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新聞驚為天人發現東森新聞未經我同意及授權,使用我的照片於新聞中等了一天看到了東森新聞已將影片放上YOUTUBE上,影片1分35秒處立即截圖即做影片備份,請問有類似案件的前輩,有解決辦法嗎?在FLICKR上已經有註明版權所有新聞影片網址:白雷神我的部落格原文:白雷神我的FLICKR照片:白雷神PS 用NEX F3拍的
robinhood955186 wrote:昨天看到新聞驚為天人發現東森新聞未經我同意及授權,使用我的照片於新聞中等了一天看到了東森新聞已將影片放上YOUTUBE上,影片1分35秒處立即截圖即做影片備份,請問有類似案件的前輩,有解決辦法嗎? 法小金很有經驗…你可以上網 Google 問一下他~
robinhood955186 wrote:昨天看到新聞驚為天人發現東森新聞未經我同意及授權,使用我的照片於新聞中等了一天看到了東森新聞已將影片放上YOUTUBE上,影片1分35秒處立即截圖即做影片備份,請問有類似案件的前輩,有解決辦法嗎?...(恕刪) 我想你只會得到一句抱歉及影片從youtube上下架,最多再加一個"那位同仁已被公司解僱"這樣結果而已。
robinhood955186 wrote:昨天看到新聞驚為天人...(恕刪) 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是否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沒有 損害著作人的利益?有沒有 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法律名詞的定義, 你最好去問律師.如果連找個律師來問都懶, 那就放下吧...寫 freeware 的人, 一大堆.. 寫 freeware 可比 拍張照, 費工費時很多吧...
robinhood955186 wrote: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那是台灣的「法治觀念」不足而且「非常不尊重原創者」日本的新聞台就算要引用別人的照片或影片也會告知原作者,這是一個很基本的尊重但台灣的新聞台常常動不動就拿別人在youtube上面的明明馬賽克後面的字是NHX.....既然是NHK的為什麼要馬賽克?!這點台灣媒體挺糟的,我想樓主要的不是什麼,只是一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