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無言的鏡頭~(請耐心看完.不好意思)

raguna wrote:
嗯~~如果您認為樓主...(恕刪)


你好.raguna wrote~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發言的自由跟權利~
我不介意各位說我有任何疏失~
本來miss的部份.已清楚陳述~

但請容我回答你與請教你~
從頭到尾我有說有或沒有刮傷嗎?
我自己的部份.只有陳述:
"自己心裡想說鏡頭狀況應該沒問題.可以換到新品~
因為知道沒有人為因素.自己最清楚.刮傷是變焦不順造成的"

本人強調且清楚陳述的是~清楚知道自己無人為因素~
請你看清楚內容.並了解其意義再發言可以嗎~
若你只是發表自己感覺而無質疑之意~
我都可以不管.言論自由麻~
或者你可以註明你是來亂的~

再次強調..請看清內容.並暸解其意義~
再回覆你的發言~謝謝

天知地知你知,看來就大家不知囉?
店家已經幫你吸收修理費用了,不懂你在怪店家什麼,一定要換到新品才爽嗎,一個良品比新品還好吧,換一顆難道又不會再遇到其他問題嗎?良品出問題他會在幫你弄到好(看維修場保證多久,通常都一到三個月)跟一個可能有問題的新品風險自己承擔這兩個你會選哪個??
關於你最後兩段我用你回我的第一個句子回敬你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發言的自由跟權利~"

不過看來你不太相信你自己說的話就是了 <----雙關語?呵呵
raguna wrote:
天知地知你知,看來就...(恕刪)


無意筆戰~
買東西你會買瑕疵(不良)品嗎~
東西有問題你不會找店家嗎~
我試著爭取我的權利~
無意對任何一方攻擊~
只是陳述經過與事實~
像我說的一樣~
有言論的自由與權利~
不管是店家或代理商~(甚置任何一方)
若我不知或不懂就不實得陳述他們~
也歡迎他糾正我的錯誤~
甚置告知大家我說得不是事實~

所以我糾正你.對我錯誤的解讀~
也是陳述事實~
就事論事.無其他含意~
請你別多心~



這裡有 Leica鏡頭變焦環內的零組件出問題討論網址
DAVIDC2924 wrote:
這裡有 Leica鏡...(恕刪)


謝謝你的資料~
上去看看~謝謝
唔,基本上我是個在mobile01潛水的人

只是因為所學所以會對消費糾紛較有興趣。

開版大大的痛,其實以同理心講,換成自己,真的也會希望

自己買到的東西,是好的。

但究法律上的觀點以實際處理情形,給大大一些意見。

首先在於您一開始所說明的小姐的測焦以及交由確認部份,

不管是民法或者是消保法的立法目的,

都是為了使交易能夠完整進行。

所以交易的完整,是最大宗旨目地,我不是很了解確切

但從您的文章中不難看出,您認為商品的確定無問題

是要由店家的測試來做為完全的責任歸屬,

而您認為因為信任的關係?所以未多做確認,

詳細情形我是不了解,但就法律上而言,

商家雖有瑕疵擔保的責任,但買受人亦有對於商品有檢查通知的義務,消保法的部份僅在於規範並法定,商家以不實

或是交付他物,或以明顯不公的消費定型化契約來使消費者

時的情形。因此大部份的人在此時引用消保法,其實較為不當,但消保法另有對於消費糾紛得以請求調解的部份,

這部份另行述之。

簡而言之,若依您原本的內容來判定,僅能告知您,對於

您因信任而不多做檢查的部份,依民法356條中的規定,除依通常之檢查而不能發現的瑕疵之外,是視為你已承認所受領之物的。

所以,實務上,當你購買任何東西時,現在做確認是一個視為是否成立此筆交易的重要流程,如果付費攜貨,那是

交易的完成,依民法359~360後,以及實務案例,大都僅能請求

價金的退還部份,或是和解的他行方式。

所以,對您文章中所提及,商家已願意支付您維修全額並幫忙爭取是否可行換新,在你接受並留鏡時已經是一種和解的承認。

但在你文章中確仍不斷提及並引導網友痛斥此為劣等商家,

我是覺得有點過份,如果是店家端逃避責任或是規避問題就算了,依法善意回應,並已盡量解決問題。

你卻….唉,然後下面回文的部份網友也是,商家端所謂的試貨,通常是可以不用這麼做的,在美國,在日本購物

的方式前面已經有所述,我不多言。否則商品交易的成立本來就是買賣雙方都需要確定的情況下才成立的,卻見你

文章中僅提及信任,我相信你當時也有拿起來拍照或是測焦吧,這部份

卻都不見你提一字半語,另外給看文的各位一個觀念,絕對沒有現場交易的商品還有所謂七天換貨的法定約定,那

是某些實體商店的信用或是作法,有的或許是好的,或許是不好的,但請不要在老是以這個作為全部適用的請求方式。

另外,自行對店家錄音也要請小心,錄音前請先做告知動作,否則不能作法庭或和解上的直接證據,更有可能另吃它案上身。

至於您文中不斷的提到換新品…..唉

我想關於這個先確定一下,這是在無買受人重大瑕疵之下,

基本上當你付錢確定自己購買商品,消費品項無誤,內容無誤時,就是交易確定了,實例判例中,商家僅需對於您

購買商品幫您送修,但前面有網友說的,可開立榮泰的測試維修證明,這是正確無誤的,建議您可教請求方改由對

於榮泰,因為在於新品上的瑕疵或是認定人為標準上,有顯見重大瑕疵,你可電話榮泰後,告知將錄音存證,但大

體上和其經銷通路商並無關係,因為已答應對你的損失全盤接受並且願意負責了,以第三者角度來講,如果億x的

保證換新是一等服務,那這家的服務算是合理善意的,如果有問題可以在pm我,這些是在下淺見,您斟酌。

唔,基本上我是個在mobile01潛水的人
只是因為所學所以會對消費糾紛較有興趣。
開版大大的痛,其實以同理心講,換成自己,真的也會希望
自己買到的東西,是好的。
但究法律上的觀點以實際處理情形,給大大一些意見。
首先在於您一開始所說明的小姐的測焦以及交由確認部份,
不管是民法或者是消保法的立法目的,
都是為了使交易能夠完整進行。
所以交易的完整,是最大宗旨目地,我不是很了解確切
但從您的文章中不難看出,您認為商品的確定無問題
是要由店家的測試來做為完全的責任歸屬,
而您認為因為信任的關係?所以未多做確認,
詳細情形我是不了解,但就法律上而言,
商家雖有瑕疵擔保的責任,但買受人亦有對於商品有檢查通知的義務,消保法的部份僅在於規範並法定,商家以不實
或是交付他物,或以明顯不公的消費定型化契約來使消費者
時的情形。因此大部份的人在此時引用消保法,其實較為不當,但消保法另有對於消費糾紛得以請求調解的部份,這部份另行述之。
簡而言之,若依您原本的內容來判定,僅能告知您,對於
您因信任而不多做檢查的部份,依民法356條中的規定,除依通常之檢查而不能發現的瑕疵之外,是視為你已承認所受領之物的。
所以,實務上,當你購買任何東西時,現在做確認是一個視為是否成立此筆交易的重要流程,如果付費攜貨,那是交易的完成,依民法359~360後,以及實務案例,大都僅能請求
價金的退還部份,或是和解的他行方式。
所以,對您文章中所提及,商家已願意支付您維修全額並幫忙爭取是否可行換新,在你接受並留鏡時已經是一種和解的承認。
但在你文章中確仍不斷提及並引導網友痛斥此為劣等商家,
我是覺得有點過份,如果是店家端逃避責任或是規避問題就算了,依法善意回應,並已盡量解決問題。
你卻….唉,然後下面回文的部份網友也是,商家端所謂的試貨,通常是可以不用這麼做的,在美國,在日本購物的方式前面已經有所述,我不多言。否則商品交易的成立本來就是買賣雙方都需要確定的情況下才成立的,卻見你文章中僅提及信任,我相信你當時也有拿起來拍照或是測焦吧,這部份卻都不見你提一字半語,另外給看文的各位一個觀念,絕對沒有現場交易的商品還有所謂七天換貨的法定約定,那是某些商店的信用或是作法,有的或許是好的,或許是不好的,但請不要在老是以這個作為全部適用的請求方式。
另外,自行對店家錄音也要請小心,錄音前請先做告知動作,否則不能作法庭或和解上的直接證據,更有可能另吃它案上身。
至於您文中不斷的提到換新品…..唉
我想關於這個先確定一下,這是在無買受人重大瑕疵之下,
基本上當你付錢確定自己購買商品,消費品項無誤,內容無誤時,就是交易確定了,實例判例中,商家僅需對於您購買商品幫您送修,但前面有網友說的,可開立榮泰的測試維修證明,這是正確無誤的,建議您可教請求方改由對於榮泰,因為在於新品上的瑕疵或是認定人為標準上,有顯見重大瑕疵,你可電話榮泰後,告知將錄音存證,但大體上和其經銷通路商並無關係,因為已答應對你的損失全盤接受並且願意負責了,以第三者角度來講,如果億x的保證換新是一等服務,那這家的服務算是合理善意的,如果有問題可以在pm我,這些是在下淺見,您斟酌。
大大你好~
我看了你的文章,我也感同身受....我相信你是一個謹慎的人,但是我有幾個疑問想提出給大家想一想
1.07月17日購買鏡頭並且詢問變焦環問題
07月18日你說你帶鏡頭出去拍照(拍了有百張左右)......
在拍了100多張,也就是有做一個使用,那假如真的如你說的變焦環軌道造成變焦不順的刮傷....
那你應該19日~20日應該會詢問店家或親自到店家作一個確認,那為何是在第七天7月24日才到店家確認此狀況
(如果是說都沒在使用~才發生這問題...那我一定站在大大的一方)
2.你認為店家及店員的專業性有所疑慮~那你應該是由代理商作一個完整的檢測,假如鏡頭送來店家時有刮傷~
任 誰 都沒辦法現場處理吧!而B店員的判斷也並不是代理商的判斷~因此B店員說"脫離變焦環軌道造成.也因此造
成變焦不順的刮傷"(初步判斷)但是他也沒能力能當場判斷為新品不良,但是你說到代理商那邊的判斷的結果
是"有刮傷.人為因素.且多處可見" (因人為撞擊等因素.造成變焦不順),那跟第一點產生很大的想像空間...(這只是
小弟個人的言論~大家看看就好)

不管是站在大大或是店家立場~我覺得雙方都有錯......
但是能和平解決是最好~
小弟我曾經做過服務業.....所以也大概了解這類的糾紛
所以常常會做一些推理~(以上推論純屬個人猜想)...
希望各位大大不要見諒.....(看看就好)
引述大大前言~~

小弟在此並非要筆戰~~而是要大家認清自已的觀念~~
(尤其是消費者本身的)~~煩請見諒~~

鏡頭變焦不順造成刮傷~~跟店家要求換新~~看似理所當然~~

可是版大的頁首發言所提~~

07月17日 晚上:
開心帶著家中的女王與D80一起去接傳說中的N24-70~
裝上D80後請店員幫我測焦~(女店員在測焦.旁邊還有一位男(簡稱A)店員)
而自己拍了幾張.看看傳說中的鏡皇的呈像~(沒有多做檢查)


因為自己miss沒注意~~所以店家有錯??要負責~~
版大不也說~~店家告知自行吸收維修費~~也幫你跟原廠要求換新~~
到此小弟我並不覺得店家~~欠大大什麼~~

此外~~
引用版大首頁發言~~
07月24日:
過幾天榮泰收到貨.判斷的結果是"有刮傷.人為因素.且多處可見"
(因人為撞擊等因素.造成變焦不順)真的無言~電話中停了一段時間無聲音~
心中出現一個想法~我買到的是瑕疵品~

請問何以認定為瑕疵品??


另外~~這個鏡頭~~並不是三千伍千的濫鏡頭~~買那麼昂貴的鏡頭自己沒多做檢查??所以拿到瑕疵品??
(誤導01上的大哥們嗎~~店家放瑕疵的賣客人)

難道店家賣你時~~不讓你碰鏡頭~~不讓你試鏡頭~~更不讓你轉動你所強調那個卡卡的變焦環??

而且你難道第一次買鏡頭嗎??瑕疵品與良品自己會分不清??

可是你在此~~著墨似乎不多~~

引用版大首頁發言~~
07月24日
但還是覺得怪怪的.就在第七天晚上拿回店家~
當天在店家的是另一位男店員(簡稱B)~
B看到馬上說這是有問題的~(聽到當場無言)
跟我說"這有點脫離變焦環軌道造成.也因此造成變焦不順的刮傷"(初步判斷)
也跟我說公司貨無7天內更換新品~(要送代理商判定.才可決定是否更換新品)
並說那位A店員不應該跟你說"換新品.沒問題"這些話~
自己心裡想說鏡頭狀況應該沒問題.可以換到新品~


為何要再第七天回店??買賣時沒發現問題嗎~~如果一回家才發現??
為何不在第二天第三天回店面處理??


說認真的~~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一定都是以自已為先(小弟也是如此)~~
雖然在法定7天換新的時間內~~鏡頭因不順而刮傷~~所以要求店家負責~~

自已也認為可以才對~~就請店家幫忙換新~~店家如果OK~~那沒問題~~

但假設店家不OK呢~~
店家說要送修~~什麼~~挖勒~~罵在心理~~

不管自已是否也有錯誤~就開始OOXX~~PO網路~~寫文章~~
用輿論壓力讓店家盡量處理或換新~~
這不是個好現象~~

以店家的角度~~7天就是7天有問題換新~~可是人為因素除外~~另外外觀的完整也是一個重點~~
鏡頭刮傷那是事實~~如果你回店面~~鏡頭完好無缺~~而有問題~~店家不負責~~
那當然可以上來公幹他們~~

但是聽大大的說法~~店家並沒有不處理吧~~

b店員說外觀上看上去有刮傷~~b店員說要送回原廠認定~~
到此~~我覺得店員回答沒問題~~

因為~~b店員也沒當下認定~~他因該也沒那個能力去認定~~
而是請原廠判定~~
可是原廠判定的結果~~不是說人為嗎??
可是你不認為如此~~只要求店家換新~~負責到底??

如果你都不認定原廠判定~~那要原廠幹嘛??

而且店員檢查外觀有刮傷~~當然你也沒資格說要換新~~

因為外觀有傷痕~~店家的責任就是幫你送修~~

在台灣就是如此~~你是在台灣購買~~

在台灣~~就是7天換新~~而且前提是不能有損傷~~

再者~~你所謂的暇疪~~當你現場檢查都沒問題~~

帶出店面之後出問題才說是暇疪~~那在現場檢查看不出來嗎?現場沒開燈嗎??
而且~~我相信板上的大大~~使用這顆的人數也不在話下吧~~

為何別人的沒問題~~就單你這問題算重大?
原因也能像之前大大說的~~
你買的這台就是機王~~是運氣差~~還是另外原因~~那就不得而知~~

我認為店家問題不大~~
因為照規矩就是如此~~
也請大家了解一下消費者自已的權利在哪~~
能爭取的立場又是在哪~~



消基會案例解釋: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69




cloud71411 wrote:
唔,基本上我是個在m...(恕刪)



你好.先感謝你的分析與指教~

我先聲明.我購買時~
對商品做的檢查~
跟文上陳述的幾進一樣~
...裝上鏡頭.請小姐測焦.自己拍幾張.檢查保卡與配件...
其他的經過也跟文中的幾近一樣~

沒提到的部份:(無刻意不提.覺得不影響的部份)
在現場有感到一點怪(變焦感到有點緊)~
但有爬過一些文.提到原廠鏡皇級的鏡頭(像17-55).多少會有點緊~
實際上也沒有碰過任何一支鏡皇級的鏡頭~
而無法體會爬文中提到的緊度.跟自己感覺到的差多少~
所以只好問店家.有問題是否有七天內換新品~
以待決定.再回家仔細檢查.並了解其緊度是否正常~

且回家後當晚.感覺有問題時.有立即以電話詢問並確認~
結速通話後.也循同店員回答的去測試~
隔天也詢問代理商~

等假日時才有時間實拍~
用到後來.感覺並沒像店員說的會比較順~
反而感覺到35mm到24mm變焦時~
有點機構摩擦無潤滑的情況~
所以決定拿回店家檢查~
其中.都沒有注意有無刮傷~
直到第七天回店家.B店員說變焦不順而刮傷~
才知道有括傷的部份~
因都把注意力放在~變焦部份~

後來知道彼此有MISS~(文中也有陳述)
所以接受第一次送修~
但當代理商告知是人為因素~(而自己確認無任何人為因素下)
就聯想到:我買到的是瑕疵品~(是你應該也會這樣連想吧)

而重點是第二次的問題~
當我接受第一送修時~
就希望修好後.希望別再有其他問題發生~(人為以外的問題)
只想好好來拍照~(並結束這些煩人的事)
但送修回來當天.去台中取新機順便測鏡頭時~
卻又發生了非人為因素的..無法自動對焦..
更讓我對這顆鏡頭是瑕疵品的懷疑加重~
下次又有其他問題.又再送修~(誰能接受阿)

我相信花了5萬多.買顆鏡頭回來~
卻發生問題而要送修~(就很歐了)
而送修回來還沒使用.卻發生了另一個問題~
是人都會更懷疑這顆鏡頭的是否正常~

綜合以上~
決定先不接受二次送修~
想以其他方式去處理~
所以上告知經過~
並詢問大家有解決的經驗或方法嗎?
來試著爭取我可以爭取的權利~
而不是只能接受送修~

所以請教你.我若向消基會投訴~
他們會覺得這個案例可以成立嗎~
還是可試試看~
兩次非人為因素~
應該可算是重大瑕疵了吧~
請指教~謝謝

註:在第七天才拿回.並無任何原因.只想說在七天保固內拿回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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