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rrosso wrote:
昨天面交T116鏡頭...(恕刪)
那個買家一定是非常厚臉皮的人
如果說真的有入塵,當初沒檢查到就是自己的過失,還有臉說要退貨!
又或許只是用這招免費租個鏡頭玩一天吧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jokerrosso wrote:
昨天面交T116鏡頭...(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