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神幫我把結婚公證人P掉

widther wrote:
這張照片就算私文書...(恕刪)

照片不知道會被移為何用,就先放下他
每個案例都不一樣,結果也會不一樣
法律是看實質的,不是單看表面
這是肯定的

那恕我偷懶回答簡單的
用你假設的變造畢業證書來聊

碩士畢業證書屬特種文書
適用於第212條
你舉例為參加公部門甄試後,
被主管發現變造校長名稱
你亦主張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其實你再看一下其他的補充解釋就會發現
"足以生損害"
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
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這才是原意

首先你無權變更,雖然你變更校長為其他人,
證書的文書本質與資格並未消失,但亦屬變造
因為跟正本不符就是變造

其二,您亦坦言看原校長不爽才進行變造,實數行為上之故意

其三,就回到有沒有損害,這就看承辦檢察官的認定,畢竟校長是重要職務,看台大校長遴選案就知道,你換成其他人名理當有損其名譽,損害名譽就有損害之可能

有犯意,有犯行,有損害之可能
那實際上最後嘞,個人認為
要不是罰300就是獲不起訴處分
因為檢察官,法官太忙,微罪就輕輕放下
而不是無罪喔

舉個適用212的跟您舉例很接近
而且你一定知道的案例
護照也是特種文件跟畢業證書一樣
變造,偽造也要受212條的管理

再來看
外交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明文禁止民眾再在護照上貼貼紙

實際上要貼的還是貼
中華民國海關鐵定不管
別國海關偶爾有聽說會管
可是基本上一樣沒管的多

違不違法,當然我是認為違法
不但我知道,某些很想變造護照外觀上的名稱
他們也知道貼貼紙是違法
嗯所以改戴個套套來規避
這些違法行為
抓不抓,同樣也是不抓,可是就算不抓還是違法

以上討論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正確
供參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看來這樓沒幾個人願意...(恕刪)


我昨天後來就有說啦,雖然一開始是請人P圖,但後來有沒有人P,我已經不太在乎了。

因為我覺得留言比P圖精彩多了,也算是一種額外的收穫。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其實很簡單一個方法是...(恕刪)

這idea蠻有趣的哈哈
MUS wrote:
本日笑話一則 敵意...(恕刪)

其實我也是一個猜測啦
畢竟申請01以及ptt帳號的難度差異不小

[DF]JACK wrote:
這idea蠻有趣的...(恕刪)


別再啥有趣了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樓主或您快點把照片放到ptt去請人p圖

我滿想看看兩邊網站的差異

這是社會學很好的觀察指標

「樓主不適應這裡快走不送,你要在那邊怎麼惡搞請自便,至少眼不見為淨!」

說眼不見為淨,但怎麼感覺你相當關注我的發文啊?XD

況且況且況且(因為很重要所以我要說三次),我又不是拜託各位利用P圖來醜化郝龍斌、把他P胖、P醜、P成動物...之類的,我只是P掉而已、只是P掉而已、只是P掉而已。

是你們自己認定:把郝龍斌P成柯文哲,就是踐踏郝龍斌,這根本不是我所想的。

是,郝龍斌跟柯文哲比較起來,我的確比較喜歡柯文哲,所以我才希望有人可以P圖。

然後在你們的邏輯中:「比較喜歡柯文哲=討厭郝龍斌=踐踏郝龍斌」

我也是醉了...XD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別再啥有趣了
坐而言...(恕刪)


大大您那麼有興趣,您為何不自己去試試看呢?

很抱歉我沒有PTT帳號,無法幫您實現願望唷。
sunyearhuang wrote:
如果當事人找不到照片,有人提供依樓主要求的變造圖給當事人。結果法院依圖找來柯P當證人,柯P說當年他不是市長,更沒有主持公證結婚。這證詞可能導致婚姻失效,就有被害人了,不是嗎?。..(恕刪)

法院誤信假照片所以傳柯P當證人,此時對方不會表示反對,表示應該傳郝市長才對?法院只聽一方證詞就下裁決?

這種案子還得傳市長上法庭作證?你想像力真豐富!

sunyearhuang wrote:
我對假設性場景並不感興趣,SO...有興趣的人可討論。..(恕刪)

所以你上面說的那段"如果當事人找不到照片...法院依圖找來柯P當證人"不是假設?是發生過的事實?還是正在進行式?

振振有詞一大堆偽造文書罪,現在到底是誰已經因這張照片是假文書而事實"生損害"啦?還夸夸其談"假設性場景並不感興趣"咧?真搞笑!


P.S 你不是法學素養太差就是有意誤導,我上po也不是回你的文,你不用跳出來回應我的文章,我沒興趣跟你討論。
widther wrote:
法院誤信假照片所以傳柯P當證人,此時對方不會表示反對,表示應該傳郝市長才對?法院只聽一方就下裁決?
這種案子還得傳市長上法庭作證?你想像力真豐富!

看來你不是法律人...
法院最後怎麼裁決,不重要!而是變造的照片是否可能影響判決。
對方找不到照片,都接受了變造照片,不表示根本也忘了當時是誰當市長了。不可能嗎?


widther wrote:
所以你上面說的那段"法院依圖找來柯P當證人"不是假設?是發生過的事實?還是正在進行式?

是假設性,但聲明不感興趣。你可觀察,若這"足生損害議題"持續下去,我是否有興趣回文。

widther wrote:
振振有詞一大堆偽造文書罪,現在到底是誰已經因這張照片"生損害"啦?還夸夸其談"假設性場景並不感興趣"咧?真搞笑!

足生損害的意思,前面己經有人回了。
至於"現在到底是誰已經因這張照片"生損害"啦?",你不知,我也不知,既和議題無關,我也沒興趣知道。
Dupont33 wrote:
照片不知道會被移為...(恕刪)

哈!只改文憑上校長的名字無涉證書法益增減,根本連"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可能"都沒有,而牽涉校長名譽是屬告訴乃論範疇,在偽造文書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絕不可能"訴外裁判"節外生枝主動去追究校長名譽相關事項,你的說詞似有牽強,這是我的看法。因話題已經歪樓甚遠,就此打住。

blowjober wrote:
我完全單純就是覺得...(恕刪)


惡搞別人並不幽默,惡搞自己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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