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
前面7次不是正義,最後一次才算正義....
總之人自爽就好
呵呵..人總是自我感覺良好..
覺得自己的說法就是鐵律..穩贏不輸..結果勒?
呵呵..這就跟做研究一樣
同樣一份數據有人當它是無物..啥好paper都生不出來
有人卻可以發表上不錯的journal
不就是下判斷的時候有沒有用"心"
8個法官有8種思維..
要是DELL真麼對..那應該從頭到尾都不會有人贏才對
話說既然DELL不滿,覺得這個判決是錯的...
說好的上訴呢????
bar0106 wrote:
這種話你還敢說?
倒是我們那群無賴鄉民, 若全軍覆沒是不是還要跟政治人物一樣喊"司法已死""司法不公"呢?
去年到現在, 閉嘴的爛人們已經很多了.. 呵...
呵呵..請問兄台是哪邊有啥好不敢說????
唉..台灣就是這樣..三不五時就拿政治政治的掛在嘴邊
整天仿效政治人物炮東炮西
是不是無賴..應該也不是您能斷定的...(小心鄉民提告喔...)
是不是爛人跟閉不閉嘴應該是沒太大的關係..
不發表意見也許只是不想白費唇舌...
令人囧的是該閉嘴的不閉嘴...整天狂轟猛炮...
至於這是什麼種人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從一個人的用字遣詞觀察,應該很容易就知道是哪種人了...
網拍標錯價,未來企業不能任意找藉口反悔了!經濟部日前正式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網路交易完成付款後即視為訂單成立,企業須在二天內附正當理由才可解約,否則一律要依約出貨,新法令將在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消保會表示,雖然業者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主張標錯價是「錯誤之意思表示」,但錯誤必須是不可歸咎於業者的外力才算「正當理由」,如駭客入侵等;若是內部系統出錯或工作人員鍵入錯誤等,業者還是要依約出貨。
.....
網路交易常要預先填寫姓名、電話、信用卡等個人資料,新法令也規範企業處理個資方式,網購業者不得在契約中要求消費者拋棄刪除、停止利用個資等權利,也不得約定企業可利用個資做其他目的使用。
業者常在網站上註明「保留變更產品規格權利」,或在契約中約定「企業保留隨時解約權利」,新法令認定上述宣稱全部無效,企業也不得預先免除解約後需負的賠償責任。未來若企業未註明商品運費,新法令也一律認定是由業者負擔。
jeffe wrote:
呵呵..人總是自...(恕刪)
==> bar0106 wrote:
==> 這種話你還敢說?
==> 倒是我們那群無賴鄉民, 若全軍覆沒是不是還要跟政治人物一樣喊"司法已死""司法不公"呢?
==> 去年到現在, 閉嘴的爛人們已經很多了.. 呵...
==>呵呵..請問兄台是哪邊有啥好不敢說????
==>唉..台灣就是這樣..三不五時就拿政治政治的掛在嘴邊
==>整天仿效政治人物炮東炮西
==>是不是無賴..應該也不是您能斷定的...(小心鄉民提告喔...)
==>是不是爛人跟閉不閉嘴應該是沒太大的關係..
==>不發表意見也許只是不想白費唇舌...
==>令人囧的是該閉嘴的不閉嘴...整天狂轟猛炮...
==>至於這是什麼種人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從一個人的用字遣詞觀察,應該很容易就知道是哪種人了...
真的是再同意也不過了
不過我倒覺得他當時講的話現在來形容他自己
真的是再貼切也不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