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kyola wrote:楊先生利用:蔡老師沒有去記機身編號的情形下故意說是蔡老師的壞了~然後拿自身的去送修~最後在網路上抹黑賣家.我說過了,正常跟人買東西,一般都會先問可不可以退而不是自行先送修的吧就有這個疑問:是不是楊先生偷天換日!!!(專挑無盒單的下手) 原來是這樣的阿!! 謝謝點醒
icom28000 wrote:我只是跟我媒體朋友告...(恕刪) 我已經可以幫編輯想標題了<<<網路購物糾紛意外牽扯出教育界大老與親戚建商的工程內幕>>>後面的部份才是記者朋友們比較有興趣的地方吧如果加上前半段欺負老百姓的部份~~~這個新聞滿有爆點的現在當死老百姓真不賴~~~官愈大愈不怕~就怕他官小又不老官大資歷老的大老才有爆點呀
建議樓主相機還是還人吧,不然依照先前搬出大老施壓,再平白取得相機的過程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已啦,最壞的情形會連你家那些大老一起進去... ***********************************************************************************貪污治罪條例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一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第 二 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第 三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第 四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