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恐嚇罪的定義裡面有一...(恕刪)
噢噢 那應該沒錯了XD
跟小弟的"印象"相同
再說面交也沒有什麼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如果真的躲不掉的話樓主就只能訴諸法律行動啦
不過贏面應該是頗大
yuumyng wrote:
依稀記得之前反賄選的...(恕刪)
這在他家放DV對著門口哪來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
又不是對著隔壁窗戶忘記關的情侶...拍一些激烈的影片
Nikon D80+Sigma 18-50 f2.8 MACRO+Tokina 50-135 f2.8+Nikon SB-600+Nikon 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