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ibow wrote:
我對法律是一鞘不通啊...(恕刪)
不不不
其實沒這麼嚴格的限制
這個題目雖然很大
要討論的各種類型也很多
不過就我的認知
攝影者如果以法律要求為標準的話的彈性操作空間是相當大的
甚至可能比大多數人認為的都大
有空我在就我的認知和看法寫一篇好了
先說好
我說的不一定正確
只是一種參考
不過真的要寫攝影者與被攝者之間的關係予界定的話
可能需要相當龐大的字數了
上班中打這種東西不太好
下班後有空我再慢慢寫好了
Sisizy wrote:
很遺憾的~事實上在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