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freeSiR wrote:
原po違反交通法規,可進行舉發,交由執法人員處理。

路人並非被授權之執法人員,無權移動,更甚破壞他人所有之物品。


所以我把相機放在快車道上,不管經過車輛是否故意,不管相機是否侵犯路權
過住車輛可通知執法人員處理,無權移動,更甚破壞他人所有之物品?


freeSiR wrote:
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事實成立,就是「腳架被撞擊,相機鏡頭墜落毀損,肇事者逃逸。」

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事實成立,就是「腳架影響路人行路權,擁有人亦未善盡保護及警示行路人義務」

除非有辦法證明該路人為惡意破壞,否則該路人可以未注意及行路權利主張免責。
致於相機強姦…不,是弄傷路人的部份,算了,反正又沒傷到



freeSiR wrote:
如果今天是一個觀光客立足拿相機拍照,行人撞上觀光客,導致相機跌落毀損。
很難想像這裡的鄉民會如何反應。


觀光客手持相機,基本上無行路權問題,加上手持已善盡保管之責

怎麼告就要看他如何舉證,可能要點運氣吧....
Tsubasa~翼 wrote:
時間:201...(恕刪)
自己的錯怪別人?那葉少爺要不要怪賓士車性能好跑太快?人行道是人在走的,況且當下你沒上前理論反而上來想提告?一台相機也才多少錢修一修會怎樣?怪我囉~~

再見我的愛 wrote:
自己的錯怪別人?那葉...(恕刪)


趕快告一告~~~告的贏再來說 這種人活該而已
這種鳥事大概警方也不想受理...

以後搞不好禁止橋上架設攝影器材

freeSiR wrote:
路人有路權。

原po有物權。

原po違反交通法規,可進行舉發,交由執法人員處理。

路人並非被授權之執法人員,無權移動,更甚破壞他人所有之物品。


建議閣下實驗一下自己的觀念:

在門口慢車道上擺個腳架
等騎車過路的撞到之後
看看是他賠你的"物權",還是你賠他的"路權"。

耍嘴皮沒用,實驗一下馬上知道^^
下次架在高速公路好了

反正高速公路這麼寬

腳架只佔那100分之一不到的寬度

這樣還會撞到腳架就叫做蓄意破壞好了
P. C. wrote:
如果是上法院,法律責任硬坳是不會有結果的.


路權和物權是分開的。如果硬坳在一起談,就會變成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況且原po有也是權利使用這座橋,橋上並無規定僅能通行,而禁止佇足拍照。

P. C. wrote:
從頭開始都是說腳架,而腳架依法就是未固定的障礙物,又說這個幹麻.等真發生以上
的事.你po上來我挺你.

現在做錯事的人不少,肯認錯的人不多.才有這樣亂象!!
做錯不可恥,不知錯不認錯真是........


此處所謂的腳架用於相機拍攝,且連結相機,故可視為相機的延伸,也非長時間佔據橋面,依空間比例也不足以阻礙行人,造成難以通行,且物主在側,可依行人要求隨時撤走物品,若視為障礙物太過於勉強。

此橋不是汔、機車通行要道,性質是休閒的景觀橋,僅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使用一般的交通罰例觀念,合不合適,道理就很明顯了。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widther wrote:
建議閣下實驗一下自己...(恕刪)


建議閣下先了解一下這座橋有沒有慢車道,還是行人及自行車使用的休閒景觀橋。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好吧!!請各位容我最後一次發言

我又不是交通隊還要對你解釋這麼多法規問題
既然看不懂就算做做功德講給你聽

freeSiR wrote:
此處所謂的腳架用於相機拍攝,且連結相機,故可視為相機的延伸


為什麼被撞倒.因為樓主不在相機腳架附近,至少是手伸直無法碰觸距離或背對無法有效控管狀況.
要說相機延伸,那它也是"道路"上的障礙物不是嗎??


freeSiR wrote:
非長時間佔據橋面,依空間比例也不足以阻礙行人


空間比例的定義為何??今天只有樓主和撞倒相機路人 2人,橋面如此寬,你所謂比例..符合
但假日人擠人,人和人對向都要閃來閃去了,比例呢??
上法庭法律上如何解釋,依法規!!


freeSiR wrote:
此橋不是汔、機車通行要道,性質是休閒的景觀橋


請在看一次道路在法規上的解釋,不是車走的才叫道路,以前道路是馬走的,所以有人稱馬路!!
怎麼叫都可,上法院.....依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第1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如果要再說什麼,那就是請大家敦促樓主趕快報案.看看結果嘍!!

freeSiR wrote:
建議閣下先了解一下這座橋有沒有慢車道,還是行人及自行車使用的休閒景觀橋。


那是給行人走與自行車走的路權比較大
還是給相機立在那邊的權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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