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別急著問我,你先說說你到底有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其實你問的問題我之前的文章早就寫過了,你不看怪誰?
fujen1221 wrote:
同理來說 ,
兩個人之間交談的內容 ,
在未經過對方同意下 ,
你是不能做錄音這件事 .
這樣解釋您滿意嗎 ?

雖然很同情你,但是你還是錯,錯在你不僅不懂法律,連中文程度都有問題!
請你看清楚"竊錄他人....談話"
非交談者才叫做"他人"好嗎!...(恕刪)


那跟你交談的人叫甚麼 ?
難道是自己人....
aaaaaaaaaaaaaaaaaaaaa
"那跟你交談的人叫甚麼 ?"
以第三人的立場稱交談者為"交談的當事人"或是"交談雙方".
以交談者的立場稱為"對方".

唉,這年頭上網還要當小學國語老師....唉
ncuaska wrote:
好不容易看到這一頁…...(恕刪)


簡單一句"不違法"
簡單理由"大街小巷都有監視器"所以接拍不違反刑法!
allen640829 wrote:
有關狗仔拍藝人被告的判決書 . 裁判書

關鍵文句 [即無故接續以照相機拍照及攝影機攝影之方式,竊錄丙、甲、丁、乙與友人在臺北市○○區○○路二五六號別墅內聚會之非公開活動照片及錄影帶,拍得後攜回壹週刊雜誌社]

而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所謂「非公開」之意,係指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至於被告辯稱:曾經報導在墾丁海灘吸毒之搖頭派對,係在海灘以照相方式蒐證,此種蒐證方式並不違法云云,惟查:海灘屬開放空間,在海灘之活動並不具場所之隱密性,與本案情節不同,被告此部分辯解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BSA wrote:
關鍵文句 [即無故接...(恕刪)


嗯,乖,功課做得好!但是還是有一點點瑕疵
對於硬坳者重點在於
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fujen1221 wrote:
先別急著問我,你先說說你到底有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其實你問的問題我之前的文章早就寫過了,你不看怪誰?
...(恕刪)

何必自圓其說呢 ?
我從前面就在講 ,
"公開" 與 "非公開" ,
不是你來幫我認定或決定的 .
BSA wrote:
關鍵文句 [即無故接...(恕刪)


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

您也知道這句是重點啊 !
"個人主觀" 是對當事人而言 ,
而不是用"你的主觀"去對當事人 .
aaaaaaaaaaaaaaa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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