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wm wrote:
很報歉! 五月份的鑑...(恕刪)
wuwm大大別在意阿
那次的鑑定會也是因為有您才有機會舉辦
可惡的是卡公司
而不是我們這些消費者^^
alliawen wrote:
受害者+1機型: E...(恕刪)
kim16c63 wrote:kim大,
王先生可以的話可能整理一下重點鋪到開版文,或許後來的同學會比較容易了解,...(恕刪)
kikiwaoo wrote:再給一點點建議,要向消保官申訴的朋友們,畢竟許多消費者都不是專業人員,所以要去質疑產品的設計有問題,可能不具公信力,他們只有提出一些更專業的資料,你就說不過去了。
提醒大家喔,我們申訴並不是因為卡西歐相機故障
而是申訴卡西歐相機的設計跟品質有問題,不招回,不更新,...(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