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joey wrote:
此張攝影作品,為本人...(恕刪)
樓主我們都支持您!不過建議您...
前幾樓都有網友提出關於如何後製或是修改的部分,有鑑於此,建議您可以準備完整資料。我的意思是,樓主舉證的一些照片,希望您可以留存實體;比如像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高雄市藝文活動月刊(十二月份)實體印刷品。
比較擔心的是新聞曝光後,劇組可能會把底圖抽掉,在官方網頁、各大宣傳媒體、海報、影院等處所,在某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重新換上新製圖,這麼一來可能後續會有死無對證的疑慮,大部分的業者,似乎都只願意接受風險小的失誤、好比說是製圖人員的疏失,而不願意大方承認錯誤來對當事人致歉。而事實上或許已經有重製散播的狀況。
另外就各網友舉證的部分,樓主再去趟影院拍攝海報上較為細節的部分,好比某一棟大樓的房間燈光,有哪幾間開啟。另外,提出告訴的話,建議您可以準備好自己的原圖檔之外、再準備好當初拍攝的相機機身、鏡頭,說明時間(幾時)、證明照片上的EXIF是原著!(製圖這部分小弟就不太擅長了。)
再者,不知道您是否有保存該劇組在一開始到現在與您連繫、或是電話的任何資料?好比在今年七月第一次與您接洽時是用哪個號碼或是E-Mail。是在幾點幾分撥打?總共打給您幾次?每次的通話內容為何?可以的話申請通話明細,並把每次的談話內容作成清單。屆時若對方想推卸責任或推來又推去,才可以明確找到事主。
確定提告,就必須好好把以上的各種資料準備齊全。或許真的是製圖師壞了一鍋粥,但真相有必要查明!不過仍要小心對方提出民法上要約與承諾這方面的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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