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入手 N2470 之後,這顆可說是我當前的鏡頭蓋了~
如果,我只能帶一顆鏡頭出門的話,那也一定是這顆了。
至於顯眼的問題,我是覺得不會耶~ 大概我已經習慣了吧!
http://photo.xuite.net/jacky0311
今天去把玩了實鏡,
看來是我想太多了,
沒裝遮光罩的話一點都不大@.@"
可能太久沒用大口徑2.8變焦了
日常外出裝了遮光罩出去拍還是會有點害羞
我的Flickr https://www.flickr.com/photos/hsu4886/al
TO:61樓
拿隻小黑四or小黑五應該就沒人知道你女兒在拍照了吧cc

TO:版主
怕拿24-70造成被攝者的壓力,那拿大隻一點站遠一點就會自然囉^^
拿好一點的相機或鏡頭
就比較"央"嗎?

人家好歹也掛個婚攝

尊重一下

自己乖乖吃桌上的菜
生活部落格 https://www.germs.idv.tw
andy927e wrote:
TO:61樓
拿隻小黑四or小黑五應該就沒人知道你女兒在拍照了吧cc...(恕刪)
不懂你的意思?

是我在拍照。用長鏡頭只會更「顯眼」,如果店員不知道我在拍人,以為我在拍店面,不是更要阻止嗎?
百貨公司或是商店櫥窗通常不給拍
怕被有心人拿去做盜版商品的樣本
跟設備無關吧
以前在跑新聞時
背攝影機也要有百貨公關人員陪同才能拍喔
所以無關設備

以三五釐米的底片機而言
所謂人像鏡是指35~70(35*2)
所你用24-70這隻 拿來拍人像非常適合
說鏡頭有壓迫感
那我背BATACAM拍人 怎麼辦?!

我不認同樓主的觀念

買24-70,目的就是要殺,拍出的圖片很殺,這才叫實用

沒事的時候會不會遇到好畫面? 那是有機會的,所以沒事,就多用24-70吧

當然有很多考量取向在於個人,以上是我的觀點
Dave5136 wrote:
其實大多時候,不見得有什麼權利可主張,只是「不爽被拍」而已。
通常在公共場所,只要不是私密部位,不會有隱私權的問題。肖像權通常是拿去使用才有問題,「拍攝」本身並不構成侵害。拍店裡的佈置,只要沒有營利的目的,大致上也不會有著作權問題。
大多數時候攝友們遇到的「制止拍攝」,都不是法律問題。

開設商店讓人逛逛、消費的場所可以主張隱私權
商家的空間雖然可以讓人隨意進出,但卻仍然不屬於公共場所,而屬於私人場所
因此商家可主張進來的店內的顧客禁止拍照、飲食、等等
而需要付費入場的場所,則界於模糊地帶,不屬於公共場所、也不屬於私人場所
攝友們盡情獵取美圖的同時,最好還是先確定自己是否身處私人場所
不要已經觸法了,還主張自己是在公眾場所喔

再次提醒:店家、商家、購物商場仍屬於私人場所,未獲同意不要隨便拍照
dodoba21 wrote:
開設商店讓人逛逛、消費的場所可以主張隱私權
商家的空間雖然可以讓人隨意進出,但卻仍然不屬於公共場所,而屬於私人場所
因此商家可主張進來的店內的顧客禁止拍照、飲食、等等...(恕刪)
商家擁有私人產權,不等於是「私人場所」,要看你怎麼定義「公共場所」。以一般人對這個詞的理解,開放不特定人出入的場所,就是公共場所,跟產權無關。像百貨公司這種地方,依社會通念,當然是「公共場所」, 這種地方當然不會有什麼隱私權。試想,假如百貨公司老闆在百貨公司裡「裸奔」,會不會構成「公然猥褻」?

其實,是不是「公共場所」不重要,這不過是名詞定義問題。可不可以做某些事,才是討論的重點。

dodoba21 wrote:
…商家可主張進來的店內的顧客禁止拍照、飲食、等等...(恕刪)
商家自己高興怎麼規定是他的事,不見得有法律效力。顧客就算不遵守這些「規定」,也不會「觸法」。

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可以禁止他人進入,但不能禁止他人的動作舉止。假如可以禁止拍照、飲食,難道也可以禁止他人做鬼臉、禁止他人走路、禁止他人說話?當然沒有這種事。商家最多可以請顧客離開,但不能用強制力阻止客人拍照、飲食。否則可能構成妨害自由(強制罪)。

dodoba21 wrote:
…再次提醒:店家、商家、購物商場仍屬於私人場所,未獲同意不要隨便拍照...(恕刪)
這句話不太正確。要不要經過同意再拍照,是道德或禮貌的問題。跟「觸法」或「侵權」無關。
公然猥褻所定義的是:公開場合

舉幾個例子好了

1、公園:屬於公開場合的公共場所

2、百貨公司:屬於公開場合的私人場所

3、電影院:屬於付費進入之公開場合的半公共場所

其中在1、3的場合,主張隱私權是無效,但2的場合主張隱私權有效

再次提醒:某些公開場合不等於公共場所,你不懂也請不要誤導網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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