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C客服經理對於刪除客戶手機資料的說明

一口氣看完所有的回覆 誰對誰錯再怎麼辯 大概也不會有結論
只有一個小小的感想:
還是有太多的人不重視個人資料的保護
在機器還能開機時 為什麼要把充滿個人資料的機器 交到一個完全不認識的手上呢???????
我也送修過CHT9000(去修鑑盤鬆動) 送修前最後一個動作"刷回原廠ROM"
如果真懶的刷 好歹也恢復原廠預設值吧
看到這串文章, 都是在細節上鑽. 類似問題相信大家也不是第一次看到. 可是從很多年前有意識到 "消費者權益" 這件事情起 (大概是消基會成立那時), 台灣的消費者權益並沒有增加太多, 而且消費者對自身該有權益的認知和保護, 也仍是少得可憐. 在下看了一遍之後的幾個想法:

1. 從代工轉做品牌, 所要碰到的問題不只是打 pre-sales 的品牌知名度, 更重要的是售後服務. 也就是 after-sales的部份. 這是很實戰的問題, 不過好像沒看過有行銷教科書強調過. 在台灣所接觸過的資訊大廠, 以 ASUS 對此比較有概念, 也比較有在努力 (越來越弱的是某動物品牌) 服務怎麼做!? 這跟代工當然不同! 跟打廣告也不同. HTC 不能用製造時面對機器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態度. 從樓主的案例看得出來 HTC 還很需要努力 ( 其實我自己前陣子也才被 SE 的搞得很不爽, 詳見其他 post)

2. "服務" 這種東西, 沒有討論該不該做的, 廠商就是要做, 所以成敗在於做的程度而已.

3. 條文上有寫, 消費者簽了, 所以廠商可以免責!? 法律實務上是有不少例外的. 這也讓我想起以前常有的廣告糾紛, 就是把但書用很小的字標在畫面或封面甚至背面下方很不容易看到的地方, 現在這樣做廠商就會違反消保法了. 樓主的例子裡, 條文雖然沒有故意標成小字隱藏, 但是是不是會造成和消費者的意識相左而造成糾紛? 這個搞不好要進法院才知道了.

4. 樓主的例子, HTC 的服務人員的確可以善盡告知. 這個不用討論廠商有沒這個責任義務, 大家想想看如果是去服務業的櫃檯, 好比銀行, 它們敢不敢不做. 你對我不好, 我馬上把錢提光轉去別家. 大家都想越做越好, 如果不在意客服, 那服務據點也可以撤掉了.

5. 樓主送修前沒有備份, 這不是樓主的錯. 他有備份當然好, 若是沒這觀念, 他也不該負責. 這可以是它學到一個教訓, 不過不是因此讓 HTC 和其服務人員免責. 我想起以前在美國的某 CompuServ 買了一隻電話, 回家打開卻發現只剩一個變壓器. 我隔天送回去, 對方也一臉大便. 櫃檯的不能處理還內送到辦公室找人出來, 對方質疑我買的時候應該會發現太輕. 我說裡面有個變壓器本來就有重量, 我哪知道完整的 package 是該多重? 對方又說, 走的時候搖晃會發現有問題. 可是我是放在包包裡面, 買的時候有點急拿了就走, 我哪會發現裡面可能有悉竅!? 其實它們也就只對我 "抱怨" 了這兩句, 雖然是很堅持的語氣, 不過等我回答完還是乖乖的拿了一盒新的給我. 若我在買的時候有發現問題是最好, 大家都省事. 可是沒發現也不是我的錯. 我頂多學個教訓以後先檢查仔細點, 但是 CompuServ 還是得換盒新的給我. 如果是在台灣, 大家想想店家可能會給換嗎? 為什麼在台灣花錢還常要受氣, 真搞不清楚台灣人在想啥. 那些廠商也是人開的, 那些人也一樣會是消費者, 一點同理心也沒, 所以也不會爭取消費者權益.

一些小小意見....

如果我說.... 假設換個產品. 不是pda ,

你的車進原廠檢修, 過程必須斷電, 而事後電瓶重接, 音響必須重新輸入你的密碼, 且你之前記憶的六個電台也要重設,你可不可以接受 ?

如果你的答案是 yes . 那你很明理 也很好溝通
如果你的答案是 no , 那衷心期盼您不會擁有這樣設計的車囉.
今天我的硬碟 SATA 接頭斷了,送修,結果他換了一顆新硬碟給我,那我是不是也要跟硬碟廠商要舊硬碟裡的資料?

我公司賣電腦給人家,常常搭配 10 顆硬碟組成的陣列出貨,結果裡面壞了一顆,難道我公司要賠償客戶的資料嗎?

資料是你自己的,PDA 容量才多大都懶得備份,那些動輒幾百G 的影像資料我客戶還買了一大堆硬碟來專門備份,你自己都不在乎了,難道還要別人來幫你在乎?

送修硬體不保證資料仍然存在這已經是常識了吧,我送修筆電可是每次都是備份好才送修的,PDA 容量才多大,算學個經驗吧。
看完幾篇其他朋友的留言

這似乎不會有一個結果~~~

消費者不清楚廠商維修程序而吃了悶虧是事實

消費者因操作和程序與廠商溝通不良是事實

廠商服務態度讓人不舒服~~未盡告知義務也是事實

廠商的服務據點或是客服不實際了解個案及客戶需求也是事實


消費者保護自身資料,而廠商使用好態度來提醒消費者並告知維修程序

我們要的不就是這樣嗎??事情不需要兩批人馬隔岸對望

而是各退一步達成雙贏比較重要實際,不是嗎?

這樣似乎也不需要勞動到媒體這樣龐大的社會資源~~~
julian168 wrote:
這件事的基本關鍵在於...(恕刪)


我覺得大大說的沒錯,若是廠商都訂對自己有利的服務事項說明
又不逐條的向您一一說明,更令人討厭的是為這件事
一點都不感到歉意,叫你節哀…唉…
我想樓主只是要一個公道而已,而且您所維修的又不是資料庫
他何德何能有理由刪你的資料??
或許資料同步可以備份
但若是家裡沒電腦或是中毒的咧?
而且你才買一個月,每天都備份??
更何況你還是當場修理的,他連問都不問一下,實在有欠周延
我的確也曾為他們的傲慢態度感到失望
所以我也認為每個消費者千萬別莫視自己的權益
也別小看自己的一份力量
因為誰對誰錯,誰知道?對不對?
若是那份資料對你很重要,打官司誰輸誰贏還難以論斷
即便是輸了,你也不見得是錯的
還記得前些日子,法官曾判摸胸10秒不算是猥褻
所以送他們內部的申訴,我想應該也是官官相護的啦
可能比公務人員還不如喔…公務員還會記過咧…
送外部可能比較能監督到廠商服務的品質吧…我個人覺得啦
再完全看完之前各位大大的筆戰後,的確大家的觀點都很好
我想使用PDA的不乏新手及老手
像我就是新手了,所以一些基本的習慣可能還需要時間慢慢養成
我想HTC應該要把每位都當成新手,至少告知一下要備份
若是告知你還傻傻那就不能再怪別人了,但仍不見得是你錯
我去過HTC CARE的現場,我也清楚他們的服務流程
客服小姐真的蠻漂亮的,不過,她也只是叫我這邊簽名一下
也沒跟我提到資料會流失,我看了這篇之後,我也晃然大悟
我想我的資料大概也差不多完蛋了…唉…
更何況,我的手機還待在他那裡,叫他寄還給我,不知他是
送郵局還是哪裡?三天了還收不到件,而何況現在又到了假
日,星期一還收不到,我可真的不會客氣了!
我的工作可能跟大家不盡相同,我是做警察的,對於法條
雖不是很精通,但至少還會傻傻的翻看看

消費者保護法蠻好用的,請大家一定要去翻看看

他制定的目的如下:
第 3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
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 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 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 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 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 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 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一○ 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一一 推行消費者教育。
一二 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一三 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我想HTC似乎沒為你作有利的解釋吧?我看他定的說明項目實在有夠爛
我想他並不站在消費者立場來訂,而是公司賺錢不吃虧的立場來訂的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若對HTC感到失望的又是在七天內買的,我想你退費都沒問題的喔!

其實他並未經過你的同意,只是叫你「簽名」而已,簽名不代表同意,只能代表「可能看過」
除非他有勾選你同意或不同意的項目,或是叫你簽「我同意前述條款」。實在要你道歉沒道理

我也不知從何開始,我對自己的權益開始重視了
即便是買到貴的東西,我還會去跟他說網路賣400,你這裡賣600,我要退貨(7天內)
結果廠當也是還了200元給我,我想這是服務態度的問題
唯有自己提升了自己的品質來監督廠商,廠商才會進步才會長大,不然我想若是大家都莫視
我想廠商大概沒多久就自己爛掉了吧
我那可憐的25000~~嗚~~~~你在哪裡?我來救你了~~
我不是澳客,但有的廠商逼的我不得不當澳客,那我也沒辦法,只能要他自求多福了~~




其實將手機送修絕對不是一律要將裡面的資料全部刪除才能完成維修
否則我第一次因為面板掉漆的問題送修時
手機裡面的資料應該也會被刪除才對(也證明刪除資料絕對不是HTC標準的作業程序)

其次
縱使本次維修有必要必須刪除手機裡的資料才能完成維修
我也只是請HTC可以進一步告訴我原因何在
我雖然不是手機的專業人士
但這樣我至少可以去請教懂手機維修的好朋友們
可是當HTC完全不願意對我說明原因時
我卻連詢問的機會都沒有

修車或是動手術
當發生問題的時候
醫院或是原廠至少還是要給人家一個解釋
這跟事前簽過同意書是兩件事情
不應該混為一談

在維修單上簽名
是HTC對於客戶的要求
但絕對不是代表發生事情後HTC可以無須告知原因為何
甚至是告訴你說既然你已經簽名了
所以無論有無必要
都一律可以將手機裡的資料給刪除

設若今天發生了手術失敗的情形
你請院方說明手術的情形
但院方說手術之前你自己已經簽了同意書
所以他無須告訴你任何理由
就算是他開錯部位你也得認了
這樣是否太不講道理了



目前只看到樓主的一面說詞,何不貼出你的維修單??如果你不貼出維修單,別人甚至可以懷疑你到底有沒有送修過??
你的訴求到底是什麼??htc賠錢??登報道歉??
如果送修時有錄音,那就更能證明你的說詞!!否則,單憑你的說法並不能證明htc有什麼錯。
基本上PDA要維修或折電時間,經過一定時間再開機就會HARDRESET.....直至站時都一樣....只有希望將來有改進....也不能完全是CS的責任...你用物件..都要知物件特性.
O2Mini LimitedEdition WM03se CHT ROM HTC P3600i WM06 CHT WM06 CHT 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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