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hu wrote:
就空氣大字面上的意思...(恕刪)
這樣就很奇怪!
幫一家公司設計與合作生產產品,享有這系列產品專有權是很正常,這個在很多領域都是這樣。
但是這種往往最多只限於該產品所使用技術或設計而已。
怎麼可能因為ZEISS設計一系列AF鏡頭給SONY之後,所有AF鏡頭需要SONY同意?
實際上,在相機領域,鏡頭設計可能會有買某一家,共同研發等各種狀況,但是機械設計歸機械設,光學設計歸光學設計,沒有聽聞還可以簽下整個自動對焦鏡頭群,那SONY要付出多少?
1993年NIKON發表AF 200/4 D IF-ED Micro

1999年發表Minolta AF 200 F4 Macro APO G

或PENTAX 12-24mm F4

TOKINA 12-24mm F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