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SiR wrote:
原po違反交通法規,可進行舉發,交由執法人員處理。
路人並非被授權之執法人員,無權移動,更甚破壞他人所有之物品。
所以我把相機放在快車道上,不管經過車輛是否故意,不管相機是否侵犯路權
過住車輛可通知執法人員處理,無權移動,更甚破壞他人所有之物品?
freeSiR wrote:
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事實成立,就是「腳架被撞擊,相機鏡頭墜落毀損,肇事者逃逸。」
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事實成立,就是「腳架影響路人行路權,擁有人亦未善盡保護及警示行路人義務」
除非有辦法證明該路人為惡意破壞,否則該路人可以未注意及行路權利主張免責。
致於相機強姦…不,是弄傷路人的部份,算了,反正又沒傷到
freeSiR wrote:
如果今天是一個觀光客立足拿相機拍照,行人撞上觀光客,導致相機跌落毀損。
很難想像這裡的鄉民會如何反應。
觀光客手持相機,基本上無行路權問題,加上手持已善盡保管之責
怎麼告就要看他如何舉證,可能要點運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