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arclen wrote:
那是給行人走與自行車...(恕刪)


自然是行人、自行車優先。

但優先,不代表可以「無責損壞他人財產」。

閣下跟樓上那位仁兄的盲點就是在這一點。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freeSiR wrote:
此處所謂的腳架用於相機拍攝,且連結相機,故可視為相機的延伸,也非長時間佔據橋面,依空間比例也不足以阻礙行人,造成難以通行,且物主在側,可依行人要求隨時撤走物品,若視為障礙物太過於勉強。...(恕刪)


那是控方"主張"並非事實依據,就像設在人行道上的攤販,不管是推車或提在手上販賣,都會被

警察已阻礙交通驅趕,哪怕是路面空蕩並無行人,"人"也是可以被視同障礙物,若可以提出舉證

! 不信你站在人行道都不動我拿DV錄個1小時,可以讓警察請你換到公園練功 !

法律是死的,路是流動介面,不動廣義說已經觸法,但法官不會隨便判罰,合理範圍內民眾社會

認知下都會求取互利(改天你也會站著拍別人),樓主的案子對手是誰 ? 主張什麼 ? 有得吵,

不是相機倒了對方就該無條件賠你,民法通常會因對方舉證東扣西扣與你原先主張賠償金額落差

很大,若對手強點搞不好要倒賠,自保方式就是貼個反光條,到時你就可以多一條舉證來證明自己

已善盡告知義務,爭取多一點賠償金額(人行道不是撞倒人的護身符,相機被撞壞也不是持有人

的護身符,舉證多寡才是能否達到告人與被告最後目的的護身符)

abule wrote:
! 不信你站在人行道都不動我拿DV錄個1小時,可以讓警察請你換到公園練功 !(恕刪)


good

你講到重點了,是不是如我先前所言?

你可以請「執法者」逕行處理。

但如果你自行把我這個「障礙物」踢倒拖開,這是不是又是另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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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iR wrote:
況且原po有也是權利使用這座橋,橋上並無規定僅能通行,而禁止佇足拍照。


沒有明文禁止拍照的原因是:橋很明顯就是用來走的
橋也沒有明文禁止躺平睡覺、搬桌子來泡茶、找十幾個小朋友來跳繩呀

那睡覺被踩到、泡茶被打翻、跳繩被路人絆倒,要不要叫路人賠啊?
freeSiR wrote:
此處所謂的腳架用於相機拍攝,且連結相機,故可視為相機的延伸,也非長時間佔據橋面,依空間比例也不足以阻礙行人,造成難以通行,且物主在側,可依行人要求隨時撤走物品,若視為障礙物太過於勉強。


你以為沒阻礙就是沒阻礙嗎? 路人不是被絆到了嗎?
你說主人在側就在側嗎? 在側還會被絆倒摔壞?


flybluepig wrote:
「腳架影響路人行路權,擁有人亦未善盡保護及警示行路人義務」
除非有辦法證明該路人為惡意破壞,否則該路人可以未注意及行路權利主張免責。

你怎麼不嘗試反駁我之前回你這段話,重點都在裡面了



freeSiR wrote:
但如果你自行把我這個「障礙物」踢倒拖開,這是不是又是另一件事?...(恕刪)


這還是要看"關連" 若「障礙物」擺在公園妨礙到視線,不可以私自處理,根據法律未經持
有人同意可能觸犯了竊盜罪,但道路「障礙物」屬於公共危險罪觸及刑法,會損及它人生命
安全,未經同意移開「障礙物」屬人民自衛措施免責 !

但故意破壞障礙物,物主是可以告他毀損,一件歸一件,公共危險是一件,損毀是一件,損毀
是民法,又回到"舉證"上面才能爭取賠償多或少,樓主錯在先已經扣分不少,如果無法舉證到
蓋過扣分,判賠的金額可能連跑法院車資都不夠,甚至可能倒賠被告,如果他拿得出驗傷單 !

abule wrote:
這還是要看"關連" 若「障礙物」擺在公園哪怕只是妨礙到視線,也不可以私自處理,根據法律

未經持有人同意可能觸犯了竊佔罪,但道路「障礙物」屬於公共危險罪觸及刑法,會損及它人

生命安全,未經同意移開「障礙物」屬人民自衛措施免責 !(恕刪)


閣下要不要確認一下,此案中被你認定的「障礙物」只是被移開,還是已經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依閣下這案例如果成立,那麼往後在任何的通道上,只要物品擋到閣下的行進方向,便可無責將其破壞。
更何況,此案有「肇事逃逸」之嫌。

前陣子有個重機車騎士在馬路上揰死一位沒走人行穿越道的老婦人。

最後民事判老婦人家屬須賠騎士的損失,共七十多萬,而騎士在刑事被提過失殺人起訴,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僅供幾位鄉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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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iR wrote:
前陣子有個重機車騎士在馬路上揰死一位沒走人行穿越道的老婦人。
最後民事判老婦人家屬須賠騎士的損失,共七十多萬,而騎士在刑事被提過失殺人起訴,因為該注意而未注意。
僅供幾位鄉民「思考」。


死者為大以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認定,是台灣車禍裁決裡的兩大惡習以及毒瘤

不過此種畸型現象已有所改變,有多例判決已朝向用路權為大的方向判決。
不只不用判賠,甚至有權向死者家屬索賠。
大大可上網google此類判例,勿繼續保持錯誤觀念,甚至自行擴大解釋

僅供某位鄉民「用腦」。
freeSiR wrote:
依閣下這案例如果成立,那麼往後在任何的通道上,只要物品擋到閣下的行進方向,便可無責將其破壞。...(恕刪)


我不是說了法律是一件歸一件,就像客戶欠你錢你跑去人家公司搬貨抵債,結果你被告"侵佔"
到了法院法官問你為何跑去搬人家的貨,結果你回答 : 支票跳票我只是把貨搬回來而已
,法官一定會回你 : 他跳票你可以告他詐欺,沒告沒判你就去搬喔 ?

樓主案例真要打官司,撞倒腳架的可以告二條「公共危險」「傷害」樓主只能告一條「毀損」
「毀損」當然要賠,怎麼賠 ? 就是舉證,樓主在無任何安全措施舉證下地點又在晚上
能判賠多少 ? 鏡頭折舊又加上樓主過錯成分%數較高,算盤打一下還需要告嗎 ? 為了那點
小錢萬一「公共危險」成立,民事的「毀損」罪,法官會如何判可想而知 !

我不排除能找個「大律師」死的告成活的,告到撞倒相機的人賠到脫褲子,但那種律師一小
時談話費1萬起跳,說真的法律還是逃不出替有錢人服務,電影「芝加哥」已經詮釋的很清楚
,還用唱的給你聽 !


freeSiR wrote:
閣下要不要確認一下,...(恕刪)

freeSiR wrote:
前陣子有個重機車騎士在馬路上揰死一位沒走人行穿越道的老婦人。

最後民事判老婦人家屬須賠騎士的損失,共七十多萬,而騎士在刑事被提過失殺人起訴,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舉的案例,最後判決如下

死者要倒賠騎士錢
-------------------------------------------------------------------------
案經肇事鑑定,老婦穿越快車道是車禍主因,次因是鍾文勝疏於注意,法官據鑑定報告肇責分擔,老婦過失四分之三、騎士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婦的子女每人可獲七萬五千至十八萬多元不等,因每人已領得強制保險三十二萬元、共一百六十萬元,保險金已足額賠償,判騎士不必再賠。但鍾文勝求償部分,五名子女則須賠償七十三萬八千多元。

-------------------------------------------------------------------------

老兄你越來越搞笑了
abule wrote:
我不是說了法律是一件歸一件,就像客戶欠你錢你跑去人家公司搬貨抵債,結果你被告"侵佔"
到了法院法官問你為何跑去搬人家的貨,結果你回答 : 支票跳票我只是把貨搬回來而已
,法官一定會回你 : 他欠你錢你可以告他詐欺,沒告沒判你就去搬喔 ?

樓主案例真要打官司,撞倒腳架的可以告二條「公共危險」「傷害」樓主只能告一條「毀損」
「毀損」當然要賠,怎麼賠 ? 就是舉證,樓主在無任何安全措施舉證下地點又在晚上
能判賠多少 ? 鏡頭折舊又加上樓主過錯成分%數較高算盤打一下還需要告嗎 ? 為了那點小錢
萬一「公共危險」成立,民事的「毀損」罪,法官會如何判可想而知 !(恕刪)


我回應的第1篇即認同,路人有路權,原po也有物權,所以這方面我們是都同意的。

依原po所述之狀況

則閣下提的
1、「公共危險」,這有點誇張了。原po說明當時現場有多組攝影人員,且原po已靠最橋邊設置,晚上8點40分,應該也不是拍人來人往的景色,且行人行走時,本身就有須要注意路況的責任。
2、「傷害」,也完全不成立,因為依原po所述,並無人傷亡,僅有「個人財產損失」。
3、 最後因「毀損」能得到賠償多寡,應該不是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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