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子喬登 wrote:chunhsing wrote:這個說法不正確,法律上站不住腳.
首先......關於店家一開始不讓你換的部分
不是我要偏袒店家 不過依照消保法 確實只有郵購或網路購物等才有七天的鑑賞期 直接在店家購買的商品是不適用的 店家跟你說的是事實 當然這是就法律的規定而言 商家要是願意讓你換當然是最好 不過要是堅持不讓你換 法律上一樣站得住腳
另外 想請問一下 華碩原廠附的軟體是有哪些?? 在華碩網站上有列的那一大串應用軟體都有附在內嗎?? 另外裡面附的MeBook電子書是有哪些書??
退跟換是不一樣的,有瑕疵而且是新品,當然有義務要更換到消費者滿意,這個和鑑賞期無關.
第二,如果你是在資訊展期間買的,而當時並沒有現貨可供應,要過幾天才能拿到貨,這種情形仍在七天鑑賞期的保護範圍內,所以,就算是要退,商家也不能拒絕.
第三,請參考(或尋找)站上對於這家店家的評價.
如果今天是機子買回來就壞掉,那當然店家應該負責到底,與鑑賞期無關。
但問題是"液晶螢幕上的亮點"算不算"故障"?目前為止,大部分公司的認定標準裡,一個亮點並不算產品故障吧,至少華碩也表示他們的PDA亮點並不保固。在這種情況下,商家如果堅持不願意退換,頂多罵他是黑店,但他也沒違法。
消保法規定的鑑賞期,指的是這個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換句話說,即使東西買來完全正常,一樣可以退。這是為了保障網路購物或郵購之類的通路,消費者只能由平面的照片與文字介紹來判斷商品,無法實際了解商品。所以立法保障消費者可以再東西到手之後有七天的時間可以實際了解商品是否合用。反之,如果是是直接在店面購買,因為在購買前就可以直接看到該商品,所以沒有所謂鑑賞期的保障。
至於新品買來就有瑕疵,那當然與鑑賞期無關,那是產品本身品質的問題。消保法也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不過民法有規定,購買的商品如有瑕疵,可以要求換無瑕疵的新品,或取消契約(退錢),或要求減少價格。所以買來的新品有瑕疵,依法當然是可以要求商家負責。但問題是PDA的螢幕亮點,公認的標準並不是有亮點就算瑕疵品,除非亮點超過一定數量或某個密度,也就是說"只有一個亮點的PDA仍算是正常的產品"。就法律規定的層面而言,如果商家賣你的產品是正常的,他是可以不讓你換的。所以除非可以說服法官"一個亮點的螢幕算是瑕疵品",否則以法律的角度看,有亮點的PDA商家不讓你換當然站得住腳。除非他是先承諾過願意讓你換。當然,法律是社會規範的最後一道防線,合乎法律規定只是一個合法的商家最起碼的條件,好的商家應該做到讓顧客滿意,而不只是自己合法而已。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我也希望這種情況下商家都能願意讓顧客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