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把前面幾位鄉民提的路權無限上綱、公共危險、過失傷害,一直再repeat倒帶之外,
還外加判決完成,連可以減免2萬都算出來了。

1、物主本身也是行人,合理使用此公共設施。在遊客的休憩觀光區域,走快的人就有路權?走慢的人就是路障?停下來拍照的就是公共危險?相互禮讓才是根本之道。
2、本事件中並沒有人身體受到傷害。一直repeat過失傷害,可能是電影看太多。
3、版友分享法庭上自己的辛酸血淚史,的確可以讓需要的人以為借鏡;但案件實際上,人事時地物狀況完全不一樣,應避免誤導大眾撞壞東西不用賠的錯誤觀念。

Mobile01 Care wrote:
這裡有幾個人 上過法...(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