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toho wrote:
因為這個算是誠信的問題 你擺多少錢就該賣多少錢 就算是擺錯了也要賣阿~~
這在美國應該算是基本知識吧... 有時候去買東西上面的標價比電腦裡的標價便宜的話
那他一定會算你便宜的那個價錢...(恕刪)
這是基本知識還是你的想當然爾?
IBM標錯過硬碟的價錢 staples賣過美金一元的Windows XP
BESTBUY 感恩節399筆電收單太多
全部只用一封email打發 "對不起 我們標錯價錢 訂單已取消"
對照pchome今天的做法 孰優孰劣?
bigini wrote:
換個方向想,如果今天店家利用你的無知,把一顆四千元的鏡頭賣你兩萬元。
我想你應該也蠻樂意的還店家商品及並且送他1G的CF卡換回你的二萬元吧...(恕刪)



giaw wrote:
謝謝cyora大找的判決書主文。關於紅字的部分,小弟再取其部分內容列出。
意思表示錯誤之理論既旨在緩和表意人因主觀之認知與客觀之事實距離致為不符內心真意表示
所造成之損害,自應就表意人及相對人於為意思表示時之整體情況為一綜合評估,以調和二者
之利益衡平。故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及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是否害及交易安全
,即為重要之考量因素。參以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
,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之意旨,若相對人於交易之際已有相當之可
能性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應屬錯誤,則其信賴利益即無保護之必要,對表意人注意義務
之要求程度亦應大幅降低,以符事理之平。
按照民法88條,限制表意人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的機會,
目的應該在保障社會交易之安全以及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