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lyh wrote:
轉貼別版看到的htt...(恕刪)


如果是超知名商家且財力雄厚, 為了打廣告上媒體是還有可能, 如果不是的話...
vincentlyh wrote:
轉貼別版看到的htt...(恕刪)


莫非是詐騙集團
" [轉貼]anon EOS 1D標錯價 "
難怪那麼容易標錯價........連樓主下的標題都會少了字母。
anon = A 儂(上海話發音)........確定是來騙錢的,哈哈.......
朋友給我看的時候...
我想都不想就直接關掉了...反正一定不會出貨...繼續逛網站
https://jin.tw
Jinwei wrote:
朋友給我看的時候...
我想都不想就直接關掉了...反正一定不會出貨...繼續逛網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2010/4/22)通過經濟部所提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計14點應記載事項與8項不得記載事項,希望以明確規範讓類似戴爾標錯價,引發網路交易爭議事件不再發生。

消保會表示,今天通過的定型化契約主要重點如下:

一、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所製作的商品交易頁面資訊視為本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並且明定企業經營者須採取具體機制供消費者進行確認。

其次,由於戴爾標錯價,消費者瘋狂訂購,定型化契約中也明定企業經營者得註明訂購數量上限,如果網路消費者逾越上限進行訂購時,原訂的數量上限仍有拘束力,以降低企業與消費者產生糾紛可能性。

此外,為避免糾紛發生時,企業主為降低損失,任意變更原先產品規格,定型化契約中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任意變更標的物規格、原產地及配件等要產品因素,同時也不能單方面變更契約內容。

其次,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得預先免除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須負之賠償責任;;消保會強調,希望以定型化契約中明確的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降低網路交易發生的可能性。

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部分: (略)

上二項草案之通過,將由主管機關公告後,因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
Resistance is useless...♪☆
剛剛去逛了一下,店家已經貼出公告:

親愛的顧客您好:
本公司在6/1晚上上架Canon EOS 1D Mark IV Body 單眼相機,因本人一時疏忽而標錯價錢,固在6/2早上一早發現即已下架,以下標之商品故無法出貨,對已下標之顧客非常抱歉,造成您得困擾,本公司敬12萬分歉意,感謝顧客您喜愛公司的產品,往後更會以熱誠、誠心的服務客戶!!
Canon EOS 6D + TAMRON 24-70mm F2.8 VC + 70-200mm f/4L + 24mm f/1.4L II
NenV wrote:
剛剛去逛了一下,店家...(恕刪)


俗拉~
道歉就想了事....

消費者可是不甩的
之前很多這樣的案例
消費者會坳到底

早知道也去訂一台
然後一起坳
5D4+2470L2 走遍世界各地
沒有廠商可以像6pm.com一樣,標價錯誤2000美元的GPS,也一樣只賣49.95美元

這件事情廠商賠了160萬"美金",總覺得這件事情過後160萬美金很快就賺回來了
666828 wrote: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恕刪)


謝謝, 條文看完了
但.....總之就是不會出貨嘛XD

一台賠10萬, 被訂了21台
我是廠商的話...我也不會出貨啊....
網路商的誠信算不了啥, 過幾個月大家就忘了
https://jin.tw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