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觀景窗的世界 wrote:
我只記得前幾天的新聞...
某公寓住戶將腳踏車放在公寓內一樓的樓梯間(應該滿多公寓都有這情況,並習以為常吧)
偏偏有同棟樓的住戶下樓,自己包包去勾到腳踏車,然後自己跌倒,憤而提告腳踏車主傷害
法院判賠!!因為法院認為一樓樓梯間屬公共空間,是供住戶行走用而非停車
我只是分享前幾日看到的新聞
不辯論什麼慢車道,快車道,火車道,飛機跑道的例子
那座橋的用途是讓人拍照?還是供行人行走?
講那麼多理論,假設,道德感...有理由去跟法官說唄
還不如來一張判決書讓大家(包括我)都閉嘴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