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len wrote:
那是給行人走與自行車...(恕刪)
自然是行人、自行車優先。
但優先,不代表可以「無責損壞他人財產」。
閣下跟樓上那位仁兄的盲點就是在這一點。
freeSiR wrote:
此處所謂的腳架用於相機拍攝,且連結相機,故可視為相機的延伸,也非長時間佔據橋面,依空間比例也不足以阻礙行人,造成難以通行,且物主在側,可依行人要求隨時撤走物品,若視為障礙物太過於勉強。...(恕刪)
freeSiR wrote:
況且原po有也是權利使用這座橋,橋上並無規定僅能通行,而禁止佇足拍照。
freeSiR wrote:
此處所謂的腳架用於相機拍攝,且連結相機,故可視為相機的延伸,也非長時間佔據橋面,依空間比例也不足以阻礙行人,造成難以通行,且物主在側,可依行人要求隨時撤走物品,若視為障礙物太過於勉強。
flybluepig wrote:
「腳架影響路人行路權,擁有人亦未善盡保護及警示行路人義務」
除非有辦法證明該路人為惡意破壞,否則該路人可以未注意及行路權利主張免責。
abule wrote:
這還是要看"關連" 若「障礙物」擺在公園哪怕只是妨礙到視線,也不可以私自處理,根據法律
未經持有人同意可能觸犯了竊佔罪,但道路「障礙物」屬於公共危險罪觸及刑法,會損及它人
生命安全,未經同意移開「障礙物」屬人民自衛措施免責 !(恕刪)
freeSiR wrote:
依閣下這案例如果成立,那麼往後在任何的通道上,只要物品擋到閣下的行進方向,便可無責將其破壞。...(恕刪)
freeSiR wrote:
閣下要不要確認一下,...(恕刪)
freeSiR wrote:
前陣子有個重機車騎士在馬路上揰死一位沒走人行穿越道的老婦人。
最後民事判老婦人家屬須賠騎士的損失,共七十多萬,而騎士在刑事被提過失殺人起訴,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abule wrote:
我不是說了法律是一件歸一件,就像客戶欠你錢你跑去人家公司搬貨抵債,結果你被告"侵佔"
到了法院法官問你為何跑去搬人家的貨,結果你回答 : 支票跳票我只是把貨搬回來而已
,法官一定會回你 : 他欠你錢你可以告他詐欺,沒告沒判你就去搬喔 ?
樓主案例真要打官司,撞倒腳架的可以告二條「公共危險」「傷害」樓主只能告一條「毀損」
「毀損」當然要賠,怎麼賠 ? 就是舉證,樓主在無任何安全措施舉證下地點又在晚上
能判賠多少 ? 鏡頭折舊又加上樓主過錯成分%數較高算盤打一下還需要告嗎 ? 為了那點小錢
萬一「公共危險」成立,民事的「毀損」罪,法官會如何判可想而知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