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裡是台灣!

如果真的找到,你會不會被告占用道路,害行人受傷之類的啊?

P. C. wrote:
http://www...(恕刪)twinhead13 wrote:
依小弟的法務經驗,我認為不可能判賠,一成都沒有
法律不只保護守法的人,也保護"懂法"的人
今天一位市民去到昏暗的休憩景點,走在徒步道上被絆倒還要賠錢?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他自己承認是故意的,或是有證據證明他是故意的,但不是用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模稜兩可的說詞來冠罪於他人。
況且若要用肇事逃逸這個名詞,那便更加可笑。因為肇事者正是那位置放腳架影響行人通行的人,而且置放腳架後未疏導告知過往人群導致意外發生,更是罪加一等。但念在肇事本人即為受害者,判決自行回家塗牛屎理應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就好比沒事去路上挖個洞讓別人跌倒,再用光線充足還有財產受損為由去冠別人肇事逃逸的罪名,根本就反客為主狗屁不通,做賊掉了錢包在人家裡還喊抓賊
如果這官司有賠率,一百比一我也賭,穩賺不賠,比錢放銀行還保險
freeSiR wrote:
但願不會有看完這棟樓,傻到以為自己有路權,損壞他們財物就沒事的人...(恕刪)
abule wrote:
損壞它人財物是一定要...(恕刪)


twinhead13 wrote:
首先,刑法的毀損罪不用想了
再來,民法的侵權賠償也得舉證對方有過失責任,在昏暗的環境你腳架跨入人行道,對方根本不需多言,三兩句法官就回頭看你:「你舉證他故意或過失的證據呢?在哪?」你還沒開口法官就不耐煩了,信不信由你,法庭上這類待宰嘴硬鴨可多了
推定過失責任也不成,就算硬要套,對方很容易就找到一些昏暗的現場照或錄影來證明已盡注意之能事
平衡責任和無過失責任更不用說了,根本不是給你用的
有空去看看民法184條吧,免得改天輸了怨天怨地怨社會,判賠還不是得乖乖繳,判輸律師費還不是得照付(恕刪)
freeSiR wrote:
那麼物主是不是也可以提,因心愛的相機損壞後,情緒低落傷心過度,結果罹患憂鬱症,導致有自殘輕生傾向的就診資料?...(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