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gzhe wrote:
在 Sony Style 購物網站購買之商品皆可享有七天免費鑑賞期啦
等別人測試不如先自已玩玩 覺得不適合再退回 (不過包裝可要留好 退回要損失一次運費 而且不能惡操機子)
大家快標一台吧
yongzhe wrote:
很短促的發文 似讓人誤會我的原意 容我佔用版面表達一下
1.網路商店擔心 消費者因摸不到實體 而不消費 我的原意是希望大家不必太過焦慮或擔心沒摸過的商品
免費鑑賞期很有效解決消費者疑慮 據知許多企業經營者非常樂於提供鑑賞期
因為退回比率少之又少 也可以說本著對自已商品的信心 拿到商品那種開心的感覺 試用往往只會讓人愛上
鑑賞期增加的銷量效益 遠高於退貨付出的代價
sonystyle是台灣少數會遵守消保會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主動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
並取得書面證明的良好網路商店 企業經營者樂於提供試用 都不怕你試用了
我替之宣傳 接著得到"心態差勁"評語 真是罪有應得
在離家60min(來回2小時)車程找不到任何一家像機店可試的的地方
在台灣比比皆是 不是所有民眾都居住在都會區的 業者提供你鑑賞 這正是網路銷售的優勢 不是嗎?
我現在才懂事 ...鑑賞的人原來是心態差勁的
企業經營者是不是「樂於」提供鑑賞期?請問如何得知?
退回比率少之又少,請問從何得知?鑑賞期增加銷量效益,請問從何得知?
反而是常看到不少網友在抱怨拿到被人退過貨的商品倒是真的。
而且關於七天鑑賞期,我只確定「法律規定企業有義務」提供,樂不樂意根本不是重點。
稍有規模的企業,多的是依消費者保護法提供鑑賞期的,SONY STYLE並沒有多特別。
的確,不是所有人都住都會區,
但是網路上多的是測試資訊和網友分享,要做基本功課一點也不難。
但是,看看你的說法:「等別人測試不如先自已玩玩 覺得不適合再退回」。
你根本不想先做功課嘛,說你心態差哪裡錯怪你了?
法律是保障你「解約的權益」,不是給你「試玩的福利」,
當你把「權益」當成「福利」濫用,倒楣的是下一個接收到「二手機」的消費者。
爽到你,苦到別人,這樣的心態對嗎?
沒錯,這個制度能夠這樣「利用」,我也無權阻止別人這樣用,
但是我看不起濫用的人,因為那是把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別人的困擾上。
yongzhe wrote:
2.不是要刻意要賣弄 法條規定我不是不瞭解的
對特種賣買退貨 我告訴民眾要以書面通知(存證信函)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常有民眾反映很麻煩、不會寫、怎麼寄...等 所以我會建議:「那你自費郵寄退回商品 ok嗎?」
因為存證信函一式三份也是要錢的
我知道消保法第十九條 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費用包含"運費"
但退回要消費者自付運費 是sonystyle的是定型化契約 我說明sonystyle網站的內容 如此而以
實務上 可能兩次運費都要求業者付嗎?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用任何可以留底的方法叫業者把東西收回去就夠了,退個貨用到存證信函根本是殺雞用牛刀。
更不用說大部分稍具規模的業者都會有退貨操作系統給消費者使用。
而如果業者要你自己寄回,他退你的錢就得包含寄回的運費,否則就是違法。
SONY STYLE的定型化契約要你負擔運費?你知不知道契約內容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你不是誇它很優質,很樂意提供服務嗎?那怎麼定型化契約裡會有違反法律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