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你這是惟恐天下不亂嗎...(恕刪)
既然你頗懂法律,就來論論吧!
第一,關鍵在於『你怎確定圖是當事人同意PO上網來修,即使其中一人同意,另一人不同意呢?』你的前提假設都是PO圖的人,就是本人。我相信只要來這多看幾個修圖文,就知道勢必有惡搞,還會有一個相同的人,前仆後繼來求修圖嗎?........這一點非常不符合常理,不是嗎?你講的前提都是照片等於當事人,如果不是呢?
第二,我也講了,小小KUSO並無不可,但不要搞到拿到內衣、內褲的地步。你真的看完了我原文嗎?哪來講的海綿寶寶、派大星問題.....還是只是看到其他人寫,就跟著寫。請看我文最後一句.........我指的是過份的地方,不要亂指我沒講的話。光是這一點,回應者就有必要解釋,你從哪裡得知或引伸得知,我說海綿寶寶、派大星會讓網友犯法?...............我自己看了很多遍,我沒修過原文,但我的眼睛也看不到我打過這樣的文字。
第三,原本有一張內衣圖,在法律面前不能用KUSO就不故意。犯意只是量刑的考量,並非量刑的必須。否則哪來過失XX罪,過失XX罪哪一個是故意的?故意就不叫過失。或許你會說公然侮辱都是故意,但許多人常會脫口而出
一個字的發語詞『X』,法院的判例是,即使無意,也是公然侮辱,網路很多資料,可以查閱。
第四,肖像權,很多KUSO遊走在法律邊緣,你很難說他不是惡意。尤其我講了,你無法確認照片是否為當事人本人PO,光是這一個前提,許多人都無法解釋了。因為多半的前提假設是........求圖是本人且自願,但至少我看到有一篇不是照片本人求修圖,是幫忙拍照的求修圖。這時如果太超過,就真的觸法。或許你會說是他朋友PO來求圖,挖洞給你跳。但在法律上,那句話不構成不犯罪的事證。
第五,『頭戴內褲、身穿內衣的修圖,如果造成當事人的不舒服,那是道德層次的問題,不見得會到妨害名譽的程度。』......這個非常明顯了,誰會非自願讓然這樣弄還認為沒有妨礙名譽,尤其是加工圖,既是修圖加工,你很難說是無心要妨礙他名譽。
第六,若當事人不舒服,為何鼓勵人家提告是濫用司法資源?對每一個受害者來說,他的傷害都是非本人可以體諒的,司法的救濟是一致公平的。他浪不浪費不是由外人來評斷的。請問你的評斷標準為何?你怎知對他人對傷害的容忍度與你相當?你可以放棄,為何他人就一定要放棄?網路不是有人刊登協助找尋虐狗元兇,並訴諸司法?這就是每人對傷害感受不一樣而訴諸司法的案例。
最後,網管曾諄諄告誡大家,認清網路言論仍須負法律責任(某樓有人提供連結,請自行查閱)。再者,你是就你的認知來說明『本人』對法律一知半解,但你怎知呢?我很少為自己發的文回應,是避免自己為反駁而反駁。但你的最後一句讓我有了回應的動力,因為,我的發言最大惡極頂多扼殺KUSO的笑料,但.....若是有人誤以為『公然侮辱罪』只要非惡意、故意,拿KUSO就可以豁免,那付出的代價可能就是....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