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way wrote:送GF1這件事,是針對樓主想要拿 3/10 當誘因。我想提醒這種誘因是不夠的,因為那本來就是拾獲者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要利誘,應該要拿更多出來才有用,送相機只是舉例而已。而且,把相機送給拾獲者,正是讓拾獲者可以「沒有風險」的返還記憶卡。這樣會沒有建設性嗎?我覺得比報警成功的機會大呢!捨不捨得相機,就看樓主自己取捨。
…是因為你也沒提供什麼所謂"建設性"的意見吧
如果你指的是送gf1這回事,對方根本不會冒著透露出自己的風險去還妳一張幾百塊的記憶卡...(恕刪)
如果樓主是強調「只想要回照片」,我相信一定比期待拾獲者「良心發現」、「整機返還」的機會要大得多。我的建議,樓主採納與否都不要緊。倒是那些看不懂別人的建議,只會批評別人酸言酸語的,才真是沒有建設性吧。
Dave5136 wrote:
送GF1這件事,是針...(恕刪)
3/10 是不是法律上的權利我不清楚, 不過檢到的人沒有拿去警局, 應該直接構成侵占了吧...如果到時後被監視器找出來, 不但 3/10 可能拿不到, 還可能吃上官司.
以下是我兩段經驗:
1. 去電影院看電影, 手機從口袋掉出來, 等散場後回去找, 清潔人員都說沒看到.
事後在 Y 拍上狂找, 結果找到了 (他的拍賣品裡還一堆電影院的海報, 你說他是誰?), 還帶警察去面交, 二話不說對方就被警察上銬 (只要你能證明東西是你的, 如發票, 盒單...)
所以這兩位拿走像機的人很有可能已經犯了侵占罪了.
建議把續號 PO 出來, 不過比較可惜的是, 不是公司貨, 不然可以通報公司或代理商.
2. 去日本, 在機場旁的 Outlet, 包包掉在廁所, 內含 DV, 外閃 (當時兩樣加起來就要三四萬),
約莫半個鐘頭後才發現, 衝去服務台...包包竟然完好如初地在那等我們, 核對內容物後就還給我們!
不是說我要崇日, 但人家的道德感真是高, 而且會為對方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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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家東西幹走, 這種事我也會做, 不過那是小時候吧, 幼稚又自私, 但成年後還幹這種事, 實在不應該...
樓主東西要找回來應該有點難, 只能說我們是在台灣, 一個道德感不是很高的地方 (這樣講應該算客氣了), 可能只比大陸好一點吧...
多注意二手市場吧! 搞不好認出特徵, 就可以逮人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