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須知
服務說明:
(一)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隨身攜帶身份證明證件及許可文件、名冊,並隨時接受本處及國家公園警察隊之查詢及檢查攜帶物品;投擲聯應於進入生態保護區時確實投入指定信箱。
(二)生態保護區內常有毒蛇、蟲獸出沒、氣候多變、地形險峻,請自行注意安全。
(三)禁止攜入任何動、植物(包括飼養之寵物)。
(四)禁止污染環境,廢棄物應自行攜帶下山。
(五)除學術研究,經本處核准(持有核准文件)外,禁止摘採、釣魚、獵捕動植物及掘取、撿拾岩石或土壤礦物。
(六)除學術研究人員外,不得擅自離開步道或指定之活動地點。
(七)禁止露營、生火、烤肉、溯溪、戲水、施放煙火、大聲喧鬧及攜帶播放音響器材等行為。
(八)禁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並禁止在區內繫結註記色帶。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定事項。
Mr.Line wrote:
有法令有新聞又有管理...(恕刪)
其實相關規範很多,
明明網路這麼方便,也都會查法務部網站,不知道為何獨漏漁業法等相關


有些資料唾手可得,卻還要上網自曝其短,還兇人,其心可議

根據:
觀光條例第18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3款,「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止捕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
詳細條例:
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
物。
四、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
定著物。
五、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六、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七、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但搜揀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
八、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
九、非法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前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應由管理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有
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公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7
另外還有漁業法44、45條
《漁業法》第 44 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啪啪啪啪
居然還有人說導遊沒講,就不知道這裡是保育區...

也難怪會有人在這邊燒鋼絲絨了

有些資料很好找,真的不要見笑轉生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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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琉球風景特定區燃放鋼絲絨,不僅可能違法又違規
本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果怕人家評論,大可多充實自己本身的常識
或是在行為前三思,畢竟全民狗仔的時代,任何問題被放大檢視實屬稀鬆平常
不是拿著"不知道"和"我覺得"這兩個招牌就可以到處招搖撞騙,
這棟樓多數人都是看不慣李的朋友在網友好心提醒後惡言相向,
這豈不是惡人先告狀? 還是是非觀念已顛倒至此?
我想大家在找的是那個第七條出處...不是您那些啦= ="
再者,就您所舉出之法條,
觀光條例第18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
可否請您把..
#2,#3,#9 這三個順便mark 紅色?
畢竟,這三個我想發生頻率與機率更高...
至於漁業法是否適用於此狀況...
我想...應該....還有需要討論吧?
畢竟..
第 一 條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第 四 條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
第 五 條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中華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在此限。
法條很好找,而且每個法律前面幾條都是闡述其適用範圍。
沒有一個法律是全體適用,並不是特偵組一張票聽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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蟒蛇大,我覺得有些事情至少我自己看,提醒跟指責..基本上已經是一線間了。
是非觀念非常重要,但問題是自己做了多少?
如果自己做不到,卻來指責他人?至少我做不到。
是的,台灣人對於法律觀念是薄弱的。看看現在政治面就好。
詳細也不用在這討論。
pippen660722 wrote:
蟒蛇大..我想大家在...(恕刪)
http://www.fa.gov.tw/cht/ResourceConservationData/content.aspx?id=18&chk=701bcbc8-ce44-4d1e-9d85-8ace6125930d¶m=pn%3D2
琉球漁業資源保育區,全島都在範圍內
先前已有遊客抓海膽遭到漁業法罰款,
也就是在保育區內任何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都會受到相關罰則規範
當然開罰與否仍需要法院等相關單位來認定,
不過我已經將照片及相關資訊函送至農委會及海巡署,
詢問是否違反相關法規,如有收到回覆在上來分享。
放個鋼絲絨多賺了幾個讚,但卻賠上幾萬塊
可以買個好鏡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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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觀念非常重要,但問題是自己做了多少?
如果自己做不到,卻來指責他人?至少我做不到。
是的,台灣人對於法律觀念是薄弱的。看看現在政治面就好。
詳細也不用在這討論。
我想這邊多數人都是做得到不在保育區內燃放鋼絲絨吧?
以您的邏輯來說,這邊只要能做到"不燃放"就有資格來指責/提醒他,不是嗎?
再說,您做不到,不代表其他人做不到
而且李某他的行為是不僅違規更可能違法
相信01板上優秀的版眾都是不會違反明確的法律規章的吧?
以您的邏輯來說,這邊只要能做到"不燃放"就有資格來指責/提醒他,不是嗎?
再說,您做不到,不代表其他人做不到
而且李某他的行為是不僅違規更可能違法
相信01板上優秀的版眾都是不會違反明確的法律規章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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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您的意思是其他行為就可取了...了解!
只要不去做施放鋼絲絨,我想怎樣都可以囉?
這些年環保議題的發酵或者討論,我相信範疇不是這樣"狹隘"。
而照您的說法,只要我不殺人就可以指責殺人犯,然後我自己其實是搶劫犯?
好像這個標準評斷用的水平怪怪的....
還有,大大,您覺得沒看到就代表沒做了嗎....呵呵~
是啦,或許不會放在01上取暖或找罵...我相信這點。
看那樣多年了,也見怪不怪...
如果大家都如此優秀..我想不會很多攝影點都出問題了。
就如同前面幾個大大說的,這問題某方面的重點是比例原則。
小蟒蛇 wrote:
是非觀念非常重要,但問題是自己做了多少?
如果自己做不到,卻來指責他人?至少我做不到。
是的,台灣人對於法律觀念是薄弱的。看看現在政治面就好。
詳細也不用在這討論。
我想這邊多數人都是做得到不在保育區內燃放鋼絲絨吧?
以您的邏輯來說,這邊只要能做到"不燃放"就有資格來指責/提醒他,不是嗎?
再說,您做不到,不代表其他人做不到
而且李某他的行為是不僅違規更可能違法
相信01板上優秀的版眾都是不會違反明確的法律規章的吧?
+1
只要是沒有做的人都有資格指責他阻止他 -> 這應該不用講吧!?
如果自己有做真是沒資格講對方哩

就有一些人喜歡我行我素被人糾正還在那裏大小聲問候人家媽媽
我想~樓主會PO到01這裡來應該是想要讓大家都知道這事,尤其是01的記者朋友們

如果每個人都在那裏講"比例原則",那工廠排放廢水這麼嚴重都沒被罰我也來排一下廢水好了
反正比例原則嘛~政府開罰前一定不會先罰到我....是這樣的意思嗎!?
不能做就是不能做啊~誰還在跟你比例原則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