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民眾終於擊敗DELL

bala@syr wrote:
不好意思,請問
-------------------------------
賣方上架(要約)、買方下單(承諾),不待賣方的回信,契約即已於下單時成立。
-------------------------------
這樣交易條款的認定是台灣only
還是放諸四海皆準?
小弟以前在Amazon上買東西
人家好像不是這樣認定的說
mail order and TV shopping這麼多
在最後還是需要人的confirmation啊
莫非這是新的台灣奇蹟?

個人以為大家喜不喜歡Dell是一回事
Dell愛出包也是他家的事
但如果制定了一個可能有瑕疵的法律(如同剛剛通過的個資法)
其實對網路購物是一種打擊耶
我們到底是在向前走,還是在走回頭路?



所以你想表達的是,外國的月亮一定比較圓?

個人認為,
網路交易健全體制的建立,
才是吾人應當關心的。


若認為修法有瑕疵?有某處對於業者負擔過苛?
不妨提出你的見解?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bala@syr wrote:
坦白說
網路世界中email要造假太容易了
在電子簽章能普及化以前拿email當證據
會不會有點兒戲


用容易造假作為質疑之點實在是有點勉強..

真的有心造假,連實體的證據都可以造假了,(錄影..錄音..人證..兇刀..血跡..指紋...etc)

如此是否可以極端的推論以後什麼證據都不必看了?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網路交易健全體制的建立,才是吾人應當關心的。.(恕刪)


大大您這句話就是我要說的key啦
基本上我和您的立場是100%一樣的 ..... 健全的網路交易體制 , for 買賣 both size

國外比我們早玩這些東西幾十年(含TV shopping)
人家的confirmation procedure怎麼和我們不一樣?
國外的月亮真的沒有比較圓
但人家做不到的(or不願意做的)
我們卻可以做的到
問題到底在哪邊?

小弟不是學法律的,只是個基本的IT工程師
我確定只要是人寫的系統就一定有bug
既然computer system不能100%可靠
加入人為的判斷和檢查/confirm是一般的正常作法
如果老闆要我寫個bug free的online shopping程式,出事情就要我賠
那我一輩子也賠不完啊


bala@syr wrote:
大大您這句話就是我要說的key啦
基本上我和您的立場是100%一樣的 ..... 健全的網路交易體制 , for 買賣 both size

國外比我們早玩這些東西幾十年(含TV shopping)
人家的confirmation procedure怎麼和我們不一樣?
國外的月亮真的沒有比較圓
但人家做不到的(or不願意做的)
我們卻可以做的到
問題到底在哪邊?


你會這樣問,
表示你自有答案,
何不提出你的高見呢?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bala@syr wrote:
但人家做不到的(or不願意做的)
我們卻可以做的到


別國有別國的法律
我國的法律如此規定,
要在我國設公司賣東西,
必需遵守我國的法律!

不遵守,請不要在台灣開任何公司
bala@syr wrote:
小弟不是學法律的,只是個基本的IT工程師
我確定只要是人寫的系統就一定有bug
既然computer system不能100%可靠
加入人為的判斷和檢查/confirm是一般的正常作法
如果老闆要我寫個bug free的online shopping程式,出事情就要我賠
那我一輩子也賠不完啊


所以你贊成DELL模式,
即使真的業者內部有疏失,
也可以大筆一揮,通通cancel?

如此的後遺症為何呢?

業者無須提升自己的精度,
無須加強內控,
反正錯了不必負責!

消費者有如被放羊小孩騙好幾次的可憐蟲,
對動輒出爾反爾取消訂單的業者失望,
不再相信網頁上的商品規格與標價,
甚至轉而投奔較有誠信的傳統通路,

繼續破漏的交易平台與商品資訊,加上對網路業者不再信任的消費者,
如此才是對網路交易制度的損傷。



依據甫通過之法令的結果又是如何?

業者須認真做好事先之查核,
內部確認無誤始能上架至銷售網頁,
消費者也能夠確信業者列出之商品資訊與標價,
當消費者下單,
契約即順利成立。
買賣雙方依照遊戲規則走,
減少爭議之發生,
對網路交易之發展必有助益。


若業者標錯商品資訊,
係出於內部疏失,
然消費者並無從分辨,
故業者自不得出爾反爾拒絕契約成立,
然業者若能提出妥善之賠償措施,(例如道歉+適度之違約金)
相信一般善良之消費大眾亦能接受。


若業者標錯商品資訊,
係出於駭客入侵等不能歸責於業者之理由,
然消費者亦無從分辨,
若消費者尚未付款,
在雙方損益計算之下,容許業者於兩工作日內得以取消契約之成立。

若消費者已付款,
業者自當繼續履約。(或者為不能履約之賠償)
至於業者的損失,
應當向該名造成業者損失之駭客求償,
始符合公平正義。







立場決定你的態度,
但也別忘了,
制度的建立是必須同時考量雙方之公平的。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16FaFaFa wrote:
別國有別國的法律我國...不遵守,請不要在台灣開任何公司(恕刪)


哈哈哈
大大息怒
請撇開Dell出包這件事(全世界又不是只有Dell這家公司,您說是吧)
我們只研究法條本身
小弟擔心的是過於嚴苛的法條
對整個網路銷售業搞不好會是個打擊耶
email雖然可以假造
但又不是無法可查
網路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email的往來本來就可以舉證也可以當證據
可不可笑要看法官
有電子憑證又如何 內部人員作怪還不是出問題
如果要說假造 這種假設的東西根本就扯不完
反正他不怕儰證罪 你也不用擔心 你以為只有你知道EMAIL可以儰造
這種對方一眼就可以看穿的東西 有需要儰造 你真的是狀況外

國外很多不做的也有很多做的
金融風暴債信問題怎來的不就是國外那些阿呆想出來的

不敢得罪大企業不敢立法也值得仿效?
不是做得久比較早做就一定比較好

像DELL網購也做很久還是在各國都在出包
這說明什麼 他不當一回事就永遠會出錯



bala@syr wrote:
在網路交易的世界裡
提供信用卡帳號資訊是否等同完成付款程序 (even廠商並未提出請款)
這就好像我付現金給商家
商家還沒來得及數鈔票,這筆交易就算完成了嗎?



你知道這個例子有多不當嗎?
信用卡交易都是已確認價金的所以不可能有點鈔的問題

這個例子應該比較像我把支票給了廠商但是廠商不拿去兌現
那是買方的問題還是廠商的問題

卡號資料都給了 他不跟銀行請款 是他消極不執行自己權力
但是買方等於已經有交付該售價的價金
只要他去請款銀行就會付錢 金額也不會有錯 有錯也是廠商自己疏忽造成的要怪誰


lordking wrote:
email雖然可以假...(恕刪)


說到假造,
不由得想起詭異的那篇Dell又標錯價了!而且還是頂級機種Alienware M17x
羅生門般的劇情...


我的立場始終一致,
真正有誠信的網路業者,
對於新法的修正施行並不會感到惶恐,

而頻鑽巧門的那幾家,
其實也付出信用破產的代價。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