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XHOME 送給大家的大禮 SIGMA 12-24 只要4500

amitoho wrote:
因為這個算是誠信的問題 你擺多少錢就該賣多少錢 就算是擺錯了也要賣阿~~

這在美國應該算是基本知識吧... 有時候去買東西上面的標價比電腦裡的標價便宜的話

那他一定會算你便宜的那個價錢...(恕刪)


這是基本知識還是你的想當然爾?
IBM標錯過硬碟的價錢 staples賣過美金一元的Windows XP
BESTBUY 感恩節399筆電收單太多
全部只用一封email打發 "對不起 我們標錯價錢 訂單已取消"
對照pchome今天的做法 孰優孰劣?
有一天角色易位時
自已身在其中
會有另一番心情
drabbit wrote:
消費者買到離譜貴會被...(恕刪)


標錯價格 跟 資料外流 是完全不相干的事吧?

等他真的外流了再來罵也不遲阿...
我的感覺是為啥廠商標錯價就情有可原...我們應該原諒它的失誤
但廠商把東西賣貴給你...就是天經地意...只因它要開門做生意
這不知是什麼道理...消費者天生就該被廠商坑嗎
誰不想買便宜又大碗的東西...
pchome即然訂錯價...就是內部的控管不實
如果不給廠商一點教訓...他們永遠都不會正視報錯價的情形
反正標錯了...只是都不出貨罷了
如果廠商做生意都遇到如此"善體商意"的消費者,還有賠錢的可能嗎?

今天我如果是yahoo的行銷人員,按照這些"善體商意"的說法,我會三不五時的故意放一些標錯價格的商品到網站上面去引起大家的注意力,反正發一封mail道個歉就行了,是嗎?

這樣一來就可以天天吸引許多想撿便宜的消費者到我的網站上面來逛,逛久了總是會讓我做到一筆生意,還有什麼行銷手段比這個更高明的嗎?

你可以容忍自己犯一萬個錯,但是你不能容許自己犯二次同樣的錯.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bigini wrote:
換個方向想,如果今天店家利用你的無知,把一顆四千元的鏡頭賣你兩萬元。
我想你應該也蠻樂意的還店家商品及並且送他1G的CF卡換回你的二萬元吧...(恕刪)


我想如果你這麼做..你大概拿不回你的兩萬元..
不然你去看一下那個信用卡寄來的DM.. 都比市價貴...還是有人買.
今天如果PXHXME是標45000元..會不會有人買..也一定有.
你看他會不會出貨...也一定會出貨..
買的人只是被當凱子..

在反過來看一次訂20支也太誇張了..真的攝影大師最多也不過兩個系統...
一次訂五個系統..每個系統又那麼多隻...這樣是很難解釋你的善意的..

把廠商搞倒.對大家絕對沒什麼好處.如果你是站在教訓廠商的立廠.
你也達到你的目的了...得饒人處且饒人.
不然還有更直接的方法,就去PXHXME上班..協助它改善它的內控.
讓大家有個更好更棒的購物平台啊....
我是覺得要把卡神跟這件事分開來看

搞一起來談就亂了

卡神的做法一定是出於非善意啦 他就想賺一票而已

但是其他只訂一隻的網友 可是真的想買便宜貨來用

對那些自用的客戶我倒覺得這樣的賠償 應該是可以接受了 畢竟真的太便宜了

賠一張記憶卡彌補一下也OK 這也讓他學到教訓了

卡神的做法就有點扯了 這樣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我倒覺得PCHOME這次的處理倒還不錯

只是內控還是得加強一下 後端人工審核得作跨部門交叉核對 會比較確實

有時東西慢一點上架是可能會損失一點商機 但是跟商譽比起來 應該還是划算的

不過有一點 萬一真的成案 審判的法官 也剛好有類似的經驗

不知道會怎麼判 畢竟審判還是會帶點主觀意識的
網路購物本來就和傳統的購物方式不同....
要在虛擬的環境裡交易....
會發生錯誤的事情是不可避免的....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 所以規定消費者有七天的鑑賞期....
而廠商權益呢.... 是否也應該同等的被給予保障呢....
畢竟.... 買賣是要被建立在買賣雙方你情我願上的....
與其要強迫廠商出貨認賠....
不如下次要在PXHXOME購物前先考慮一下....
讓市場機制淘汰頻頻出錯導致信用不良的廠商....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 參考看看囉....
giaw wrote:
謝謝cyora大找的判決書主文。關於紅字的部分,小弟再取其部分內容列出。
意思表示錯誤之理論既旨在緩和表意人因主觀之認知與客觀之事實距離致為不符內心真意表示
所造成之損害,自應就表意人及相對人於為意思表示時之整體情況為一綜合評估,以調和二者
之利益衡平。故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及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是否害及交易安全
,即為重要之考量因素。參以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
,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之意旨,若相對人於交易之際已有相當之可
能性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應屬錯誤,則其信賴利益即無保護之必要,對表意人注意義務
之要求程度亦應大幅降低,以符事理之平。

按照民法88條,限制表意人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的機會,
目的應該在保障社會交易之安全以及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大家要是冷靜一點的話,應該可以了解到,民法第88條保障的,並不只是
「廠商」或「商家」。很有可能就是你自己。

舉例來說,今天你在網路上賣中古鏡頭,一顆市價應為5000元的鏡頭,不小心
少按一個0,或者因為網路錯誤的關係,誤標成500元,請問有多少人會以這個
顯而易見的錯誤忍痛賣出?常理下,這樣的意思表示錯誤,你一定都會想辦法
撤銷,或者改正吧?如果卡神出手了非要你用500元賣,否則就要告你,你願意
賣給她嗎?民法88, 89條保障你的權益,你可以不賣!

法律的設計是讓每一個人在這一種情況下都有機會能改正顯見而非自身造成之
錯誤,依照自己真正的意思去表示一件事。
(補充:不過撤銷錯誤之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民法90條的限定為一年)

ps.
卡神的作法,在法律上也不會被認為是善意的。玩媒體玩得太過份了吧。而媒體也太過於弱智了。
矮子喬登 wrote:
如果廠商做生意都遇到...(恕刪)


這個想法,好像跟現狀不太一樣耶,現在PCHOME商譽應該是下跌的吧,網路上
一票負評價,還得賠一堆CF卡,而且吸引大批只想找標錯價格的消費者,那叫自
找麻煩。算起來,標錯價格一點都沒好處。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