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連肇事逃逸都出來了 真的知道什麼是肇事逃逸嗎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只記得前幾天的新聞...
某公寓住戶將腳踏車放在公寓內一樓的樓梯間(應該滿多公寓都有這情況,並習以為常吧)
偏偏有同棟樓的住戶下樓,自己包包去勾到腳踏車,然後自己跌倒,憤而提告腳踏車主傷害
法院判賠!!因為法院認為一樓樓梯間屬公共空間,是供住戶行走用而非停車
我只是分享前幾日看到的新聞
不辯論什麼慢車道,快車道,火車道,飛機跑道的例子

那座橋的用途是讓人拍照?還是供行人行走?
講那麼多理論,假設,道德感...有理由去跟法官說唄
還不如來一張判決書讓大家(包括我)都閉嘴吧!!

踢到嬰兒車,倒了就倒了,哪來的不是「一般」的撞?

景觀步道,有人走得快,有人走得慢,有人在慢跑,有人在散步,有人在聊天,有人在拍照,你說路是誰的?

所以說,簡單好!沒煩惱!


arclen wrote:
哦,快去告唄~~~
自已升級成嬰兒這問題搞得相機跟嬰兒一樣重要
這也不是一般人可以來歸為同類~~高手!!
再者顧嬰兒顧到被撞到,那應該不是一般的撞~~
別再因為架上了相機,就以為路是自已的好嗎?(恕刪)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連肇事逃逸都出來了 真的知道什麼是肇事逃逸嗎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連肇事逃逸都出來了
真的知道什麼是肇事逃逸嗎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digito wrote:
連肇事逃逸都出來了真...(恕刪)



或許「肇事逃逸」在刑法上有特別的定義。

但此案中,並無車輛違規,也無人員傷亡。但有鏡頭毀損一顆,故引用「肇事逃逸」名詞,簡化敘述造成破壞的人不想負責,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景象,合理也容易了解。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嬰兒車放著 大人疏於看管
造成嬰兒車被人踢到
嬰兒受傷

肇事者或許會因過失傷害起訴
但是嬰兒的父母疏於看管
勢必也是有肇責的
肇責比率也許比肇事者來的高
畢竟環境是昏暗的場合

真的上了法院 , 輸贏還不一定
--------
肇事逃逸條件是開車/騎車肇事
而且有人受傷的條件下財產生

沒有開車/騎車
所以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freeSiR wrote:
或許「肇事逃逸」在刑...(恕刪)


重點是
沒人死傷的話 一切都回到民法

freeSiR wrote:
踢到嬰兒車,倒了就倒...(恕刪)


說得超大聲就快去告呀
還有別老愛叫人回家問父母親,跟你很熟嗎?
人家樓主說不定自知理虧就沒回文
喊的超大聲,搞得好像是自已的事,這麼堅定?
加油哦,好嗎?~~~
你把陽光橋這種景觀休憩的活動空間,置換成大樓當成緊急逃生用的公共空間。

而且本案也無人傷亡,僅有鏡頭毀壞一顆。一件財物毀損案。

幾位鄉民老是違規停車、酒駕肇事、佔用緊急逃生空間來當例子...

搞得像張飛打岳飛,扯得行人像超人一樣,無敵了。


觀景窗的世界 wrote:
我只記得前幾天的新聞...
某公寓住戶將腳踏車放在公寓內一樓的樓梯間(應該滿多公寓都有這情況,並習以為常吧)
偏偏有同棟樓的住戶下樓,自己包包去勾到腳踏車,然後自己跌倒,憤而提告腳踏車主傷害
法院判賠!!因為法院認為一樓樓梯間屬公共空間,是供住戶行走用而非停車
我只是分享前幾日看到的新聞
不辯論什麼慢車道,快車道,火車道,飛機跑道的例子

那座橋的用途是讓人拍照?還是供行人行走?
講那麼多理論,假設,道德感...有理由去跟法官說唄
還不如來一張判決書讓大家(包括我)都閉嘴吧!!(恕刪)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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