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運休止符 wrote:皇家購買還原CD,費...(恕刪) 不諱言,借來還原兼備份...回溯光碟是L4000L專用的,別台NB並不能用,跟盜CO軟體不同。NB上有XP授權貼紙,驅動程式及軟體ASUS上都找得到,只是光碟不見了而已,所以借來備份,不知有何大罪?
lpc5056 wrote:不諱言,借來還原兼備...(恕刪) 就是有這種觀念 歪理才會助長盜版這已經是形同盜版了請尋求原廠的幫助不要因一時的方便扼殺了智財權還有為什麼不問問原版光碟不收藏好而搞丟的責任卻去質疑有正確版權觀念的人觀念成熟一點吧
作業系統就不用說了,買NB都會有,除非你不要OFFICE大家是最常用的有的人可能工作上需要公司會提供(我就是)網路一大堆也是提供免費的,至於其他軟體免錢一堆就不說了NB上有XP授權貼紙,驅動程式及軟體ASUS上都找得到,只是光碟不見了而已,所以借來備份,不知有何大罪基本上會不會有罪不是在於我認定,是在於你自己有沒有認知就像有人會認為打自己小孩沒關西一樣(已經觸犯兒童法)簡單說有可能觸犯了重製法而不自知在智慧財產局上找到的,自己參考吧!!問 一一六、拿買來或租來的DVD請坊間的店家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是否會侵害著作權?答 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他人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所稱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為個人自己或家庭出於非營利的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去重製。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情形而已,還有許多其他的合理使用的情況。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 顧客將發行的DVD拿到商店,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拷貝,屬於重製的行為,這種代客燒錄的行為,對商店來說是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商店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而對顧客來說因為不屬於用非法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做的重製行為,不屬於上述的合理使用,因此也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顧客和唱片行都須負擔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問 一一九、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二份以上,不同時間使用於不同PC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答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將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兩份以上,已涉及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果事先徵得該電腦程式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事先生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重製軟碟二份以上,不管有沒有在不同的時間,用在不同的PC上,都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此種情況下,如果又把這兩份盜版的軟碟在不同的時間安裝在不同的PC裡面,則是另外新產生的侵害重製權行為。侵害重製權而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就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