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的廣告是要訴求「送手機」,不是這支手機很強悍,
ACER法拉利機的廣告是訴求「外強內悍」,人踩在上面都不會壞,是機子本身的功能,
廣告是廠商對消費者的承諾
我舉壓土機是要把這支廣告荒謬化,用大反差凸顯ACER要負的責任,
如果今天廣告是壓土機壓過去都沒壞,
然後有消費者買了,踩在上面換燈泡,然後機子就壞了,
在假設狀況下,各位認為這位消費者有沒有被ACER誤導呢?
小弟今天並沒有說ACER『廣告不實』,法拉利機說不定真的人踩上去都不會壞!
而是要釐清「創意」和「廣告不實」的差別,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廣告不實的判定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理,
法源及罰則來自公平交易法,當然不是我說了算,
下面這個連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特別是148.149問,有關判定)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虛偽或引人錯誤表示或廣告行為之規範&MODE=SHOWMODE&LAYER=4&PARENT123=會本部交流道&DISPHTML=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的規範
我的判斷是
『法拉利機最少必須能夠承載我國成人平均體重的壓力,而且還能正常運作』
中華電信的廣告是要訴求「送手機」,不是這支手機很強悍
阿勒 ~ 那你拿這個廣告來比喻不是太不公平了,因該要拿一個相近的廣告但是你來說明為什麼
你覺得 acer 有不實廣告的成分而另一個你覺得沒有才對吧 ~ 不是拿一個本質差很多的廣告來比
喻 ~
小弟今天並沒有說ACER『廣告不實』,法拉利機說不定真的人踩上去都不會壞!
而是要釐清「創意」和「廣告不實」的差別
要構成不實廣告因該要有事實來證明是不實的 ~ 如果你目前覺得 [ 法拉利機說不定真的人踩上去
不會壞!] 如何就先構成廣告不實 ? ?
假設他真的不會壞 ( 當然只是做假設 ) 那也算是構成不實廣告 ? ?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廣告不實的判定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理,
法源及罰則來自公平交易法,當然不是我說了算,
下面這個連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特別是148.149問,有關判定)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虛偽或引人錯誤表示或廣告行為之規範&MODE=SHOWMODE&LAYER=4&PARENT123=會本部交流道&DISPHTML=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的規範
除非是從事相關法律行業或是本身是攻讀法律的,不然引用 " 法條 " 或是 " 網路的相關條文 " ,
相信您自己也很難理解法條的含意 ~ 法律條文的意境絕對不是照文字解釋如此簡單。
可否請您指出 " 你覺得目前違反了 " 那一條法規裡的那一項目,讓你覺得有不實廣告的疑慮 ?
我的判斷是
『法拉利機最少必須能夠承載我國成人平均體重的壓力,而且還能正常運作』
...........
有無構成違法因該不是按照 " 你的判斷 " 來覺得吧 ~
雖然我不知道你的判斷角度,不過可否請你說明一下那為何
[ 7 - 11 ] [ 全家超商 ] [ VOLVO 汽車 ]不構成違法 ? ?
尤其是 VOLVO汽車 也是訴求 車子的堅固性,就如你所說 ACER 訴求 [ 外強內悍 ] 一般
為何 VOLVO汽車卻不構成你所說的 " 不實 " ? ?
可否請您說明一下 ? ?
如果以你的觀點來回答那他們是否必須符合 :
[ 7 - 11 ] 最少必須能照顧到我國國人養狗平均數量。
[ 全家 ] 最少必須符合我國國人平均在家所需要的需求等級。
[ VOLVO ] 最少必須能夠承受我國成人平均肇事的車速,而且還能安保性命。
我說的是如果消費者照做,而電腦壞了,才叫廣告不實,
現在沒有消費者照做,你要我如何舉例?
之所以提出「中華電信」和「ACER」這二支廣告比較,
是要讓您分辨廣告訴求點的差異會影響是否為不實的判斷,
兩者都將產品做了一個創意的『下壓』、『下墜』動作,
但
一支強調產品的功能,
一支強調贈送的活動,
因而產生了不同的責任,
我搬出法條是提供您瞭解,
『廣告不實』是公平交易法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不是消基會。
我沒有解釋的原因是您之前說『不是我說了算』,
我留下連結和法條讓大家自行判斷,
我的判斷是我認為ACER應負的責任,
建議大家可以去查查公平交易法目前對不實廣告的處分案例
富豪汽車要廣告他的安全性能,他必須要有證明,不是隨口說說就行,
請參考案例三
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1231113.htm
媚登峰廣告自稱許多第一,公平會認為
『本案被處分人在廣告上標榜其服務內容為『第一』,核其具體程度已足以引發一般消費大眾特定認知進而產生購買決策,應提出足可證明該『第一』之具體數據資料,證明其廣告之真實性。』
今天各式各樣的第四台壯陽、美白、增高、減肥、豐胸廣告,
大部分都是騙人的,其中更有許多家被處罰就換個名稱繼續騙,
廣告內容不外乎以合成、剪接達到「驚人」效果,
如照milo07182002的邏輯,這些廠商均可以廣告創意推託責任!
ACER是國內知名品牌自應肩負起更高的社會責任,
況且今天ACER是以廣告來強調其電腦的「外強內悍」,
當消費者因為其夠強悍而選購,但(假設)卻無法如廣告中般強悍,
消費者的權益在何處?
前面我舉了「壓土機」的例子,可能您還是不能理解,
我現在「縮小」舉例,
假設這台筆電真正能承受的重量是「10公斤」,
廣告中的男子體重明顯超過10公斤,這支廣告是否為不實?

~哈哈~好想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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