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以後不會買HTC的產品了.
也許這不是只有HTC才有的策略, 但我跟 HTC 遇到了, 只想提出來給大家參考.
去年年中於 YAHOO 網站上訂購一隻 HTC P3651 聯強貨. 不幸的於前天面板敲破了(外表無損壞, 但只剩1/4可以看), 因我人在台東, 最近的聯強代收維修站在130公里外的花蓮, 所以上HTC網站去看有到府收送的服務, 滿心歡喜的於隔天上班時間去電, 回答了一堆的手機資料後, 也表明了我很急, 所以願意自費修理, 服務人員說會於安排好物流取件後來電告知, 過了15分後再次接到客服人員來電, 以為安排好了要取件, 結果是告知我的手機是德國廠出貨的, 所以工程師說無法維修, 德國廠?(我糊塗了, 聯強中文機來自德國? 但手機貼紙上印 Made in Taiwan阿?) 我要求請他們再次確認, 對方要我等, 說會回覆我, 當天沒了下文, 第二天早上我再次打客服詢問, 跟我說工程部滿線, 他又要我等回覆.... 過了中午, 我忍不住了再打, 回答確認無法維修, 我反問為什麼 HTC 自己的產品無法維修? 答案是"不同廠出貨, 主機板不相容, 所以他們無法修理" 我又問手機上貼 Made in Taiwan, 而且是中文機? 回答是"那是進口商不知怎麼搞的". 天阿.............. HTC 不是台灣知名的公司嗎? 工廠不是在台灣嗎? 這真是..........
我會於工作到一段落後回台北去找聯強維修, 我貼此文只是將親身經驗發表出來給大家參考, 買 HTC 的手機, 不壞就算了, 如果壞了又無法找代理商, 或IMEI碼顯示是國外廠出貨的, 維修就無門了, 真是奇怪的公司..... 我以後不敢買了......
商品標示法第9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二、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 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另外還有一條是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