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 向蔡老師,以及廣大的01版友們,真誠地道歉

相機還他吧

我想你也不是這樣貪便宜的人
不知道你開這個版的意義在哪裡?
能不能不要浪費網路資源做你無謂的道歉
根本看不出來你的歉意,誠心在哪裡?


dlangel wrote:
賣家蔡先生退還錢了買...(恕刪)


用心看一下文章機器不是說還在維修點~~版主好像沒說要如何處置這台卡到陰的相機吧~何來佔為己有之說~雙方都已達成和解~怎說也是他倆的事~還是有好多亂入~~真搞不懂攝影界這樣黑暗~
我在不好混的日子
楊先生!
如果想要D50,那就把修理費用扣掉後的餘額退還給蔡老師吧,如果蔡老師堅持不收,建議你用蔡老師名義捐給慈善機構(蔡老師的資料你應該有吧),記得要收據喔!
如果你不想要D50,那就退還給蔡老師吧,如果你不捨得快遞費用,把收據連同帳號PO上來或PM過來,我幫你出沒問題!
這種事我絕對說到做到!
至於你那一點都讓人看不出誠意的道歉,我想你還是省省吧,換個內容,跟蔡老師道歉吧!
Katsuya wrote:
羊不是應該吃草的嗎?
怎麼喝血吃肉了..


這會讓我想到「黯陰羊」(Black Sheep)這部電影
有興趣自己找一下

回到正題
從上午看到現在,大樓越蓋越高
應該不會再有開版的回應了
可以收板凳啦~~
哈哈
我也是「隱忍」的鄉民呀
看著網路上先前的兩棟大樓
鄉民們火氣粉大咧
自己反問自己:我是個足以論事的鄉民嗎??
如果不是,就不要來LDS,因為那只會助長多數暴力


不過…
看到這棟今天工程進度神速到不行的大樓
我笑了
相信讀建築的版大
很難相信蓋一棟大樓的速度竟有如此之快

愚昧的鄉民我個人意見覺得
版大的道歉非出於誠心
而是出於鄉民們的壓力
畢竟
版大是開門做生意的
姑且不論版大身家如何
一個男人總要闖出自己的一片天吧
否則豈不是同致中先生一個德行?
即使生意的本身不在供給自己的生活所需
就如同版大先前文章說的
總要留個好名聲吧
當鄉民們視版大的不回應群情激憤
版大被挖出來的東西愈來愈多
恐怕會影響到版大的設計、拍照生意
或者足以影響未來楊某某大建築設計師
版大無奈
只好出面止血
卻又說得滿腹委曲
才讓鄉民們感到誠意不足

版大呀
相機事小,名聲事大呀
既然要道歉了
就光棍一點
不要拖拖拉拉
否則
這棟樓恐怕會超過原先兩棟的總合
成為01裡的101喔
真的是令人搖頭的人物!!~~

驗東西驗一個多小時,回去又.......
蔡老師是心腸好...
而且還搬後台恐嚇+貼上網說自己多可憐?
桃園教育處的人脈這種後臺很大嗎??

反正,樓上已經有人把你的一些資料挖出來了,這事情已經越傳越大了啦!...
敢來01貼東西,你最好要有把握從頭到尾都是你有理!
不然依照01鄉民的個性,絕對是.........(((你現在自己知道了!!))

咳......搖頭喲!!
根據樓主之前在網路上的言語, 這篇道歉文我也不知道該不該相信, 蔡老師傳簡訊給樓主, 01的傳統是沒圖沒真相, 畢竟這一點可以左右各位01版友們的想法.
楊先生,趕快把D50還給蔡老師吧,若你的頭腦還算清醒的話。
因為這已經構成,刑法-侵佔罪:
1. 以不當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罪。

常識。侵占罪簡述
侵占罪:分【普通侵占】【業務侵占】【公務侵占】
根據 刑法 第三一章 第335條以後定訂
【普通侵占】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不適任公司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民 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公務侵占】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備註:
一、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又本罪既遂未遂之區別,只須持有人將持有變更為所有之【意思】,表現於外部之行為,即為既遂。
二、另侵占行為完成後,縱使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三、於此,須強調者,乃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公務侵占罪有特別規定,如有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應優先適用該條例。
四、若為公務員,還涉犯【貪污罪】。

另外再post一個case
日前報載,有一位在某某大學擔任工友職務的吳姓男子,這天在校工作完畢步行回家休息,在行走途中,感覺到腳下踩到石塊,撿起來一看,並不是什麼石塊,竟是一支別人遺失的手機,打開看看還是可以使用,一時心生貪念,將手機帶回家中,供他的兒子使用。也許是這手機所有人報案,經警方循線查上門來。當場人贓俱獲,吳姓男子也坦承撿到這手機後留作自用。警方在罪證明確下,將他移送法辦。
*** *** *** *** ***
吳姓男子原以為腳下踩到是石塊拿起來看看,發現是一支可以使用的手機,沒有人會把可用的手機丟棄在路上不顧而去,一般人都可以想像得到這是他人所遺失的物品,撿到他人的遺失物,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依這法條的規定,撿到遺失物的人,千萬不可以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偷偷據為自有。知道這東西是誰遺失的,就要通知所有人前來領回。不知道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住址不明,就要作招領的「揭示」,也就是廣貼招領的廣告或者登報招領等等。若覺得這樣做太麻煩,也可以直接將撿到的東西送到警察派出所去招領。完成「揭示」招領的手續,沒有人在相當期間內前來領取,依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定,「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所有人在招領期間的六個月內出面領回,拾得遺失物的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向遺失物所有人要求給付遺失物的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這可是法律的規定,不算是不義之財。拾得人自己的道德標準超過法律。認為拾金不眛是理所當然的事,不願意為報酬小事出面主張,由對方說聲「謝謝!」也就可以了!遺失物所有人在招領的六個月期內未出面向警局領回,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收受遺失物交存的警方應將遺失物或者不適於保管的遺失物先予拍賣所得的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拾得遺失物的人依這法條的規定,向警局領取遺失物或變賣的金錢,這就是自己的所有物,是物的主人,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不受任何人干涉。這是就民法規定撿到一般遺失物來作說明,另外,撿到遺失物不歸還所有人或者不依民法所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顯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要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來處罰,刑罰最高是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並不算重。但這也是一種犯罪。如果撿到的是手機,還要注意特別法的「電信法」相關規定。


趕快將物品送交給原物主,否則就打個電話報警,反正你的資料大家也都知道了,只是隨手之勞,幫個忙打通電話報警處理而已。
非凡自由 wrote:
最近好像很常聽到...(我要回去問我媽媽...我要回去問家人)..


這種小事自己處理就好了吧
一直在家人家人的....
http://photo.xuite.net/ash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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