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mind wrote:可見你根本沒認真看....(恕刪) 我看你沒搞清楚這個立法精神,是要廠商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出貨,還是想促使修機制減低紛爭?自我感覺良好,自我解釋,唉....你要不要先談一下七次敗訴的結果,你有什麼感想?貪一個字真是害人不淺....
alberthk wrote:我看你沒搞清楚這...(恕刪) 請教你一個簡單的問題好了:=================如果當時有這個遲來的法令在還需要打官司嗎?=================就這個簡單的問題你應該不會看不懂吧?
stevenchenabc wrote:請教你一個簡單的問題...(恕刪) 你錯了... 若有這法令, 何止不會打官司...連讓你標錯價下單成交的機會都沒有....廠商不是白癡, 更不可能白白讓你咬一口, 我說過..現在的作法只是增加廠商跟你確認訂單的時間而已...如果廠商真的很害怕, 早就出來跳了, 現在就是, 他們也沒在怕...現在的作法是, 只要沒爭議, 直接下單可以當成交..以後的作法是: 只有廠商回送交易確認, 才能算是成交...基本上兩邊都吃了虧...廠商必須多下一層力去做重新確認的功夫, 買方也必須承擔這中間效率的損失...至於想偷雞摸狗拿好處... 以後沒機會了...以後的下訂, 當然不會是直接由電腦程式回覆你成交了.. 至少不可能像現在馬上就處理的效率..你有什麼資格要廠商照你的規則去賣東西呢?我要你把你的財產以一成賣我可以嗎?賣東西還可以強迫別人賣的啊? 什麼世界什麼水準?你我都很清楚, 世上沒有不標錯價的廠商, 全世界也知道, 為什麼我們可以立個案叫廠商非得承受損失..然後又要廠商乖乖束手待斃?
bar0106 wrote:你錯了... 若...(恕刪) 這個新的立法已經講的很清楚了或許,你完整的看完想過一遍靜下心來想想dell的整套流程不要一直被自己的主觀與情緒拉著走簡單說今天這個法就是要賦予企業"自我查核"的要求不能把所有責任推的一乾二淨這不光是對dell的要求,也是對所有企業的要求為什麼因為企業是大者他必須有能力對於自己企業內部作自我查核如果企業因為這條法必須增加確認時間那就是不同企業各自效率的問題有能者強最後,在關注這件事情者當中貪者有之,但絕大多數都是注意網路購物這件事情幾百幾十台當然不可能成交無關乎契約成立與否這個法的通過,很不錯最起碼整個網路購物的可信度會因此法提高也會更加蓬勃發展
freefly0 wrote:這個新的立法已經講的...(恕刪) 我從不反對廠商應該加強自己的商品查核的想法..也贊成用立法方式給予廠商壓力去改進..但是我反對用這種手段去做, 消費者並非損失的一方, 為什麼要廠商去照價損失?想想如果逼迫廠商交易是合理正確的, 為什麼絕大多數法官不會判決如此?我從頭到尾都不認同Dell的作法及手段, 從頭到尾也都支持制裁Dell這種不負責任的廠商...但是我也從頭到尾都反對我們那群惡鬼鄉民們的假公濟私作法...這世上, 要執行正義的事, 要用正當的手段....否則只是以暴易暴, 製造另一種邪惡!難道世界上只有台灣有網購標錯價問題? 當然不是..難道只有台灣網路標價錯誤率是世界最高, 應該也不是..如果台灣這種立法作法是對的, 那為何全世界只有台灣敢要廠商照價吃下去?你難道以為國外都沒這種問題, 大家都是白癡, 直到今天台灣才首開紀錄?台灣那群狗官們也太瞧得起自己了!在我來看, 這種作法跟走戒嚴路線沒啥兩樣.... 要知道..哪怕是幾百年前專制時代, 買賣的完成尚且要你情我願, Dell哪怕是殺人法火搶劫, 無惡不作..你還不能強迫它進行它不願意的交易... 要給廠商壓力讓他改進, 方法很多, 有什麼理由非要選擇迫其交易才可?一個死刑犯尚且不可將其財產任意奪取充公, 怎可以假買方失誤之名行竊奪之實?台灣鄉民們邪惡的想法跟心理 世人皆知, 只有某些人還在作自欺欺人的大夢!我也預言, 這件事的後果就是, 咱們鄉民們損人不利己甚至害己, 沒啥甜頭可吃的...大家走著瞧吧!
bar0106 wrote:我從不反對廠商應該加...(恕刪) 所以我才請你一定要去看那新法說實在的你的內文已經有一些是跟法的精神有相悖不要急靜下心來整個好好看看想想大家都是成年知識分子我知道你要說的但這裡不是格鬥場彼此加油了
良興事件為何快速平息?良興沒有濫用 “消費者的資料” 廣發真心卡/折價劵,也沒讓一堆人無限制散佈真心卡及折價劵而DELL卻發了一堆沒有價值的 “真心卡/折價劵”,再把售價提高,假裝折扣,卻爽爽的行銷令不憤怒與不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