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rrosso wrote:
昨天面交T116鏡頭...(恕刪)

那個買家一定是非常厚臉皮的人
如果說真的有入塵,當初沒檢查到就是自己的過失,還有臉說要退貨!
又或許只是用這招免費租個鏡頭玩一天吧
關於 消保法19條 : 俗稱七天鑑賞期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裡面的"企業經營者",根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00908號 的解釋,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對於一般非提供服務的使用者,即使是郵寄,也不必提供七天鑑賞....

白話文就是,賣方若不是靠賣東西賺錢,不必提供七天鑑賞。

舉例,小弟是上班族,有天要賣出一顆用不到的鏡頭,郵寄,不必提供七天鑑賞...

但若小弟雖是上班族,但平時經手二手鏡頭賣買(買低賣高),很明顯的,已經算是經銷商品的營業者,郵寄就必需提供七天鑑賞...

至於面交,管你是不是營業者,通通沒有七天鑑賞...
下次販買高單價二手物品在成交時記得要錄音

錄音內容要闡述整個交易過程以及雙方要同意這筆交易

之前我賣二手車是這樣的

畢竟你說有面交驗機,但證據呢?

如果你當初有錄音,那這位奧客你根本不用理他了
又面交又二手,要不要退你最大你說了算阿


alzooe wrote:買賣是雙方都要滿意 ,就讓他退吧。話說賣方雖然有看過外觀,不代表鏡頭本身沒問題,搞不好有光軸偏移 ,移焦,馬達異音等當下無法靠外觀檢查出來的問題…一口咬你要保證啦或相關文件,你覺得你能保證鏡頭沒內傷嗎?

就算東西是壞的, 那 也 是 買 回 去 的 那 個 人 的 事
賣的人什麼都不用保證,這就叫 二 手 貨

jokerrosso wrote:
昨天面交T116鏡頭...(恕刪)


不需要理會
你們的交易是面交
也就是所謂的雙方合意
並非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
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所以沒有七天審閱期的問題
回歸民法的規範
民法第 351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所以,告訴他看一下民法第356條規定
入塵的檢查是可以立即發現而非不能即知之瑕疵
他的要求已經超乎民法對於買賣雙方的規定
請他自重吧...
先簽合約一樣保固7天無條件7天退還再來談
請問開板大

對方姓張嗎?

你們在台北面交嗎?

alzooe wrote:
話說賣方雖然有看過外觀,不代表鏡頭本身沒問題,搞不好有光軸偏移 ,移焦,馬達異音等當下無法靠外觀檢查出來的問題…一口咬你要保證啦或相關文件,你覺得你能保證鏡頭沒內傷嗎?(恕刪)


此言差矣!

面交就是隨便你測試,測試ok,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

什麼光軸偏移、移焦、馬達異音....測試時都歡迎測試,過了你的手那就是你的東西,死活與我無關。

啥~~~!
當下看不出、測不出.....那你去買新的啊!有人逼你買二手的嗎?
你不知道買二手的物品,就是要自己承擔風險、就是要做很多功課嗎?
管它去死

二手交易還是面交哪有甚麼7天鑑賞期

jokerrosso wrote:
昨天面交T116鏡頭...(恕刪)

算你雖遇到奧咖!!無非是想再殺價

面交沒什麼7天鑑賞期
不用鳥他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