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bear wrote:
我覺得BSA大有點誤...(恕刪)....所以說自然人原告必須主張人格權有確實受到損害時,告訴才能成立
我在前面也說過, 如果在公開場合未經被攝者同意就強行拍照的人只是把拍下來的照片作為自己欣賞, 並不公開展示, 說實在的不構成具體權利侵害的問題, 這就只是攝影者做了了令被攝者不快的行為, 這種建立在別人的不愉快上的行為只能說是非常不禮貌的行為而已
至於走在路上彼此看來看去, 這個是無法舉證人格權受到損害, 因此而提出告訴恐怕也不會成立的
我想強調的只有一件事, 那就是不要讓攝影這個動作成為別人所厭惡的事情....
如果您真的注重自己的隱私, 只想強調 [不要讓攝影這個動作成為別人所厭惡的事情]. 那麼您其實只需要在白天戴上墨鏡出門, 而不是上來轉載法條.
攝影者做了令被攝者不快的行為 v.s. google earth 公然刊登各國的軍事基地照片. 但是美國政府都沒要 google 撤下照片了.

海軍陸戰隊麥拉馬航空站

華盛頓特區, 白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