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未取得授權,直接連結我的影片,這樣做合理嗎?

政府單位公然漠視智慧財產權
先登告大報頭版1/2道歉文
再來談版權與賠償問題
加班是很矛盾的,有了鈔票,卻換來一身的疲憊
可是你不是放在youtube上面嗎....??

youtube不就是分享給大家看嗎?

我不懂法律,只是想表達我的疑惑.

哇 , 原來這影片是大大拍的 , 我好喜歡
不過這影片我是由 g+ 中看到的

Hyde671 wrote:
這位仁兄 你真得懂嗎...(恕刪)


這影片是原作者自己上傳到youtube的吧,到底是誰不懂啊
這作品實在太令人感動!

可系統要15個字才能留言....XD
Hyde671 wrote:
這位仁兄 你真得懂嗎...(恕刪)

這位仁兄,這影片是作者自己放上YOUTUBE的

bhis wrote:
非也
是因為有爭議故而下架
不管自己對不對(其實是他們也不知道自己對或不對)
這就是政府跟一般人想法不一樣的地方


所以就是不妥當,
還不是一樣= =
或許有點不妥當.....但其實沒違反智財.....
提供連結....並非複製行為....
其實,我有時也會 google 找自己的作品時,也有發現很多網站,包含公家機關在內,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直接連結我的照片,有的比較好的會註明一下出處,有的就什麼都沒提
分享連結或許觀感不好,但就我所查到的資料都是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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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民國97年10月21日 電子郵件971021C號函釋
又如係在部落格中提供連結,或嵌入youtube的影片(實際上亦是一種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部落格進入他人網站收聽、瀏覽,因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民國96年6月25日 電子郵件960625號函釋
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http://bird.candyz.org/ http://www.flickr.com/photos/liojijimimi/
我個人認為多一個平台幫版主您宣傳,不見的是一件壞事啊,如果一大堆免費平台都放你的影片,這對你而言不僅有免費宣傳效果,更是實力受到大家肯定的証明啊。我知道大大您氣的是前腳談判破裂,後腳私自播放這點令你不恥,不過我去打聽了一下,花蓮觀光資訊網是由縣府的觀光旅遊處管理的,不知是否跟你之前商談的對象是否相同??如果是不同單位,那就可能是誤會一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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