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 向蔡老師,以及廣大的01版友們,真誠地道歉

個人也曾發生過類似二手商品問題, 所以後來二手商品一律當場測試並要求對方保固。

因為某些商品是無法當時測出的, 保固是有其必要的, 雖然說個人保固不見得有效。

個人經驗供樓主參考。

我想樓主應該是急性子的, 也許是一開始自認為吃虧要討回公道, 沒想到對方連絡不易等等因素, 造成現在不合適的局面。

手機雖然很方便, 但卻也造成了人類的幻想及壓迫性:"只要我打, 對方一定要接要處理, 否則即可能有問題"。

個人在工作時, 手機也是無法收訊, 僅在下班後才能查看來電, 但又無法一一回電, 因為莫明的電話實在太多了。

建議主動的跟賣方好好聊聊, 來解決此事。


雙方各退一步, 讓彼此及大家, 都由此事件中, 前進了一步。

我不太懂的是
為啥買的東西不太滿意
就懷疑這東西是贓貨
還要去通報
如果很滿意 你就不懷疑了嗎?
一方寸一天地 且回首 無限藍天無限青
carpe wrote:
如果很滿意 你就不懷疑了嗎?...(恕刪)

上面這句回馬槍很讚哦,很棒的思考模式
etlink wrote:
問一下
他原文是不是有改過?
怎麼再回去看好像有點不同@@...(恕刪)


有改嗎??

自反不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自反縮...那只好改原文啦!
ducattiyang wrote:
不過蔡老師 很可惜您是在桃園 那邊教育處大老們都是我表姊的夫家長輩們
如果你還有在關心此討論串 怎麼樣都私下來找我即可
打個電話給我知會一下 趁週末大家都休息有空
把機身收回去(雖然現在在送檢當中) 大家都好處理

回頭是岸 我是說真的 不要下週一開始甚麼上班症候群那就糟糕了....(恕刪)



slswater wrote:
這些話有明顯威脅的味道喔....
這樣的買家不太好吧


我也很不喜歡這段話,也許多人沒有機會面對媒體,不了解公務機關,其實這些長官們最怕壞事上媒體,

哪有可能因為"親戚關係"而去產生惡勢力,甚至去干涉一個老師的網拍糾紛,

萬一不小心上全國新聞,這個親戚大老的仕途應該就此結束了,我了解"ducattiyang"大大的氣憤,

但無需使用這樣的字眼,這樣只是汙名化了教育界,讓人誤會了教育界老師的品格,誤會了教育主管機關,

這樣只是傷害了教育,並無助於解決這個問題。加油 兩造雙方都出面了,希望有個圓滿的結局。



小弟剛好在這個單位工作,內心裡真的替長官們捏了把冷汗,真不希望這個事件變成新聞事件。 雙方都加油!!!!!


                  希望教育不要受傷的教育長工


zola wrote:
雙方各退一步, 讓彼此及大家, 都由此事件中, 前進了一步。


其實alextsai都已經退N步了:

我打電話給T大,說明我會將8000退還給他,但是我不接受機子
因為接受了我就是「承認一切指責」、「承認害怕施壓」


上面是alextsai在PTT上的發言節錄

試問,還要人家怎麼樣?

樓主真是澳洲來的......
leolin0420 wrote:
如果今天遇到的是個沒事做的..
我想尷尬的會是你

這句也很讚,可以拿來警惕一下,當你要做一些極端的事,或是說大話之前
ducattiyang wrote:
道什麼歉?當賣方手機...(恕刪)


楊先生

你果然是個沒品之人
一個小時驗機
東西也拿回家了

出了問題
是不是該自己摸摸鼻子吞了
還再這邊大小聲
想試著搏的大家的同情

來~
把東西退給蔡老師
讓01的網民捐錢來丟在你臉上
Canon 1Dx, 16-35mm F2.8, 70-200mm F.28 II, Leica M7, 35mm F2
節錄alextsai的文章...


我是當事人,過去我是玩手機的,想不到剛開始玩相機就來了場
震撼教育
以下是我個人的觀點,同步刊登在PTT
-------------------------------------------------------------------

各位好,我是近期火紅的A賣家。
事情是這樣的:

我賣給T大的D50是在DCV二手區向某位大大買的
網址是:
http://www.dcview.com.tw/dcbid/fleamsg.asp?msgid=249521&posit=7
我在2/7號晚上9點半在省道上接近魚市場的麥當勞跟賣家約好看機
因為我真的是新手,什麼都不懂,當初他跟我講PASM我還不知道
我只是抱著買台普普的DSLR來玩玩看的心態來看機的
所以我不知道無盒無單有多嚴重
當初我們在麥當勞試了一陣子,拍了沒怎樣,外觀沒關係
我就掏了10000賣下,也不知道殺價。
在我手上也拍沒幾張,接著開學,我也很忙,
覺得不想花時間特地出去拍,也不回隨身帶在身上,所以就想把D50拍掉。

我先是2/14凌晨在DCV刊出我的佈告,早上的確有個先生打來跟我約看機
就是01上的uuff1455先生,他跟我約在縣政府的「花旗」銀行,
我到了發現沒有花旗,拿出手上的GPS手機開始找花旗銀行,
結果花旗銀行在南門市場附近,我就步行過去。
過去剛好是約定的11.30分,結果uuff1455大大來電說他到了
他在縣政府旁的「聯邦」銀行,我只好道歉之後又步行過去。
誰知到他事後PO文說我遲到他不開心!
到了之後他驗機,由騎樓往外拍天空,他說那個快門有問題,太暗。
我也不是很清楚,反正有問題的機他不會買,我不會賣,
他提醒我跟買家聯絡,他就走了。

後來我心裡很幹,買來一星期才發現有問題,我也沒法子,硬著頭皮打給原賣方。
對方說:「當初我們試也好好的阿!」
我摸摸鼻子,掛了電話。自己又在原地測試。
我發現當初設定是在「點測光」,我把他調成「矩陣測光」
拍出來又不黑了,所以我認為是剛剛的光線不足,機子沒壞。

晚上T大就打來的,他說要約看機,他在新竹,問我可不可以保留到明天。
我說晚上有人要約的話我也不好意思拒絕人家,一切隨緣,
他過沒多就又過來要約我晚上看機,我當然OK。
過程中我有提我拍的照片有點黑,T大說那可能是反差過大,
我也不知道,反正T大說試了就知道。
我的確是平常進市區都步行,到遠一點的才開車。
所以我慢慢走到麥當勞。

到了之後T大的確是個箇中老手,前前後後側試了一個多小時。
過程中的確一直有網友打電話來約看機,但是我必須澄清
我沒有像T大所言:

測試過程一直有板友打電話進來 他就一直暗示我 說他賣得夠便宜了
要就趕快決定 因為還有人出更高價之類的 囧..我開始測試都還沒幾樣

試了一陣子,T大說:「那麼我就把他帶走吧!」
我心想他測那麼久,又那麼專業,早上那個一定就是測光問題吧!
所以根本沒壞,是我沒調好。
他測了沒問題,當然成交。

過禮拜天,禮拜一上班,到了下班才知道T大一直CALL我,但我上班都不接電話。
所以我知道後就跟T大聯絡。
T大首先很詳細的跟我分析可能的原因,他說是「快門不舉」
我問T大想法是怎樣?他說要我買回去。
但是以一個賣家的立場,
當初我用的時候沒問題,你用了出問題,這個責任應該是雙方一起負擔。
T大很詳細的說那個快門一定是要用過上萬次才會壞,所以我這個一定是跑過一輪
其實我也不懂,他又說所以那個要壞不可能這一兩天壞。
我是想說:
「你說兩萬次會壞,那有可能是在我手上19900次,在你手上剛好到達那個數量,
所以壞掉。」但我沒有說明那麼清楚
我就傻傻的一直說

你怎麼能說這是在我手上就這樣的 難道不會是這兩天在你手上才發生的嗎

所以T大也不想跟我爭,我說你拿去修理,多少錢我們各半。
因為我認為「你那麼高手應該你去修比較好吧!」可是我沒講。
但是T大不接受我的提議,他沒跟我說他懷疑是髒機,我當然無法接受他為何不願意。
T大說要PO版,我沒意見。

所以我就一夕爆紅了,我哥跟我講我才知道我那麼火紅。
我昨天沒回應,因為沒時間,沒想到開始出現一些奇奇怪怪的造謠
有人推文說我一定是老手分身。
有人說他跟我買過什麼H開頭的相機也是壞掉。
有人說我一定事先知道還裝嫩要騙人
有人說他過年前跟我交涉還好沒買
我只說,通通都是空穴來風,無中生有。
神通廣大、超高智慧的版友們一定有自己的意見,我不想爭論。
但是我家人忍不住了,他們擔心會有人說我跟學生通姦生子之類的謠言
於是我打電話給T大,說明我會將8000退還給他,但是我不接受機子
因為接受了我就是「承認一切指責」、「承認害怕施壓」
我要說明我真的不是網友所指責宣判的:
事先知情還找T大當替死鬼,還不出面的縮頭烏龜,更可惡的是這隻烏龜是教師身份。
我只是想平息一切與案無關的版友在那裡未審先判。
所以我不要機子,我們不見面,以免尷尬不愉快。
8000退給T大,對我來說無妨。

網友們也許認為我該早早出面,但我要說,昨天我真的沒時間
今天也是那麼晚才PO文。
我的確是害怕才出面,但我不怕T大提告,我不怕他的高層親戚。
我怕鄉民、我怕神通廣大的新民阿!

網友們,我要強調:
1.我真的不是事先知道壞掉才賣,因為早上我原地試驗過後,
我認為測光問題是我太嫩不會調,所以我根本就不知道是快門不舉。
2.我只有過一次買賣就爆紅,不要相信其他抹黑造謠。
相關問題我有跟T大商討過,等待回覆中。
3.教師沒有錯,錯在我是新手,新手又新手愛買賣,還買到壞機自己不知道,
還順利脫手。最後被查出名字、職業,還被說教師怎樣怎樣,害教育圈被人家藐視。
所以教師沒有錯,我才有錯。請相信孩子們的教師。
4.我的所有資料你們都查出來,無名是家人要我關的,我原本不在乎。
可是家人不想出名,學校更不想出名,尤其是這種被廣大版友未審先判的出名。
5.鄉民們贏了,去開PARTY吧!記得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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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attiyang!A君退款後...請記得還人家相機...還要記得道歉喔!

好死不死...我的叔叔也是大老...此大老保證吃彼大老吃得死死的!
其實我想,是有可能發生強制罪的問題。畢竟法條上的"無義務之事"不是真的指有沒有義務存在,而是使相對人陷於一個選擇地位的問題。

當然如果從構成要件之間的關聯原則來看,網路po文和逼相對人出面解決,乍看之下似乎有合理的連結,不過就文章內容來看,其實是沒有的。

我支持伸張自己的權利,但是建議文字可以更修飾些。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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