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dogslave wrote:
其實大家都懂,拍到了...(恕刪)


不, 老P自瓜的意思是不管何不合邏輯, 有沒有根據, 只有他說了算.
我只有一個疑問 為什麼律師可以那麼閒 可以整天掛網

powerslide wrote:
Bingo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正確解答就是如此


所以說到底是為什麼給你快兩個月的時間,
你還沒辦法拍一張出來?
這張既是你所謂沒有人跟其他光源亂入的照片,
只是重製建築物,
為什麼你重製不出來?

價格問題嗎?
不然你開個價好了!

kaiyuu wrote:
我只有一個疑問 為什...(恕刪)


考到律師執照不代表就找得到工作,即使找的到工作也是由助理做起。
這跟執業或合夥人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也並不是每個同學都可以達到那個境界。
也有很多同學考到律師執照長期失業的。
大概就是這一群吧!
powerslide wrote:
powersl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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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15:5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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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k9527 wrote:
根據你的理論...(恕刪)


我的什麽理論啊

樓主是因為以建築著作為拍攝對象才有原創性的問題

可駱駝和樹木可沒有著作杈

所有不用再硬凹轉移話題了


這就是觀點的不同,攝影師以180度全景表現,而P大只看到建築物,所以不覺得有原創性 (視野不夠廣)


powerslide wrote:
powersl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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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18:0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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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slave wrote:
所以P律師的意思是:在台灣,只要是單拍建築物,如果照片中沒有任何其他亂入的人或物或設計光源。那照片就沒有所謂的版權?



是這樣的意思,對嗎?


Bingo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正確解答就是如此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攝影師的訴求為180度大景,帶了360度雲台,照了6-8張,回家後再加以剪接與後製,您所銳而為施以創意是不存在的

在你的Post #1472 Thin Copy right



那是錯誤的例子
因為橋樑與路道同屬於建築物



最後一個問題,比較兩張圗,請告訴網友們從你的logic,為什麼有被侵權?
原稿:



更美的駱駝之吻:



照你的Post #1472 Thin Copy right 所說: 建築物外觀任何人階得主張合理使用,攝影師並不擁有獨占性
而且當你照這照片時,你並沒有去移動那駱駝,也沒有把樹放過去,更沒有教駱駝如何擺Pose,所以並沒有原創性

而我的照片?樹是我加的,樹是我移的,在籃天上我又加了月亮,在黃土上我加了也移了駱駝,充滿了原創性,而我更不要經過你的授權,因為沒有一樣是你的,所以請再告訴大家有沒有被侵權?如果有?在那?

兩張照片的差別:
1. 一隻駱駝對五隻駱駝
2. 一顆樹對三顆樹
3. 沒有月亮對有月亮
4. 看不到駱駝頭對看到駱駝頭

相同:
1. 藍天 (無原創性)
2. 黃土 (無原創性)
其他再也沒有了,為何告我侵權?難道又是P大說了箅了?

powerslide wrote:
法院判決是您說的啊怪...(恕刪)


你還真滑溜

法院案件和解的實際情況可能有
1 當事人煩不勝煩大不下去了求和解
2 當事人取得合理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賠償
3 被告發現官司不可能打贏而為了面子只好求私下和解(這個案子最可能的狀況)
4 bla bla bla`~~~~

私下和解理由可多了,但是千萬理由跟結果都必須了解被告是有犯法的,或提告者自己發現證據不足或種種理由而撤告。
但是以本案實際狀況來說,劇組急忙撤下海報宣傳網站等該圖片表示可以排除提告者有明顯證據證明著作權被侵犯,否則以小蝦米碰大鯨魚怎麼可能那麼快就合解讓樓主消聲。表示有簽噤聲條款,簽禁聲條款大概就可以推定樓主以經達到目標的到相當數目的賠償了。

至於P大你就不用在掰了,以你的功力騙騙入世未深的學生還可以,成人世界是不跟你玩這一套的。
關於你扛得獎評審出來曬太陽這檔事,你就那麼深信這樓的網友沒有這些評審的朋友?
我相信這些前輩老師會很無奈為了評審出席費而沾到這老鼠屎。
你還是適可而止吧!

世界地理得獎金是鼓勵金並不是買照片費用,這點要搞清楚,
區域性的比賽滿滿是,活動就是活動,跟國外雜誌裡的專案專題報導是兩碼子的事。
就評審還說多數還是深信參賽者是誠實善良的, 但就是會有老鼠屎賤賣多數人的善良,今年得獎的蜻蜓事件就是明顯例子。怎麼又是世界地理的比賽出包!這麼一搞你說這獎項的地位是不是每況愈下?

為甚麼會有這總結果,說穿了世界地理跟探索頻道也面臨經營困難的窘境。

cklee wrote:
你還真滑溜法院案件和...(恕刪)


CK 兄、我倆認真了,都輸了:D

請教您覺得我駱駝之吻以P大的Statement有無侵權

Hsin Huang wrote:
CK 兄、我倆認真了...(恕刪)

當然有~只要是老p看到的拍到的想要的都是他的
為什麼呢???
因為他說的算阿
不過只會說卻做不來的老p
還是不敢面對他自己說的天下無敵照片(照片勒還不拍來)
只有自己才有原創性~真是令人瞧不起他
powerslide wrote:
法院判決是您說的啊怪...(恕刪)


再來我啥時要求要法院判決阿~原始的整句話我po給你



帥哥武藤說~~~

樓主的作品包含內有的所有景物為單一作品
只有你這種不懂法律的人只會抓著建築物來
反駁該作品沒有原創性沒有著作權
一看就知道是為了保護而保護為了反對而反對
想鑽法律漏洞來證明自己有多會
在我看來只是小朋友一名早早退去吧你



老p說----------------------------------

你懂法律?

那以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怎麼一回事啊?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1) 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指稱攝影著作,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查本件被告甲○○及錦通公司於前揭網頁上所張貼之告訴人型錄上之文字,均屬就告訴人如新公司產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做單純描述,其著作所表彰之精神作用之程度,尚不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難認已達應給予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

(2) 被告甲○○於前開網頁上所張貼告訴人如新公司型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機拍攝實物之照片,亦屬對於

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

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上開照片,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尚難認屬受著作法保護之創作。



你倒說說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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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哥武籐說~----------------------
別轉話題了啦~你拍來看看
我看看那理不單純
我想看你怎麼拍
請問法院什麼時候說版大的作品是單純的阿?
別拿別的案子來說這張照片~
說不贏就拍贏給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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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卻想用斷章取義來模糊焦點說我一定要法院來判決~下流之舉
你喔~想做下流事就來這招.真的是很不入流的假律師

~武藤~ wrote:
你喔~想做下流事就來這招.真的是很不入流的假律師..(恕刪)


別亂說,真律師假專業,那我的駱駝之吻無法參加比賽了?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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