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saint_seth wrote:
道路是公共空間 那個...(恕刪)



火氣不小,今天不是誰挺誰的事,如果你只是架個相機拍2分鐘被人打罵,我會說怎麼有人這麼無情.
但樓主要訴諸法律,那依法就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第1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有什麼好說呢??

saint_seth wrote:
道路是公共空間 那個撞倒相機的人能走 那板主又為什麼不能架三腳架拍照?

什麼鳥B 路只有人走的道裡!!!!

今天被撞倒是你自己心愛的相機 看你還會不會再說 都是架相機的人的錯

怎不怪那走路的不長眼睛 一群挺撞相機路人的白爛......(恕刪)

嗯~備份當證據,研究看是否有譭謗.....
路人有路權。

原po有物權。

原po違反交通法規,可進行舉發,交由執法人員處理。

路人並非被授權之執法人員,無權移動,更甚破壞他人所有之物品。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備份要截圖



不過對方不是在第六頁回了嗎?

freeSiR wrote:
路人有路權。

原p...(恕刪)



是的!!但路人並不是故意(只要說不是故意)你這"障礙物"就算受損也無法要求路人賠償
反倒是路人若蒐證得到你這"障礙物"導致他受傷,你就賠不完了.
判例一堆,自己查吧!!
你無法證明路人是故意的吧!!自認倒楣吧.
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事實成立,就是「腳架被撞擊,相機鏡頭墜落毀損,肇事者逃逸。」

是不是故意又是另一層次問題。

其他
「路人受傷?」不成立。
「原po阻礙交通?」不成立。腳架佔用寬度與橋面寬度不成比例。原po自已也有用路權。

如果今天是一個觀光客立足拿相機拍照,行人撞上觀光客,導致相機跌落毀損。
很難想像這裡的鄉民會如何反應。


P. C. wrote:
是的!!但路人並不是故意(只要說不是故意)你這"障礙物"就算受損也無法要求路人賠償
反倒是路人若蒐證得到你這"障礙物"導致他受傷,你就賠不完了.
判例一堆,自己查吧!!
你無法證明路人是故意的吧!!自認倒楣吧.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freeSiR wrote:
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恕刪)


如果是上法院,法律責任硬坳是不會有結果的.

freeSiR wrote:
如果今天是一個觀光客立足拿相機拍照,行人撞上觀光客,導致相機跌落毀損。
很難想像這裡的鄉民會如何反應。


從頭開始都是說腳架,而腳架依法就是未固定的障礙物,又說這個幹麻.等真發生以上
的事.你po上來我挺你.

現在做錯事的人不少,肯認錯的人不多.才有這樣亂象!!
做錯不可恥,不知錯不認錯真是........

saint_seth wrote:
一群挺撞相機路人的白爛...


是說誰呀,可以說明白一點嗎?

P. C. wrote:
火氣不小,今天不是誰...(恕刪)


呵~法律真的就是這樣子玩的,人行道是給人走的,就像鐵道就是給火車走的,各有明文的條文規範。樓主若堅持提告,十之八九吃虧。況且以這種口氣發文,找到的機率微乎其微,自己摸著鼻子認了吧!就算當下進了警局,也許占有優勢的是對方。

還有,提醒夜拍的同好,如果拍攝地點人潮較多,建議在腳架上裝個紅色的閃爍燈光(至少裝一支在最靠近人潮的那支腳上),類似單車用的後燈,個人推薦單車店賣的"悟空猴",拆裝非常方便又不占空間,臨時找不到手電筒還可以拿來充當一下。既然捨得花個十萬八萬買攝影器材,花個兩三百買個小燈保護昂貴的器材算是非常划算的投資。
freeSiR wrote:
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事實成立,就是「腳架被撞擊,相機鏡頭墜落毀損,肇事者逃逸。」


另一個事實:就是腳架架在人行道上就是障礙物~~~~不成立嗎?
那是不是立一些比例上不礙到路的東西就是可行的?
實在一點嘛~~事實只看到立了腳架不顧好被撞到還腦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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