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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6491960
allen640829 wrote:
有關狗仔拍藝人被告的判決書 . 裁判書
關鍵文句 [即無故接續以照相機拍照及攝影機攝影之方式,竊錄丙、甲、丁、乙與友人在臺北市○○區○○路二五六號別墅內聚會之非公開活動照片及錄影帶,拍得後攜回壹週刊雜誌社]
而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所謂「非公開」之意,係指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至於被告辯稱:曾經報導在墾丁海灘吸毒之搖頭派對,係在海灘以照相方式蒐證,此種蒐證方式並不違法云云,惟查:海灘屬開放空間,在海灘之活動並不具場所之隱密性,與本案情節不同,被告此部分辯解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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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64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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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649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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