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尊重別人有不被拍攝的權利

bgbear wrote:
我覺得BSA大有點誤...(恕刪)....所以說自然人原告必須主張人格權有確實受到損害時,告訴才能成立

我在前面也說過, 如果在公開場合未經被攝者同意就強行拍照的人只是把拍下來的照片作為自己欣賞, 並不公開展示, 說實在的不構成具體權利侵害的問題, 這就只是攝影者做了了令被攝者不快的行為, 這種建立在別人的不愉快上的行為只能說是非常不禮貌的行為而已

至於走在路上彼此看來看去, 這個是無法舉證人格權受到損害, 因此而提出告訴恐怕也不會成立的

我想強調的只有一件事, 那就是不要讓攝影這個動作成為別人所厭惡的事情....

如果您真的注重自己的隱私, 只想強調 [不要讓攝影這個動作成為別人所厭惡的事情]. 那麼您其實只需要在白天戴上墨鏡出門, 而不是上來轉載法條.

攝影者做了令被攝者不快的行為 v.s. google earth 公然刊登各國的軍事基地照片. 但是美國政府都沒要 google 撤下照片了.


海軍陸戰隊麥拉馬航空站


華盛頓特區, 白宮
BSA wrote:
如果您真的注重自己的隱私, 只想強調 [不要讓攝影這個動作成為別人所厭惡的事情]. 那麼您其實只需要在白天戴上墨鏡出門, 而不是上來轉載法條.

攝影者做了令被攝者不快的行為 v.s. google earth 公然刊登各國的軍事基地照片. 但是美國政府都沒要 google 撤下照片了.


海軍陸戰隊麥拉馬航空站


華盛頓特區, 白宮


BSA大在講的是另一件事吧, 就是景物或者建築物是否擁有肖像權, 這跟我要強調的自然人肖像權是不一樣的

士多啤梨踢皮球
BSA wrote:
如果您真的注重自己的...(恕刪)


那不曉得BSA大贊不贊同這個阿伯的行為呢
士多啤梨踢皮球
bgbear wrote:
BSA大在講的是另一件事吧, 就是景物或者建築物是否擁有肖像權, 這跟我要強調的自然人肖像權是不一樣的...(恕刪)

您不主動戴上墨鏡卻反而要求別人不得拍攝, 這不是 [化主動為被動] 還期望成功! 真正想維護自己身份隱私的人應該也不會上網公開討論: [今天在XX路被拍到了, 應該怎麼辦?] 這不就是被攝者主動證實街拍照到的路人甲的真實身份! 即使外星人真的在 51 區被拍攝到, 美國政府/美軍基地主管也只能對外宣佈: [我們正在開生日派對/化裝舞會], 而不能用 [交出你的SD記憶體卡]!

簡而言之: 您希望改變一件以國家的地位都無法改變的事實. 古早時常見的告示牌 -- [XX重地禁止攝影], 只是人造衛星滿天飛的年代, 立著這種 [此地無銀三百兩] 的牌子反而讓人更想上 google 一探究竟. 也就是所謂的掩耳盜鈴遇蓋彌彰! 真的想保護自己身份隱私, 也許就不會在公開的論壇討論 [今天在XX路被拍到了] .

標題: [請尊重別人有不被拍攝的權利] 的反面敘述是 [請尊重別人的攝影權]. 在公開的大街上, 攝影師沒禁止您戴上墨鏡, 更沒禁止您離開拍攝區域; 您卻希望在公開的大街上禁止攝影師拍攝到您. 那麼究竟是誰 [妨礙自由] ?
bgbear wrote:
那不曉得BSA大贊不贊同這個阿伯的行為呢


板大遇到的這位阿伯的行為相信沒有人會讚同
但想指望透過法律來阻止又不實際

因此 BSA 大大才提到用主動的方式保護自己
戴帽子, 戴墨鏡, 讓對方拍不到能代表自己的照片, 消除人格被侵害的可能性

想起來的確很俗辣
為什麼走在街上人家要拍我, 我還得趕快戴帽子戴眼鏡, 跟做賊一樣...
可不可以給他一支中指拍? 這樣他每欣賞一次就等於X他一次
咦, 這麼說來還挺解氣的! 希望不會犯法...
人有決定自己品味的權力, 何苦為了小事降低自己格調.
呵, 沒關係啦
這就像喝酒一樣, 牛飲傷身, 小酌怡情 (其實我的道德標準也蠻奇怪的)
當心理被壓迫到一種極限的時候, 適當的宣洩也是健康的
板大也是不爽到極點忍了好多天才上來開板討論
再說如果對方公布這些照片出來, 剛好告他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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