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原來台灣的法條是這麼死的,
死到連不相干的兩件事情都可以只用一種判例就作依據,
連根據現實情況的不同都不能有不同的探討,
錯了就一定得錯到底,
不能討論也不能改,
這完全市跟林英典解讀法律的方式一樣阿!
說來說去結論是:

"有良知的還是有良知,沒良知的還是沒良知!"

讓法官去判吧!

"法官如果有良知還是有良知,如果沒良知那也還是沒良知!"


我們都是和電腦賽跑的人~
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懂,這照片到底在高雄的那個地點拍的,很像去拍看看耶。

Cudacke Dees wrote:
原來台灣的法條是這麼...(恕刪)


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dawsonliu wrote:
我也推賴文智律師這篇...(恕刪)


這篇裡面有講到一個重點
也就是樓主說到的
她的照片並沒有被"買斷"

而且我也認為這篇文章的內容比某P大精彩多了
如果你為了某件事站出來,永遠都會有人支持你或反對你。如果你不表明你的立場,永遠都沒有人會支持你或反對你。
法律本來就是死梆梆的存在那

就看"執法"的人怎麼解釋

當然也就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當那些人都玩不下去的時候

就是大法官的表演舞台了


樓主這個案例

如果一開始就告建設公司違約

依當初授權的條約

應該可以拿更多

或者寫信要求電影公司談授權也行

只是一開始樓主態度強硬

要求的點電影公司無法達到

電影公司也拉不下臉來

當然現在變數就多

應該是3輸

不要認為就算這個案例告贏了

[往後會損失的更多]

痞子的臉書,講白一點就是不爽主角被換掉,借題發揮罷了




我個人倒不這麼認為是3輸...
電影公司不扯出建設公司.-輸.而且輸很慘.賠掉商譽.個人信譽.還要還錢兼付罰款(考驗大家的智慧)
電影公司扯出建設公司..輸..建設公司須賠償違約金.
樓主-勝..得到應有賠償..輸...網路鄉民酸葡萄..恐怕連著作權蟑螂這種話都會出來.
powerslide wrote:
殘念

請再看清楚
...(恕刪)


你說的部分是指林先生為何被告的原因,你再看看他為何被判無罪的原因。因為這是刑事庭,違反著作權在刑事上以有無犯罪故意為依據,林先生在事後積極取得畢卡索畫作商品畫權所有者MBI公司的授權,因此他可以主張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故意(在民事則是另一回事)。若以痞子英雄這案子為例,若劇組當時跟攝影師聯絡時,表示當初是在不知情下誤用,並願意取得授權,那在聯絡攝影師之前就已經使用的問題,在刑事庭上就可能認為並無犯罪故意。但目前看來並非如此。


powerslide wrote: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這部分你又弄錯了,你引用的部分是被撤銷部分,最高法院的意見是:

查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
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
,亦不因登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
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
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
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專有權利。」,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
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
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這案例與樓主狀況不完全相同,但也不會變成國揚的衍生著作可自行授權第三者這種事。

yun2005 wrote:
你說的部分是指林先生...(恕刪)


+1

懂法律的人一下子就抓到重點...我是瞎子摸象...土法煉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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