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精辟!

完全把前面幾位鄉民提的路權無限上綱、公共危險、過失傷害,一直再repeat倒帶之外,
還外加判決完成,連可以減免2萬都算出來了。

1、物主本身也是行人,合理使用此公共設施。在遊客的休憩觀光區域,走快的人就有路權?走慢的人就是路障?停下來拍照的就是公共危險?相互禮讓才是根本之道。

2、本事件中並沒有人身體受到傷害。一直repeat過失傷害,可能是電影看太多。

3、版友分享法庭上自己的辛酸血淚史,的確可以讓需要的人以為借鏡;但案件實際上,人事時地物狀況完全不一樣,應避免誤導大眾撞壞東西不用賠的錯誤觀念。


Mobile01 Care wrote:
這裡有幾個人 上過法...(恕刪)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freeSiR wrote:
精辟!完全把前面幾位...(恕刪)


精闢!完全沒把重點看進去

freeSiR wrote:
應避免誤導大眾撞壞東西不用賠的錯誤觀念。


以前的觀念就是必賠,現在可不一樣了
若你想走法律,什麼地方是誰的錯可分清的很
期待看報案三聯單跟判決書~~~~此事便可清楚
freeSiR wrote:
...一直再repeat倒帶之外....
應避免誤導大眾撞壞東西不用賠的錯誤觀念。


嗯! 大家(包括大哥您)都在REPEAT.....

容小弟說一句我的想法, 大部分人並沒有強調[撞壞東西不用賠]....
而是跟您關注的一樣, 在這個 Case中, 推測會發生的結果

不過就您所說的, 如果我是在人行道上直直地撞過我所碰到的所有造成障礙的東西
只要沒有人有辦法證明我刻意為之(例如故意彎過去伸腳踹之類的),
--假設我是鐵布衫不會受傷好了, 所以我也不會跌倒受傷之類的也不會故意找碴好了

是的!!這個情況我上法院我有把握每一次撞壞東西不用賠

呵呵--直到某個法官發現我怎麼一天到晚撞壞人家的東西...並且確認我感官肢體沒問題之後
或許會判我賠償....
笑死人 告的到才有鬼 告到之後記得上來開箱炫耀文啊

hassyguy wrote:
笑死人 告的到才有鬼...(恕刪)

別說告的到啦!能找的到元兇才有鬼
找的到人記得貼圖炫耀一下喔!
freeSiR wrote:
1、物主本身也是行人,合理使用此公共設施。


1.物主為行人,但物品非行人。相機腳架亦非如同嬰兒車、輪椅、拐杖等行動輔助工具,可視為行人之延伸。休憩景點拍照為正當休閒,但樹立腳架並非橋梁主要用途,更遑論侵犯人行道影響路人通行便利。使用腳架務必注意是否妨害行人通行,以及善盡警示告知行人之責。


freeSiR wrote:
2、本事件中並沒有人身體受到傷害。一直repeat過失傷害,可能是電影看太多。


2.本事件中無人受傷,故受過失傷害方亦無人向肇事方提出告訴。
但此案例為侵佔道路妨害通行之肇事方,向受侵害者提出之侵權賠償,實為罕見。勇氣可佳,足為眾理盲之表率。



freeSiR wrote:
3、版友分享法庭上自己的辛酸血淚史,的確可以讓需要的人以為借鏡;但案件實際上,人事時地物狀況完全不一樣,應避免誤導大眾撞壞東西不用賠的錯誤觀念。


3.您要在夜間橋上置放障礙物導致我絆倒,我當然不用賠。您可於該橋上放上任何寶貴物品侵佔人行道,無需對過往路人警示及告知,若我無意絆倒,保證不會向您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但我也不會賠您任何一毛錢。
若您想提起侵權損壞賠償,如缺法律相關人員我可代為轉介,服務週到收費合理,說告就告絕不食言,必定陪你走完這一遭昂貴又奇妙的法律之旅,對你往後人生大有幫助。

如果同意,你就晚上去陽光橋上架著吧,相機上面別枝花兒就行了,我懂的。
閱。

會有這樣的心得,憑藉的是「上過法院」......

也許是次數不夠多,或許想去的是醫院。

建議你就狠狠的衝一次吧!再把成果秀上來給大家分享。


effo wrote:
不過就您所說的, 如果我是在人行道上直直地撞過我所碰到的所有造成障礙的東西
只要沒有人有辦法證明我刻意為之(例如故意彎過去伸腳踹之類的),
--假設我是鐵布衫不會受傷好了, 所以我也不會跌倒受傷之類的也不會故意找碴好了

是的!!這個情況我上法院我有把握每一次撞壞東西不用賠(恕刪)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twinhead13 wrote:
1.物主為行人,但物品非行人。相機腳架亦非如同嬰兒車、輪椅、拐杖等行動輔助工具,可視為行人之延伸。休憩景點拍照為正當休閒,但樹立腳架並非橋梁主要用途,更遑論侵犯人行道影響路人通行便利。使用腳架務必注意是否妨害行人通行,以及善盡警示告知行人之責。


很矛盾的邏輯,應有進步的空間。(感覺不知道從哪裡COPY來,只改了一些物件,卡卡的)
(1). 即然已定義此橋為休憩景點使用,拍照也是正當行為,那麼相機+腳架也須是行人的延伸,就如同嬰兒車、輪椅、拐杖一樣,不能解讀為侵犯此區域影響行人通行便利。當然就不能為了區分出相機架腳的獨特性,又把一般交通使用的橋梁之用途,引用來否定相機腳架使用的合理性。這樣是前後矛盾的。
(2). 不只有物主需注意是否妨礙行人通行,行人也要善盡注意行進間身體周遭的狀況,避免與其他行人或物品造成碰撞,以維護此區各使用者的安全。

twinhead13 wrote:
2.本事件中無人受傷,故受過失傷害方亦無人向肇事方提出告訴。
但此案例為侵佔道路妨害通行之肇事方,向受侵害者提出之侵權賠償,實為罕見。勇氣可佳,足為眾理盲之表率。


閱。不予置評。

twinhead13 wrote:
3.您要在夜間橋上置放障礙物導致我絆倒,我當然不用賠。您可於該橋上放上任何寶貴物品侵佔人行道,無需對過往路人警示及告知,若我無意絆倒,保證不會向您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但我也不會賠您任何一毛錢。
若您想提起侵權損壞賠償,如缺法律相關人員我可代為轉介,服務週到收費合理,說告就告絕不食言,必定陪你走完這一遭昂貴又奇妙的法律之旅,對你往後人生大有幫助。

如果同意,你就晚上去陽光橋上架著吧,相機上面別枝花兒就行了,我懂的。


閱。
在第一段的前提之下,第三段就沒有成立的理由。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腳架的力學結構設計就是超級會絆倒人的東西,我沒記錯的話 國外許多場所都會明文禁止使用腳架,當然是可以書面申請使用不過 是會用非常誇張明顯的保護措施把你跟腳架與其他人隔離開來.

在行人自由行走的橋上要使用腳架在國外的話我想應該是100%要你去申請使用許可的,不過既然是在台灣那就比較隨便一點也行,不過如果真的可以告人成功那真是世界一奇了.
話說自由先生的風格
讓我想到不久以前痞子x雄的某棟大樓
有一位最後陣亡的p大先生
也是一樣講話很硬
有些法律背景
就好像法律是他定的一樣
完全不顧實務經驗根本和他講的完全不一樣
真的要他去付諸實行
來驗證自己說法的時候
卻想盡辦法推託
或許有些人還有印象吧
這兩位的風格實在太相像了
搞不好自由先生就是該位先生重新投胎轉世了~~
不然小小台灣同時出兩位這樣的法律人才
還真是天佑台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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