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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真的要開罰,頂多罰個幾萬就了事,難怪沒在怕。保育類的就可以達到抓去關的地步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只能說這些野生動物生在夠撕特愛仁 (台灣) 是他們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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