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社群網站得知這一件事, 對於該旅行社當然印象大大降低.建議文章作者保留證據保留書面溝通的相關文件若是要當面溝通,或是電話溝通,留意溝通的氣氛. 氣氛不好, 別動氣, 先離開.第二次聯絡的時候 先告知對方要錄音,同意之後再溝通, 不同意, 那就不用再溝通啦...(可不能側錄, 我們不是警察或是執法人員)(錄音的原因當然就可以說是因為旅行社的來信提到律師啦 事務所啦 上一次的溝通氣氛不好啦 小蝦米的一般人覺得需要自保 等等)這封旅行社出的文件還好啦開門做生意的 總是會有準備旅行社把文章移除算是表示善意接下來 真的 看文章的作者的想法了是要對方道歉? 公開道歉? 私下道歉? 還是要什麼? 找媒體的爆料專線?
他的回覆很中性阿,如果現在就道歉了,不救代表自己錯了。如果你是旅行社,遇到這樣的問題也會用類似的態度回覆,絕對不能自己先認錯。要馬就和解,要馬等法院判侵權再來賠償。一開始就認錯那還搞屁??我猜他想走和解這條路,這樣就可以在損失最少的情形下解決這件事情。和解不代表他錯,只是大家達成一個共識,省去司法訴訟的勞累吧了。如果你也不想花太多精力搞這件事,那也用和解的吧(除非他的條件和你的期待落差太大)建議樓主多和律師談,少在網路上討論,免得一個失言,反而讓對方有把柄。
ckyang0318 wrote:第二次聯絡的時候 先告知對方要錄音,同意之後再溝通, 不同意, 那就不用再溝通啦...(可不能側錄, 我們不是警察或是執法人員)...(恕刪) CK大對錄音合法性的認知不太對。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不罰之情形)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簡而言之,「監察者」就是錄音的人,「通訊之一方」就是講話的人,所以只要錄音的人有被講話的人授權(單方面就可以了,不需要雙方都同意)就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