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號於桃園公車上撿到一台Nikon D5100與18-55mm

本人於11/19號於桃園公車上撿到一台Nikon D5100與18-55mm
如有人遺失請檢具機身序號證明PM給小弟

如12/1尋無人即送警察單位囉~~

今年撿到第3台單眼相機了= =

tekken wrote:
本人於11/19號於...(恕刪)


這麼好撿,= =
.....樓主大厲害

小弟活這麼久最多也才撿到1000元過
@@" 看來你攝影有緣份 繼續走下去吧......
tekken wrote:
本人於11/19號於...(恕刪)


建議立即送警處理
01上可以留下序號查證,確認無誤通知失主去備案的警局認領
你11/19撿到,12/1日送警備案
萬一這段時間,失主先去警局備案
恐怕你會有侵占的嫌疑。

tekken wrote:
本人於11/19號於...(恕刪)


撿到就立刻拿去警局吧,就算失主報案出事情跟你和解,侵占是公訴罪,不要熱心過頭因小失大

tekken wrote:
本人於11/19號於...(恕刪)


還是即刻送去警局吧~~

避免跟侵占有關係!~
HI I am Gary!~ http://mussod.pixnet.net/blog
小弟想請問一下大家@@

樓主在這樣公開的論壇場合有講這件事情

那這樣被告的話難道還是會被判侵占嗎@@

不好意思 有點不太懂法律...

NARTY wrote:
小弟想請問一下大家@...(恕刪)

興不興訟
跟公開聲明應該分開來看
侵佔罪是告訴乃論
而且也講犯罪動機

如果拾獲不是自己的東西時
拾獲的當下交給當地的警察機關為最佳
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01不是一個法律上認可的公證之網站
網站裡面的糾紛還是必須依照現行法律來評斷
雖然拾獲者在01上po文
可以證明自己並無佔為己有的意圖
但是
就法律上的規範卻是侵佔的事實
依法失主提出告訴
拾獲者還是會吃上官司
只是法官量刑上會斟酌犯意量刑

所以撿到東西
還是馬上送警局
不然~~~
好心被雷親
就倒楣了

tekken wrote:
本人於11/19號於...(恕刪)


一定要備案,要拿三聯單
避免警察吃案,把機子收了................

現在這年頭,小心點~~~
動不動就告來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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