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erliu0309 wrote:
我也是新竹人...那...(恕刪)
以下這張圖就是我說的小下坡,由圖可知這不算是很短的距離,根本不可能不按煞車就衝下來,如果要說小朋友是故意的,這的確說不過去,我當然也知道他不是故意的,畢竟他也有點小擦傷,但我的腳也有擦傷阿!但我要求賠償的是我的相機和手錶,不是我的身體損害!精神賠償也只要求象徵性的一塊錢!(這只是玩笑話,畢竟一塊錢能拿來幹麻?要是可以換一台全新的30D公司貨那我倒是很願意!)

waterliu0309 wrote:
2.如果雙方都沒有違規的情況下,造成他人的傷害或損失就是不對。(恕刪)
警察先生有強調一點:行人與腳踏車都不納入交通管制條例(正確名稱我不確定),意思就是行人與腳踏車發生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案件,只能依法申請民事訴訟,而以他當警察多年來的經驗,他認為對方是一個十二歲的小孩,尚未成年,並且相信他不是故意的,因此不構成傷害罪,但是,撞倒人並且毀損物品本來就是要賠償的,就算是告上法院,也是無法避免的!就算是他找賓拉登來關說都沒用! <---這一句我自己加的!
也因為警員這樣跟我說,所以我已經進行相機的檢查,若功能一切正常,那外殼毀損換新的部分,要請彩虹公司報價。若功能有毀損,則加報修復的費用!我也請輔X老闆幫我開送檢的運費收據!接下來要考慮去醫院驗傷,並且去肇事現場把警告標示拍下來!
再一次感謝大家~
各位大大的恩惠,小弟今生必當永記在心!
年輕時的流浪,是一輩子的養分。
                            扯也扯不清,不是這麼好和解的
我每天上班幾乎都會看到車禍
很少有倒在地上等救援的,通常都是小擦撞
兩個車主苦著一張臉在爭論
沒有人希望自己的東西被碰傷、被弄壞
可是對肇事者來說也是天外飛來一筆,要賠償可是苦不堪言
這個小孩騎快車撞人錯在先
在調解委員會的時候要強調這一點,錯是在小孩,不是你
而且那個小孩的車速也是關鍵
如果他騎得太快,以致於他有可能對任何車道上的人車造成危險
那你就站穩腳了
不知道小孩有沒有受傷?如果沒有那就比較好談
那個立委助理不用理他,那九成九是來裝腔作勢的
如果調解委員會他有出現
先跟他要名片,看看他是不是真的是立委助理
如果是的話,水果就肯定有東西可以報了
不用跟他聊什麼,就請他出去
如果他堅稱只是朋友,還是請他走,不要讓他在旁出主意
如果你跟他要求要全額賠償4萬1
他一定會殺價
因為相機功能還是正常的
而且不玩相機的人根本不懂那個傷痕多礙眼
你要讓他瞭解相機上的刮痕就像在他小孩身上畫一刀一樣
我想到的條件是你可以請他用4萬1買下這台破相的相機
他要怎麼處理都可以
如果他懷疑價格可以請調解人當場去查
至於保護鏡當然是全額賠償,手錶也是
因為是他撞壞的
如果要獲得合理賠償,就不要怕麻煩
爭取賠償就像賴掉賠償一樣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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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l may cry
                            新竹市政府觀光局
二話不說,我馬上撥給局長(專線 03-5266097),結果是副局長接的。
我首先詢問海天一線是否屬於觀光局的管轄範圍,他回答「是!」
再來我詢問那邊的腳踏車道是不是只有腳踏車可以通行?他回答:「當然不是!行人也是可以通行的」他還叫我放心去那邊玩!我真是無言阿…我跟他說明了事情的經過,我只是想跟他確認腳踏車道是不是只有腳踏車可以走而已!
 
                年輕時的流浪,是一輩子的養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