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誰有權授權?由痞子英雄首部曲宣傳海報爭議談起
很清楚的解釋了改作權的權力及限制,
樓主只要看這篇就夠了,
其他人說什麼都不要動搖你爭取應有權利的決心,
加油~
powerslide wrote:
殘念
請再看清楚
...(恕刪)
你說的部分是指林先生為何被告的原因,你再看看他為何被判無罪的原因。因為這是刑事庭,違反著作權在刑事上以有無犯罪故意為依據,林先生在事後積極取得畢卡索畫作商品畫權所有者MBI公司的授權,因此他可以主張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故意(在民事則是另一回事)。若以痞子英雄這案子為例,若劇組當時跟攝影師聯絡時,表示當初是在不知情下誤用,並願意取得授權,那在聯絡攝影師之前就已經使用的問題,在刑事庭上就可能認為並無犯罪故意。但目前看來並非如此。
powerslide wrote: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這部分你又弄錯了,你引用的部分是被撤銷部分,最高法院的意見是:
查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
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
,亦不因登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
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
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
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專有權利。」,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
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
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這案例與樓主狀況不完全相同,但也不會變成國揚的衍生著作可自行授權第三者這種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