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巧這個議題小弟之前有研究過。正確來說,法律裡面並沒有「肖像權」這個字眼....條文上寫的是人格權。而肖像係屬於人格權的一種,而當人格權受到名譽上的毀害、利益上的損失,只要可以舉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制止人格權損害之情事(憲法部分)然後再請求民事上的賠償。一般來在公共場所拍的照片,是可以公開放上網路的。惟,該肖像當事人因為你公開放上網路的行為而有名譽損失或利益上損失時,可請求法院制止(就是要你撤照片)另,如果在公共場合拍照,結果對方衝過來搶你相機並刪你照片還不讓你走,那他可能觸犯 智作權法(我忘記第幾條了= =") 刑法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 及 刑法三百零二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當你按快下快照片呈現在底片、LCD上時,只要你是在公共場合、而且沒有拍到別人私秘部位(內衣內褲就算數哦,有拍到就有觸犯 刑法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按下快門你作品產生的一瞬間就擁有了著作權的保護,已經屬於你的著作,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毀損、更改、抄襲。多數人對肖像這個人格權的誤解就是,嘿~你不能隨便拍我哦,我有肖像權!實際上在公共場合是可以隨便拍的,人格權保護的是當人格權益受到侵害時,可請求制止。不過呢,法律是道德素養的最後一道防線。啊哈哈,大家相敬以禮,不要把照片用在不好的用途,交流分享不會有問題啦~偽正義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