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購1D MarkIII,不如自己打著燈籠找!

kerodon wrote:
1. 好吧...首...(恕刪)




老兄~這地方算是公共場所喔~可以拍!
Anderson-Han wrote:
自從第一批的 1D ...(恕刪)


好生動的畫面~!

期待更多的作品(iso3200以上)

其實我是會私底下拍開心的...
我也外拍很多朋友等等..

雖然我Po上網的照片多,可是我也從來沒把沒徵求過別人同意的照片Po上網...
(秀展的例外..因為似乎還沒因為貼出SG而被反應的)

今天當然,也不願意說風涼話..
攝影大家都是興趣,所以我也不想本來沒事變有事...

有些人就是特別在乎自己的隱私權等等..
為了避免相關的事情發生..我覺得還是要懂得保護自己..

雖然我也認為照片沒什麼...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smallufo wrote:
哈,我朋友被拍到了,以下是我們剛才的對話



To Smallufo大大:

如果被拍的人要求把照片拿下, 本人一定尊重,謝謝!


kerodon wrote: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恩~~基於"法",我想這次公開場合, 所以我想這點已經脫勾了~

至於"尊重"那就要看被攝者了,如果要求我拿下,當然會拿下~

感謝大大的指教, 也讓我長知識了 ^_^


桔仔醬 wrote:
我也還在預購的行列中,第二批到底什麼時候會鋪貨阿
該不會水貨都上市了,公司貨還沒到吧


我聽店家說, 可能會等到 6/5號補貨,

但是彩虹一貫都說:不確定!!


yuxian wrote:
今天當然,也不願意說風涼話..
攝影大家都是興趣,所以我也不想本來沒事變有事...


呵呵~~不會是風涼話啦~~

大家提出討論討論~ 長長知識~

倒是如果真的是"隱私"的事~ 那真的就最好不要貼了~

Anderson-Han
Anderson-Han [ http://www.wretch.cc/blog/andersonhan ]
真脆瓜 wrote:
還要立約,甲乙兩式,各執一份.


哇 瓜哥會不會太嚴重啦?

法律都說了, 在非公開場合拍攝的才需要當事人的同意之類的.

殊不見一堆人去電腦展/車展拍MODEL
球賽拍球星
演唱會拍明星
之後把照片放在網路上與大家分享當時的喜悅.

我覺得用偷窺來比照偷拍 比較相像.

我在家裡洗澡 有人來偷看 那是他耍貝戈戈
我在大街上洗澡 被人家看 那是我犯貝戈戈
來亂的....


有人用拍照把美好的事物留在底片上
有人用眼睛把美好的事物留在腦海裡
這一篇沒想到會演變這樣


我個人是覺得 就算真有什麼事 大家也不必去替"被拍者"或"拍照的人"擔心什麼

必竟這是他們倆的事情 我當然也不願意自己隨便上相 只要別被我發現有什麼不妥 我並不會介意

這幾張照片也不是全部脫光光 漏三點 也沒有違背什麼善良風俗 水果日報偷拍女明星之類的 何必看的那麼嚴肅

當然樓主也說了 如果要求我拿下,當然會拿下 也很有誠意了 就算當事人真的要提告 我們也不必去替樓主操心什麼

干自己何事 沒事找事做 我們純粹看照片欣賞就好


WiiRockU wrote:
就算當事人真的要提告 我們也不必去替樓主操心什麼

干自己何事 沒事找事做 我們純粹看照片欣賞就好



不好意思~讓大家操心了~

這篇變成這樣是真的有點怪~呵呵~~

不過我認為每個人對一件事情總是有"不同角度的看法" ,

就像我另一篇有說:攝影 , 你設不設限?

我的答案是:不設限

當然 , 我不會拍別人"非公開的活動"~

BOBO大大說得很好:"有人用拍照把美好的事物留在底片上" "有人用眼睛把美好的事物留在腦海裡"




所以把事情看的美好真的比較重要,

各位大大為我這麼操心煩憂~還真不好意思

謝謝各位大大指教~

我會找時間拍出 ISO3200 和 ISO6400 的照片~~

感恩!

Anderson-Han
Anderson-Han [ http://www.wretch.cc/blog/andersonhan ]
我是最後一張相片中人的朋友,請你將照片拿掉!
這張照片讓我朋友很不舒服!
我們已經通知網站處理了!
請你下次不要再這麼做了!
jerry070604 wrote:
我是最後一張相片中人...(恕刪)


已刪除~謝謝~

我想我沒有違反版規~照片也沒汙辱之意~

這算是我發表速寫作品以來第一次被要求照片刪除~

基於尊重~ 馬上刪除~ 非常抱歉~

但希望對於snapshot有興趣的攝影朋友,

也不要因此有所影響~

謝謝指教!

Anderson-Han

lovemp3 wrote:
基本上,我也很喜歡攝...(恕刪)


我國關於肖像權之保護,主要依民法之人格權為之,並不在著作權法中。尤其本案他對於他自己所拍攝的照片享有著作權,並無法以著作權主張之。肖像權是屬於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的人格權,該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很可惜肖像權不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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