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kken wrote:本人於11/19號於...(恕刪) 建議立即送警處理01上可以留下序號查證,確認無誤通知失主去備案的警局認領你11/19撿到,12/1日送警備案萬一這段時間,失主先去警局備案恐怕你會有侵占的嫌疑。
NARTY wrote:小弟想請問一下大家@...(恕刪) 興不興訟跟公開聲明應該分開來看侵佔罪是告訴乃論而且也講犯罪動機如果拾獲不是自己的東西時拾獲的當下交給當地的警察機關為最佳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誤會01不是一個法律上認可的公證之網站網站裡面的糾紛還是必須依照現行法律來評斷雖然拾獲者在01上po文可以證明自己並無佔為己有的意圖但是就法律上的規範卻是侵佔的事實依法失主提出告訴拾獲者還是會吃上官司只是法官量刑上會斟酌犯意量刑所以撿到東西還是馬上送警局不然~~~好心被雷親就倒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