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illgates wrote:
今天外出 看到某科技...(恕刪)
參考著作權法
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
著作。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已經幫你問過律師,樓主就放心去拍吧。
很多大公司都只是在仗勢欺人,欺負一般老百姓不懂法律或是怕被告。所以樓主你就回去給他好好多拍幾張,再貼上01來給大家欣賞,包准你不會出事,也不用跟該大樓簽啥鬼同意書。
請注意就算是商業利用也是可以的,比如你要做成明信片來賣,也沒有關係,除非你影響到該建築著作所有人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看第65條,他是做科技廠房,你是賣明信片,一點都不相干,除非你去學他蓋一棟一模一樣的廠房出來)。
警衛說怕Copy不能拍,但是重點是在Copy建築著作(就是指蓋一模一樣的建築),而不是拍照。另外,要記得你拍的照片是你自己的攝影著作喔。亦即你可以主張你的著作權。
realmantw wrote:
單"法律'上,這個事件(道德魔人請勿任意延伸),你沒犯任何罪
反過來他擋住你不讓你走-犯了妨害自由罪
他請你刪掉照片-你自己刪了,他無犯罪(就是說你可以不理他,他要來刪除你照片-犯搶奪罪)
這應該是正解
realmantw wrote:
你拍完用於商業用途或上網發布-那你就有事了.....(看你做了什麼-各犯不同法律)...(恕刪)
這個不見得,大部分情況下是沒事的,下面有正解。
宅男乙 wrote:
拍攝101大樓作成明信片是否侵權?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bbs_read&id=987&reply=987
問題是~進入園區範圍內您可能已經進入私人產權,大部分園區內的馬路亦屬於私人產權,不是公共道路喔!
當您進入園區內,您就必須遵守園區內共同協定規章,所以當園區警衛要求您離開~停止拍照~強制驅離等,都是合法的行為,因為當您拿出相機準準備拍照時,您的腳底下踩著土地是私人產權,業主警衛請您離開如遭拒,還可以直接報警驅離,甚至會有侵權問題!
還有那個偷偷帶相機入廠那位,跟各位報告一下,台積電給的獎金給的最阿煞力!萬一被檢舉~您的老闆包含上包的大老闆,可能會被罰站幾小時+寫一堆悔過書+一堆改善計畫,最差狀況您的直屬工程師也要一起!且還必需在門口協助pop檢查一星期以上.
當然最爽的是檢舉人,獎金可不是幾大張而已~
我家小妞蛀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