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mi wrote:
再換個方式說
如果有兩部相機,一部FF(24x36mm)及一部APS(16x24mm)相機,都有同樣的2800x4200~1170萬畫素。
如果接上同一支200mm鏡頭,假設同一個人在同樣的快門下手持攝影的穩定度一致,按下快門後在感光元件上造成同樣的0.1mm晃動位移成像。
對於前者來說,這個手震造成的晃動在影像上造成的影響為0.1/36*4200~12個像素寬度的模糊影像
對於後者來說,這個手震造成的晃動在影像上造成的影響為0.1/24*4200~18個像素寬度的模糊影像
這樣還不夠清楚說,為了控制手震造成的拖影,同一個人在用APS-C像機時,必須比他在用FF像機時用更嚴格的安全快門嗎?
上述說的都非常正確,那我請問,你觀賞出像素的位移是以下哪種情況?
我想你說的因該是狀況1對吧,如果是,你的論點完全正確。
但也表示我們在雞同鴨講,因為我認為狀況二才有討論的必要,狀況一右圖只是左圖的放大,或者說左圖是右圖的縮小。
而你的例子在狀況二下,二張照片會完全一樣,至於要不要判定手震,見仁見智。
差異就在於
1.因為你把APS系統當成“自動格放FF的系統”,我把APS系統當成“FF的自動剪裁系統”
2.我認為放大縮小是討論手震該屏除的,因該以實際物體相等放大倍率來討論(如狀況二),而你認為是判定的標準是以二者輸出同一尺寸來判定與比較(如狀況一)。
基於以上二點,造成雙方認知差異過大,無討論必要,更無關對錯。
還有你舉的例子,二台感光元件的密度並不同,假設如果二者感光元件密度相同呢? 你的論點就無法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