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攝影比賽!

jerryjau wrote: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恕刪)

沒有!直接連拍就可以!
jerryjau wrote:
如果將同一個景拍攝兩張(畫面一樣, 時間不同), 這樣有違反重製或複製的規定嗎?


同一個景拍攝兩張,基本上要每一個像素都100%一樣是絕對不可能的。

所以根本沒有著作權的問題喔!

如果這樣就有著作權的問題,那很多地方都不能拍照了 囧
www.cycliving.com
數位化的照片,也能利用後製及修改來達成像素資訊不同,
同樣也能將別人的作品做"翻拍"及修改...但是拿別人的作品翻拍雖然畫素不同但還是算違法的吧!?
如同今日的熱門文章 "!!!我拍的照片被雅虎購物中心盜用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64&t=490335
雖然被修改過, 但本質上依舊是違法行為...

利用翻拍別人作品的方式變成自己"拍攝"的作品,(違法?)
以及將"同場景"連拍的其中一張簽切結書給他人,(不違法?)
兩種能得到的畫面一樣, 卻得到不同結果, 判定上不會有問題嗎?
jerryjau wrote:
數位化的照片,也能利...(恕刪)

只要有差0.00000001秒
太陽的位置就不同,光線也不同,絕對不一樣
就算賣了其中一張,剩下的也跟其他的完全不同
============================
以上都是亂扯,總之連拍不影響版權
喜歡喵咪的秤子 wrote:
就只能放在家裡自個兒欣賞,想要放在個人有公開的 blog 上...(恕刪)

還是不清楚嗎?
因為有著作權的保護,作品你的就是你的,
即使你參加這比賽,你還是可以拿出來給別人看,
甚至辦個免費影展都沒關係!
放上網站也OK,只要沒被拿去做商務行為(當然一般網站或多或少都有,所以自己架最沒問題),
你的作品都還是你的,沒〝只能放在家裡自個兒欣賞〞這回事!

前面有人說與一稿多投,或一魚多吃不同。
那反過來問好了,假如你不是一開始就抱著一稿多投的心態,
那參加這比賽何損呢?
(一件作品就一次賺錢的機會,沒得獎,就不再拿來賺錢就好啦,
只要沒商務、營利,你愛怎麼用都行!這不就是禁止一稿多投的精神嗎?)

還有人說,並不是沒個人都有獎,
那我買彩券,沒中獎可以退我錢嗎?不能退是不是就不合理?
想獲利,就必須有風險,不是嗎?

至少人家〝事前〞寫的很清楚,沒給你來陰的!
至於合不合理,每個人觀點不同,認定也不同,這應該都給予尊重,
別人云亦云……
另外,這標題,下的實在很差!
vwing wrote:
還是不清楚嗎?
因為有著作權的保護,作品你的就是你的,
即使你參加這比賽,你還是可以拿出來給別人看,
甚至辦個免費影展都沒關係!
放上網站也OK,只要沒被拿去做商務行為(當然一般網站或多或少都有,所以自己架最沒問題),
你的作品都還是你的,沒〝只能放在家裡自個兒欣賞〞這回事!...(恕刪)

呃.....請問這些結論, 是您在法律上的見解嗎? 還是純粹自己推測的? 可否引述實際判例?

就小弟對著作權的了解, 本案契約有兩個重點:

1. 「著作財產權」全部歸入主辦單位, 原創者已經拋棄此權利
2. 契約中要求原創者, 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基於這兩點, 小弟實在不知道, 您所說的那幾項(粗黑部分), 要如何實施才不會違反契約?

由於「著作財產權」已經轉讓, 故原創者不得自行行使此權利, 其中包含: 重製, 出版, 修改...等(所有權利喔), 這些並不會因為「是不是商業使用」而有所不同. 即使您沒有商業行為, 只要主辦單位不同意, 就算違反契約.

其次 由於「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的要求, 故即使您能夠取得上述重製或出版的權利, 但是您卻「不能對外宣示這照片是您自己拍的」. 請問, 如此一來, 還要開什麼影展? 有人開個影展, 卻不能告訴觀眾是誰拍的照片嗎?

您最有趣的一句話就是:「...因為有著作權的保護....」, 殊不知, 在這個契約裡面, 正好把您應該可以被保護的部份, 通通都預先放棄了!! 將來上了法院, 法官也只能回您一句: 「當初是您自己自願都放棄的啊!!」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raytracy wrote:
呃.....請問這些...(恕刪)

下列1、2、3先看完!
了?

1.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著作人格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因此著作人格權無法成為移轉或授權行為的標的。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2.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因此,著作人格權可說是永久存續。

3.著作人格權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例如約定利用人利用著作時,可以不要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可以作任何修改等,只是這種約定僅有債權的效果,在約定的雙方之間有效,對於約定以外的人,就沒有效果。所以,若有其他人在利用著作時,未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作任何修改而損害到著作人名譽等,著作人仍得主張著作人格權。

約定不行使,是指主協辦單位,用你的作品時,可不標你的名字、可修改、可公開發表,
而你不能告他的意思,即不行使你的權力,
不是著作人不能使用或展示自己作品!

若是單位本意是指,著作人不得行使,
那是與法律抵觸(因為第1點︰不能為授權行為之標的),無效的!

前面MasaruRi網友也有清楚的敘述了!

這樣清楚了?
raytracy wrote:
當初是您自己自願都放棄的啊...(恕刪)

算再補充好了,
著作人格權,當你的手指按下快門那瞬間,你想放棄都放棄不了了!甚至死亡!
所以,別怕別擔心,OK?

您說我有趣,我倒覺得,
因為不懂,或似懂非懂,然後又天真的以為別人有趣的人,
也是滿有趣的!
攝影比賽阿
有的還會重複得獎
甚至1人得7獎也有
滿誇張的

不管什麼條款,我都不參加了
vwing wrote:
約定不行使,是指主協辦單位,用你的作品時,可不標你的名字、可修改、可公開發表,
而你不能告他的意思,即不行使你的權力,
不是著作人不能使用或展示自己作品!


那麼,請教這位大大,參賽者被約定不能行使著作人格權時,如果在作品下方標示"非原攝影者"的姓名,是不是參賽者也拿他沒輒??

例如參賽者王小明送件參賽。但是因為約定不得行使人格權,所以主辦單位可以任意的在作品的下方標註:本作品由張大偉拍攝

這種情況下,請大大描述該怎麼保護王小明的權益??


就算主辦單位的比賽規則沒有觸法,仍舊是不合情理而且有騙作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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