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dther wrote:
這張照片就算私文書...(恕刪)
照片不知道會被移為何用,就先放下他
每個案例都不一樣,結果也會不一樣
法律是看實質的,不是單看表面
這是肯定的
那恕我偷懶回答簡單的
用你假設的變造畢業證書來聊
碩士畢業證書屬特種文書
適用於第212條
你舉例為參加公部門甄試後,
被主管發現變造校長名稱
你亦主張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其實你再看一下其他的補充解釋就會發現
"足以生損害"
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
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這才是原意
首先你無權變更,雖然你變更校長為其他人,
證書的文書本質與資格並未消失,但亦屬變造
因為跟正本不符就是變造
其二,您亦坦言看原校長不爽才進行變造,實數行為上之故意
其三,就回到有沒有損害,這就看承辦檢察官的認定,畢竟校長是重要職務,看台大校長遴選案就知道,你換成其他人名理當有損其名譽,損害名譽就有損害之可能
有犯意,有犯行,有損害之可能
那實際上最後嘞,個人認為
要不是罰300就是獲不起訴處分
因為檢察官,法官太忙,微罪就輕輕放下
而不是無罪喔
舉個適用212的跟您舉例很接近
而且你一定知道的案例
護照也是特種文件跟畢業證書一樣
變造,偽造也要受212條的管理
再來看
外交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明文禁止民眾再在護照上貼貼紙
實際上要貼的還是貼
中華民國海關鐵定不管
別國海關偶爾有聽說會管
可是基本上一樣沒管的多
違不違法,當然我是認為違法
不但我知道,某些很想變造護照外觀上的名稱
他們也知道貼貼紙是違法
嗯所以改戴個套套來規避
這些違法行為
抓不抓,同樣也是不抓,可是就算不抓還是違法
以上討論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正確
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