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可以參考新北市法制局這一篇文章的見解網路購物「標錯價」之責任歸屬然則實務上,看這次acer給你的回信應該想要主張不出或到底,除非鬧上法庭樓主感覺不太容易獲得產品但分享個人的購物經驗,在蝦皮的pc24H賣場,發現一台XPC電腦僅需799,下訂之後還真的出貨不過就馬上下架了,這個真的要給廠商鼓掌,之後持續透過蝦皮的平台去訂購PC的商品以資鼓勵個人覺得這個標錯價格的狀況其實是廠商一個很好的廣告機會聰明的廠商藉機廣告一波,遲鈍的廠商就如同本案的Acer要裝死糊弄過去我覺得無須苛責樓主的心理,畢竟樓主今天也只下訂一台,不是連續下訂100台作為一個消費者,我支持樓主跟acer爭取自身的權益
io8093 wrote:樓主可以參考新北市法(恕刪) 看了你PO的這篇文章,第 91條但書的"B、若認定消費者「明知」,則前提是否認定消費者有「查價」之義務?"正常應該會用這條來反駁消費者吧,而樓主比較可用的應該是"A、消費者認定標價是錯誤,還是促銷?"但第88條提到需要由非表意人自己過失為限,自己的網站要非自己的過失應該蠻難的,工讀生不知道算不算,加上樓主PO的兩張回信截圖應該可以確定非別人的過失吧?(甚至他們根本不覺得有過失,那這樣適用88條嗎? 會否有更有利於樓主的法條適用呢?)另外ACER回信提到他們保留是否接受訂單的權力,這種服務條款有效嗎?本身不是法律人,問題蠻多的,不知道有沒有熱心人士可以提供一下意見,蠻好奇這件事的後續的
開版大大都已經扣款完成了,所以是宏碁毀約在先吧(?)商城賣應該就是有貨阿,為什麼它要賣沒貨的東西,而且沒貨應該要寫出來提醒消費者呀,這樣願意等待的自然會買,不願意等待的自然按上一頁離開。結果它還讓消費者刷卡結了帳,然後才事後通知更改出貨標的,然後又通知不改出貨標的了,因為它拒絕出貨@@幫大大查詢了一下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四、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五、規格變更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規格、原產地及配件,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但...我也不是學法律的,指導原則的效力不知如何,這樣的消費糾紛還是....交給專業單位處理吧。祝大大申訴成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消費者文教基金會https://www.consumers.org.tw/hom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