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dther wrote:
論壇大家各抒己見,聊聊無所謂。但法律觀念要釐清,自己錯誤沒關係,誤導網友就不好^^
大部份還是有正常邏輯概念的人,別怕

我提的那個例還不是極端狀況
而那位網友還自已升級成極端狀況

並且堅定自已的信念

freeSiR wrote:
在一座人行步道的景觀橋上,散步、佇足觀景、攝影,都是合理的遊客行為,除非另有規定。如果因照明不足造成傷害,可以去申請國賠。
而鄉民可以把「公共危險」、「路權」昇華到這種地步,也算是駭人聽聞了。
依幾位鄉民對法律解釋,只要擋到他們行進方向,侵害到他們的「路權」,即使造成他人財物損失,除了無責之外,還可以控告對方「傷害」。處理一件遊客在休閒景觀點的財損案,用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的話,真是恐龍中的恐龍了。
如果腳架改成嬰兒推車?
嬰兒車暫停路旁,嬰兒母親佇足觀景,一名路人行經,踢到嬰兒車,路人一下踉蹌,造成車子傾倒受損,嬰兒落地受傷,母親急於觀看嬰兒傷勢,但路人頭也不回,便自己離開。
如果腳架改成背包呢?
一名背包客,止步於橋上步道邊觀景,,一名路人行經,撞到背包,路人一下踉蹌,造成背包滑落,內物品散落一地,造成損失,背包客急於撿拾物品,但路人頭也不回,便自己離開。
原po的案子、我舉的案例,都是肇事者未受傷,並且未作任何處理,有肇事逃逸之嫌。幾位路權無限上綱的鄉民不再用什麼路人重傷、死亡的極端偏激論調來解讀一件普通的財損案,造成大眾對法律的誤解。
再看一次陽光橋晚上路面的照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