[悶耶]奇摩購物中心出包,我該理他嗎?

alberthk wrote:
真是遺憾還是在繞著「...(恕刪)


我想這一篇的討論,已經有點在雞同鴨講了。

簡單說一句:小弟關於這個案例從頭到尾的發言,大大有仔細看過嗎?為什麼您會率斷的認為,我心中的民法制度,只在於保障買方呢?前面的發言已經闡述得很清楚了,民法絕對有保障到賣家的權利。小弟的發言始終沒有違反您所說的民法基本精神。

我想大大心中也是有所堅持的部分,小弟完全尊重,我想我的回應也就到此為止,再爭論下去就傷和氣了。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阿凱1711 wrote:
我想這一篇的討論,已...(恕刪)


姑且不論法律,因為我不懂啦

但是我比較贊同阿凱兄的說法
如果依a兄的說法成立
那拍賣上可能新型的仙人跳手法就是
拍賣結束後,歹徒寄出與結標內容不同但是價值較高的類似物品
利用大多數人不會主動歸還的心態
進而以提侵占罪行勒索之實!!
阿凱1711 wrote:
我想這一篇的討論,已...(恕刪)


看來1711兄還是沒理解到刑法(侵占)及民法(不當得利)的內容,而且我轉貼的連結文章,應該很明白顯示,樓主的狀況如果樓主堅持不歸還物品,有可能以「侵占」或「不當得利」被起訴,差別只在於檢察官認為「所有權」的轉移是在物品交付在買家手中那一刻起還是雙方確認交易無誤後,以及買家是否有主觀犯意


BESCHWA wrote:
姑且不論法律,因為我不懂啦

但是我比較贊同阿凱兄的說法
如果依a兄的說法成立
那拍賣上可能新型的仙人跳手法就是
拍賣結束後,歹徒寄出與結標內容不同但是價值較高的類似物品
利用大多數人不會主動歸還的心態
進而以提侵占罪行勒索之實!!


要看情況,不過在這種場合下,買家的「貪念」就已經構成犯罪事實
以這種網購或郵購的行為
如果是送錯物品,賣家又沒主動聯絡買家退還就提告的話,檢查官是不太會採信買家是惡意侵占










阿凱1711 wrote:
遺憾大大完全沒有針對...(恕刪)


好了,我幫大家找到提款機的新聞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15/today-so3.htm
看看到底是哪方論點正確。因為我想知道。
奇怪,怎麼看都對消費者不利,

拿到送錯的手機,竟然跟貪念有關,
拿廠商送錯手機的責任只有回收而已?

廠商應該有引誘犯罪的動機,因為他出錯貨,意圖使消費者產生貪念。

今天一位朋友神秘的要送他的好朋友一隻手機,結果X600送貨送錯,變成2000元手機,
朋友怎麼會知道手機送錯,七天後,兩人相遇,結果發現,手機送錯,但是手機已經有嚴重的使用過橫跡,
廠商買帳嗎?怎麼看都是廠商贏嘛。


樓上前輩說到消費者會受到民法的規範已經不勝枚舉,

那廠商送錯東西所造成的困擾以及應該面對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怎麼都隻字未提呢?
無故送錯貨,還要消費者配合寄回,這是差遣消費者嗎?還是消遣消費者?
廠商還有臉通知消費者送錯貨,根據樓主的說法,廠商還刻意迴避他們犯的錯,說是物品有問題。
誠意顯然不足,又不誠實。


沒有誠意的店家,就不需要理會他們,
不要助長對消費者弱勢的欺壓。

以上純粹想對樓主訴說小弟的小小心得。




santana wrote:
奇怪,怎麼看都對消費...(恕刪)


santana兄舉的例子其中一個問題在於
就是送錯貨的責任是廠商,消費並未知道物品有誤,所以其中的毁損責任並不需要消費者負責

不是所有情況下消費者都需要負責,問題重點在於消費者是否知悉物品有誤,以及有否主觀犯意

相對也有法例規定廠商的責任,並不是什麼都是針對消費者,同樣的消費者也有法例保障權益


轉貼不當得利的條文給大家參考

另外santana兄的欵問可以參考第226條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第 419 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第 816 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
償金。

小弟之前也有在XX購物中心!購物的經驗"~~感覺還好~
版大的經驗~!讓我想到了一種情況~!
倘若:恰巧是幫人在國外的朋友代購的~!(尤其是大陸的台商"這種情況應該常常有吧!)
像小弟"就經常幫老爸的朋友"上網幫忙買"手機"!
那因為是"代購的"!通常是不會拆機子的包裝~就直接寄送過去了!(我經常連宅配的外箱子"也都沒拆!)
小弟收到物品之後~通常就立刻轉寄過去大陸了!!(題外話:我感覺他們手機被偷的機率"還真高啊!)

問題來了...:賣家會願意接受"物品寄送出國+寄送回國的費用嗎"?然後:買家可以跟賣家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嗎"?(因為這樣子一來"會浪費國際電話費"還有~浪費了不少精神+時間~!)
http://0988926868.blogspot.com/
JOHNNY-JU wrote:
小弟之前也有在XX購...(恕刪)


你不躭心裡面缺件或貨品不符,怎至是損壞的貨品嗎?
t758 wrote:
好了,我幫大家找到提...(恕刪)



先說答案好了:這個案例在實務上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要「侵占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品」,白話說就是必須自己是基於一定的原因(委託或信賴關係,例如公寓管理員持有住戶的信件、司機持有老闆的汽車)而持有他人的物品,進而為據為所有的行為(例如將信件賣給資源回收商或是司機將汽車拿去賣),這樣才會構成侵占罪。
而提款機的例子,提款者會持有那些錢,是基於提款機吐鈔的這個事實狀態,他是伸手把錢拿起來放到自己口袋,而不是他本來就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而(例如運鈔車司機之於車上的鈔票)持有這筆錢,所以以我國的實務,是不可能構成侵占罪的。

需要釐清的觀念是:侵占這個詞,一般人的觀念大概就是「將他人之物據為所有」的意思,但我國刑法侵占罪要求的比較嚴格,侵占的人還得基於一定的法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才可能構成侵占罪。

(題外話:刑法還有一種侵占遺失物罪,這個就不要求需先建立持有關係了。所以a大提及的路上不能亂撿錢的例子就是因為可能構成這一條罪。)

但這裡會不會有可能構成竊盜罪呢?是有可能的。a大引用那篇黃榮堅老師的文章的重心也是在釐清侵占與竊盜的關係。老師開頭的文章也提到這個新聞中的案例,我私自猜測老師關於此問題的結論是:在目前的實務及刑法規定下,這個案例充其量可能成立竊盜罪,但不會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


再來是個人的想法(完全尊重其他見解):提款機的案子,自始就沒有進入刑事程序的必要,因為這是個民事糾紛,提款者雖然每提一千就獲得九百塊的利益,但這些都是基於提款機(銀行)的交付行為,即便這個交付的行為是有瑕疵的,但這些都只要用民事的程序就可以獲得完全的解決,沒必要進入刑事程序。

最後,在刑事方面值得思考的是:銀行員的錯誤,是該由銀行自行負責,還是提款的人負責呢?
當然,我也認為提款人利用這個錯誤大領特領,是太沒有道德了,甚至是不當得利的行為,但我不覺得有必要因為他這樣領錢,就把風險承擔的責任放到他身上,而是應該要銀行自行承擔,這樣銀行才會用更嚴謹的程序來處理放現金的問題,而不是透過刑法處罰提款人來達成降低銀行損失風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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